建設工程裝置材料管理辦法

2021-03-04 09:35:21 字數 3574 閱讀 406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建設工程裝置材料(以下簡稱材料)的質量管理,規範各部門和各單位對材料質量管理的工作程式,確定各自質量管理職責,監督參建方履行合同中對有關材料質量所應滿足的相關要求,確保材料質量得到有效控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建設工程材料是指公司範圍內的甲供材料、甲控材料。

1、甲供材料:指公司按設計要求所負責採購和提供的材料。

2、甲控材料:指公司按設計要求在招標檔案(合同檔案)中明確約定材料**商範圍或施工承包商直接採購但須公司確認方可採購的材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軌道交通建設、土地綜合開發、市政、代建及裝置安裝等工程專案中所採用的工程材料。

第二章質量管理職責

第四條合約法規部應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甲供、甲控材料的招標工作,組織相關管理部門對材料**商的前期考察, 負責甲供、甲控材料**商名單的確定;

2、負責材料採購合同文字的擬定以及合同檔案質量約束條款的確定,負責甲供材料的採購; 3、將相關部門對**商材料的技術評價作為對**商考核和招標的依據,適時增減質量管理體系檔案《合格物資供方名錄》中材料**商。

第五條建設事業總部、土地綜合開發事業總部(以下簡稱兩總部)應履行以下:

1、對已確定的材料**商進行監督和管理,確保公司工程專案使用的材料質量滿足設計和規範要求;

2、組織施工承包商根據工程需求制定甲供用材計畫,以保證工程用材;

3、監督和組織監理單位、施工承包商對甲供、甲控材料出廠、運輸、入場的檢驗與驗證,保證質量符合國家規定和合同要求;

4、定期或不定期對材料質量進行抽查和技術評價;

5、根據公司相關規定,制定甲供、甲控材料的管理實施細則;

6、對施工承包商自行採購的材料進行監管。

第六條總工辦應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組織專家和公司相關部門對設計單位提出的工程材料的選型原則和標準進行論證,制定工程結構主要材料的選型原則和標準,並報請公司總工程師批准;

2、配合合約法規部對甲供、甲控材料合同檔案中的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審核和確定;

3、配合兩總部對材料**商進行技術評價。

第七條質量安全部應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材料採購及使用過程中有關質量管理工作程式和環節的監控;

2、對甲供、甲控材料質量狀況以及材料**商履約的情況進行監管;

3、協助和配合合約法規部進行甲供材料的招標、材料**商的評價、選擇。

第八條兩總部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適時對工程結構主要材料的選型原則和標準提出修訂及改進意見,意見商總工辦同意,報公司總工程師認可後,可作為合約法規部招標工作、設計院設計工作的依據,質量安全部應據此加強材料管理過程監控。

第三章質量過程控制

第九條材料的招標工作須嚴格按《武漢地鐵集團工程招標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材料招標檔案中技術、質量條款須滿足相關設計要求,合約法規部、總工辦、質量安全部、兩總部應在招標檔案會簽程式中簽字確認。

第十條當甲供、甲控材料其型號、品種或數量不能滿足工程需求時,可以轉為由施工承包商自行採購,兩總部須辦理確認手續,其確認手續中要明確體現對材料技術指標和質量的要求,且要求不能低於招標檔案中所涉及的技術、質量要求條款,確認手續須在合約法規部備案。

第十一條兩總部在對甲供、甲控材料質量進行過程管理時,須有詳盡質量管理記錄。 質量管理記錄必須貫穿材料採購出廠、運輸、進場、儲存、施工、檢測等質量管理全過程;質量證明檔案上應有施工承包商、監理單位等各相關方對質量合格的簽字確認;對於甲供材料,兩總部須簽字確認,並應與施工承包商辦理完備的交接驗收手續。

第十二條質量安全部依據公司工程建設管理有關檔案、招標合同檔案、設計檔案要求,監督和抽查兩總部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質量管理行為、相關記錄、控制方式及現場實施情況等;抽查監理單位有關質量管理方面的監理細則執**況,抽查施工承包商質量管理體系運**況,材料出廠檢驗合格證明,進場交驗及儲存情況以及管理制度執**況。

第十三條兩總部應嚴格執行施工圖技術交底制度和圖紙會審制度,檢查設計圖材料規格、效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工程中使用的新材料,應經過國家權威機構認證和檢驗,滿足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

第四章**商的管理

第十四條公司組成聯合小組,由合約法規部牽頭, 每年組織對材料**商進行全面考核評價,並對材料**商的信譽進行評估。對考核評估不合格的材料**商, 取消其材料**商資格,根據工程建設需要,適時選招材料**商。

第十五條核准為合格**商的,方能有資格繼續提供供貨服務;未能通過核准的,應停止其供貨服務,同時要求其進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保留其未來候選資格。

第十六條兩總部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商提供的材料進行質量檢測或現場檢查,對重要的材料**商可派遣專職駐廠員。質量安全部組織相關部門有針對性地對材料**商進行專項質量大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對材料**商評估的依據之一。

第五章質量終身責任制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公司甲控、甲供材料實行質量終身責任制。產品質量由材料**商終身負責,合約法規部應對材料**商的相關資料做詳細備案,兩總部應對材料的使用部位及材料**商等相關資料做詳細備案。

第十八條當材料出現質量問題時,根據責任劃分,追究材料**商、監理單位、 施工承包商的責任。同時根據公司內部質量管理職責及流程,追究相關單位和部門的責任:

1、材料**商的選擇不當,追究合約法規部的責任;

2、材料的技術控制、採用或選擇標準不當,追究總工辦的責任;

3、材料使用管理過程控制不當,追究兩總部的責任;

4、對材料質量監管不力,追究質量安全部的責任;

5、工程驗收合格後,出現材料質量問題,追究驗收單位和部門的責任。

第六章獎罰措施

第十九條對質量信譽較好的材料**商,公司材料採購時將優先考慮。同時, 對材料**商實行獎罰制度,由兩總部按合同約定進行獎罰。

第二十條**商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將責令其改正,並給予警告或在六個月至一年內取消合格**商供貨資格:

1.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規定要求的;

2. 降低質量標準或以次充好供貨,情節輕微的;

3. 售後服務未達到規定要求,經查屬情節輕微的;

4. 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人簽訂採購合同的;

5. 不履行承諾,單方提高供貨**的;

6. 不積極配合業主或業主指派人員檢查、監督的;

7. 存在其他輕微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商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將責令其改正,並在一至三年內取消**商供貨資格:

1. 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商的;

2. 在競爭中有意採取超負荷和超能力承攬供貨或工程服務的;

3. 向採購人、採購**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4. 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5. 隱瞞真實情況騙取合格**商資格的;

6. 與採購人或者其他**商惡意串通的;

7. 以次充好、假冒偽劣、降低質量標準供貨的;

8. 售後服務未達到規定要求,影響工程進展,經查屬實情節嚴重的;

9. **商在核准後一年內無故退出的;

10. 不服從公司管理,拒絕業主或業主指派人員檢查、監督的;

11.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情節嚴重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運營公司所管理工程專案的材料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質量安全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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