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材料管理辦法

2021-10-01 05:37:16 字數 4385 閱讀 922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潼關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擴建專案(以下簡稱"潼西改擴建專案")工程材料的管理,加強對原材料質量的控制,確保工程質量,根據本專案合同檔案及《潼關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擴建專案創優實施大綱》、《潼關至西安高速公路改擴建專案工程質量控制實施意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克服工程材料使用的盲目性和隨意性,減少因工程材料質量問題帶來的工程質量隱患,規範專案工程材料**,確保工程使用優良的材料,提高整體工程質量,潼西改擴建專案材料實行准入制。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工程材料指用於本專案永久性工程的材料,主要包括鋼材(鋼筋、鋼絞線)、水泥、瀝青等。

第四條工程材料選定、進場、存放、使用過程中的質量控制均遵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工程材料的源頭管理

第五條材料的推薦

各施工單位根據需求,每種材料推薦4~6家生產廠家或品牌,推薦的材料必須附產品合格證書、試驗報告等證明材料,並且有一定規模的生產能力,且運輸方便,質量穩定,近兩年內產品在使用過程中無不合格記錄及質量事故記錄。國內及陝西省內著名生產廠家或品牌優先考慮。

第六條推薦材料的考察

施工單位推薦的工程材料應對其效能進行試驗檢測,確認合格後,經駐地辦審核報總監辦,由總監辦組織管理處、專案組、中心試驗室、駐地辦相關人員共同對推薦材料的生產廠家(**商)的生產裝置、工藝、規模、產品質量、履約能力、社會信譽等進行現場考察。

第七條工程材料範圍確定

根據考察結果確定材料**。某種工程材料廠家或品牌的範圍確定後,每家施工單位可以在該種工程材料確定的範圍內選定廠家或品牌作為本合同段備選材料,在隨後的施工過程中,工程材料的選購必須是選定範圍內的,未選定的材料嚴禁進場,否則視為不合格材料。

第八條實行准入制的材料有:鋼筋、鋼絞線、水泥、橡膠支座、混凝土外加劑、、錨具等。

第九條材料的變更

施工過程中一般不得隨意更換材料料源或品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更換或調整:

(一)材料生產廠家無法滿足供貨要求;

(二)材料生產廠家所提供的材料質量不穩定或無法滿足施工需要。

材料變更由施工單位提出,駐地辦審核,按以上相關程式重新進行考察確定。

第三章工程材料的進場管理

第十條材料進場前,需要把進場關,具體程式如下:

1、每一批材料計畫進場時,施工單位工地試驗室應做好檢驗準備,並報告駐地辦,在24小時內監理工程師應在接到報告後及時到達現場。

2、施工單位必須在監理工程師旁站下對原材料按規定頻率和方法取樣檢驗,監理工程師也應同時進行取樣抽檢。施工單位檢驗合格後按照規定向監理工程師上報該批材料的進場申請資料(附該批材料的材質單和試驗檢測資料),監理工程師要對申請資料認真審查核對,並根據監理抽檢試驗結果決定該批材料能否進場使用。

3、當施工單位、駐地辦、中心試驗室檢驗結果不一致時,應以中心試驗室的試驗結果為準。若存在嚴重分歧,由總監辦委託具有cma認證的甲級試驗室進行檢驗,邀請質檢部門進行仲裁。

4、錨具、橋梁支座等需要做破壞性試驗、外委試驗(必須在監理工程師陪同下進行)或其它需要花費較長時間進行的試驗,可以採取監理抽檢與施工單位自檢同步進行的方法。

第十一條各種原材料的檢驗要求

1、水泥

(1)每批水泥進場時生產廠家應提供《水泥出廠通知單》和《水泥質量檢驗報告》,提供準確可靠的檢驗資料,保證必要的可追溯性。

(2)水泥可採用散裝或袋裝,袋裝水泥淨重含量為50kg;且不得低於標質重量的99%,隨機取樣20袋總質量應不低於1000kg;標誌必須符合標準要求,水泥包裝袋上應清楚表明:執行標準、水泥品種、代號、強度等級、生產廠家、生產許可證標誌(qs)及編號、出廠編號、包裝日期、淨含量。散裝水泥進場時應有廠家鉛封標誌,並應出具與袋裝水泥包裝標誌內容相同的卡片。

2、鋼筋和鋼絞線

(1)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鋼筋和鋼絞線,必須嚴格核實質量證明書與實物是否一致。主要檢視鋼材表面標誌(牌號、廠名、規格)和標牌(廠名、商標、爐批號、牌號、規格)。

(2)直徑大於1omm的帶肋鋼筋表面必須軋印,有清晰可見的標誌,內容包括牌號(等級號)、廠名、尺寸。

3、瀝青

(1)每批瀝青進場時生產廠家應提供質量檢驗報告或質量證明書,提供準確可靠的檢驗資料,保證必要的可追溯性。

(2)每罐瀝青運輸車到場時必須有廠家鉛封標誌,並應出具與質量檢驗報告或質量證明書內容相同的卡片。

4、石灰

進入施工現場的石灰必須提交質量證明書,證明書上應註明廠名、產品名稱、等級、試驗結果、批量編號、出廠日期。

5、碎石、中粗砂

運輸車輛到場後,施工單位和駐地辦應對材料的外觀質量進行檢查,對於含泥量、粒徑級配、風化石和針片狀含量明顯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應禁止進場卸車。

