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人員考核及管理辦法

2021-10-01 05:39:19 字數 2706 閱讀 925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以下簡稱「實習人員」)的管理,規範實習活動,保證實習質量,培養法律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經本所合夥人會議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的考核物件是具有國家法律職業資格,依程式取得《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並與本所簽訂《實習合同》的實習人員。

本辦法的獎勵物件是取得《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與本所簽訂《實習合同》,並連續在本所實習期限滿一年的專職實習人員。

第三條實習人員考評堅持客觀、科學、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實行定期考核和年終綜合考評相結合。

定期考核按季度為乙個單位週期。年終綜合考評在實習期屆滿後一月內進行。

第四條本所管理委員會負責整個考評工作。

第二章考評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考評委員會,組織實施對實習人員的考核工作。

第六條考評委員會負責人由本所主任或管理委員會主任擔任。

其他考評人員由考評委員會負責人提名,或本所10名以上律師推舉,報管理委員會批准確定。

第七條擔任考評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三年以上律師執業經歷;

(二)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執業水平;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素養,無不良執業記錄;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考評內容及要求

第八條重點考評內容及基本要求:

(一)專職從事實習的人員實習時間不少於200個工作日;

(二)輔助辦理20件以上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件,或非訴訟法律事務、專項法律服務;

(三)認真按照有關規定完成實習人員培訓的各項任務;

(四)基本掌握律師執業基本技能,未出現技術性差錯;

(五)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以及律師事務所各項管理制度;

(六)勤奮敬業,服務態度良好,品行端正、學風正派。

(七)能圓滿完成本所安排的各項工作及指導老師安排的法律事務;

(八)樂於奉獻,關心公益事業及本所公共事務。

第四章考評方法

第九條考核人通過查閱被考核人工作記錄,檢查其履行職位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對被考核人的工作作出階段性評價,確定日常考核結果。

第十條日常考核結果採用賦分制:85分及以上為優秀、60至85分(含6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三個等次。年終考核根據日常考核及民主評議情況綜合評定,並作為出具實習鑑定的主要依據。

第十一條實習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考核不合格的決定: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他法律、法規;

(二)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三)違反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試行)的規定;

(四)獨自承辦律師業務;

(五)未接受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或當事人的委託在委託**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上簽字,收取辦案費用;

(六)對外簽發法律文書;

(七)以律師名義在法庭、仲裁庭上發表辯護或者**意見;

(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辦理法律輔助業務;

(九)以律師名義印製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

(十)以律師名義招攬業務;

(十一)不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不服從律師事務所、實習指導律師的監督管理;

(十二)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實習;

(十三)無正當理由擅自中斷實習活動;

(十四)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或者故意損毀實習證;

(十五)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年終考評採取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一)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質採取民主評議的方法,並徵求本所黨支部意見。

(二)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測評,工作態度和勤奮敬業的表現,可以採用以下一種或幾種形式:

1.個人述職,提交書面材料;

2.對其本人書寫的法律文書的檢查;

3.指導老師評價;

4.當事人和法官反饋意見。

(三)工作數量、質量、效益和貢獻的測評主要根據輔助辦理法律事務的數量的統計、案件質量檢查、本所公共事務的完成、公益活動的積極性及主動開拓客戶等客觀情況進行評議。

第五章考評程式

第十三條日常考核程式

(一)在每滿一實習季度,實習人員向考評委員會提交工作日誌記錄、擬制的法律文書、個人階段性總結等評審材料。

(二)考核人查閱被考核人工作記錄,檢查其履行職位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對被考核人的工作作出階段性評價。

(三)對考核結果報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批准後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年終考評程式

(一) 確定參評人員範圍。

年終參評人員必須每季考核結果均達到合格,有一次不合格者即喪失參評資格。

(二)提交評審材料

在規定的時間內參評人員向考評委員會提交工作日誌記錄、擬制的法律文書(訴狀、答辯狀、**詞、辯護詞、法律意見書、各種申請書等)、辦結案件的判決書(或調解書、仲裁書)、個人年度實習總結等評審材料。

(三)組織評審

考評委員會在收到評審材料後,應在截止日後的10個工作日內組織民主評議、書面材料評查、召開評審會議等評審工作,並出具評審結果。

(四)公布評審結果

評審按照量化賦分的辦法,日常考核成績佔50%,民主評議成績佔30%,考評委員會得分佔20%,根據名次確定獲獎等次。考評委員會將評審結果報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批准後予以公布。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合夥人會議負責解釋。

附表1 日常考核評分表

考核日期: 年月日

附表2年終考核表

考核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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