6、混凝土外加劑、錨具、橋梁支座、伸縮縫

(1)對進入施工現場的以上材料,必須嚴格核實質量證明書與實物是否一致。

(2)產品標誌必須符合要求,包裝或產品上必須印有商標。

(3)出廠的袋裝外加劑批號、生產廠家;日期必須列印清楚,發現不符合要求時,按退貨處理。

(4)每組錨具、每個支座、每道伸縮縫必須貼有生產廠家的標誌,標誌內容齊全清晰。

7、粉煤灰

(1)每批材料進場時廠家應提供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粉煤灰出廠檢驗合格證應標明:廠名和批號;合格證編號和日期;粉煤灰的級別和數量;質量檢驗結果;檢驗機構與人員。

(2)粉煤灰不得含有凝固團塊和其它雜質。

(3)乾濕粉煤灰都可以使用。但溼粉煤灰的含水量不宜超過30%。

以上所有材料內容符合要求後,施工單位和駐地辦、中心試驗室應按照規定的檢驗頻率和檢驗專案對進場的材料進行試驗檢測。

第十二條每種品牌或廠家的工程材料第一批進場前,中心試驗室必須參與抽查驗收。原材料進場後,中心試驗室應定期進行檢查,對質量有懷疑的材料應隨機進行抽查。

第四章質量控制措施

第十三條駐地辦、施工單位須派監理人員及相關技術人員進駐碎石**廠家對材料質量進行控制。進駐的專業技術人員每天負責控制集料含泥量、粉塵含量、雜岩含量。上面層集料水洗必須徹底到位,材料分規格堆放,傳送每車材料必須經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並要求監理工程師定期對篩網和鎚頭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更換。

第十四條要求對運送到場的每車集料必須核對是否經料場監理人員簽字,核對運輸車號無誤並檢查材料規格合格後方可卸料,每合同段每料源須進行一次全面的材質試驗檢測,對進廠的材料每批按規範規定的頻率檢查有關指標。當材質發生變化時,應重新進行全面的材質試驗,合格後方可進場。

第十五條監理工程師應按不低於規定的頻率進行抽檢,當材料發生變化時,應隨即進行試驗,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並應經常檢查進場材料是否符合規定,是否使用其他料場不合格材料等。

第十六條管理處、專案組、總監辦巡查人員發現正在使用的材料存在質量問題,應首先將該材料全部清除出場,責令施工、監理單位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對已使用該批材料施工的工程實體質量進行跟蹤檢驗,根據檢驗結果作出處理,造成的損失由施工單位承擔。並依據《潼西改擴建專案質量巡查處罰實施細則》對責任單位及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第五章工程材料試驗資料的管理

第十七條材料試驗台帳的建立與管理

1、施工單位必須建立資訊齊全的各種原材料的進場臺帳和試驗台帳,臺帳上必須註明該批原材料的進場日期、品種、數量、批號、質量檢驗結果、使用部位等資訊,同時將生產廠家提供的產品合格證、質檢報告等歸檔妥善保管。

2、施工單位工地試驗室、駐地辦試驗室和中心試驗室應將各類試驗檢測資料按不同類別分別建立臺帳。

第十八條材料試驗檢測資料管理

1、試驗檢測**由總監辦制定統一格式,並明確填寫內容和填寫方法。

2、各類試驗檢測的報告及試驗記錄,均應按不同類別和試驗時間先後順序進行編號。

3、各類試驗檢測資料的資料必須真實可靠,準確無誤,並簽字齊全,不准代簽,**的填寫字跡要清晰,並不得塗改。

4、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每月5日前應將上月的原材料試驗檢測資料予以整理儲存,具備歸檔條件的要及時歸檔。

第六章罰則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料源管理規定擅自進場採購範圍之外的材料,責令施工單位將材料清理出場,每發現一次對施工單位罰款10萬元。

第二十條監理工程師未履行監理職責,擅自批准施工單位使用選定範圍之外的材料,每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2000元,對監理單位罰款1萬元。情節嚴重,對工程質量造成重大影響的,將責任人清除出場並處罰監理單位5萬元。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不按照規定程式和頻率對原材料進行質量檢測,不及時通知駐地辦和中心試驗室對原材料進行檢驗的,每發現一次對施工單位罰款1萬元。

第二十二條監理工程師接到施工單位通知後,無故不能及時到場對原材料進行旁站檢驗的,每發現一次對責任人處罰1000元;因此對工程造成嚴重影響的,將責任人清除出場。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或監理人員弄虛作假、(編制虛假原材料試驗檢測資料的,一經發現對施工單位罰款5萬元,對責任人罰款2000元,對監理單位罰款1萬元,對監理責任人罰款1000元。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中心試驗室未按照要求建立原材料進場臺帳、試驗台帳,試驗檢測資料不能及時整理歸檔,每發現一次對施工單位罰款1萬元,對監理單位和中心試驗室分別處罰5000元。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適用於潼西改擴建專案所有參建單位。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西潼改擴建專案管理處負責監督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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