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業大學合同管理辦法主要條款

2021-10-01 05:35:13 字數 2816 閱讀 1145

1、關於《湖南工業大學合同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

「第二條凡學校基建維修、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物業管理、物資裝置採購、招商引資、對外投資、資產租賃、准入經營、土地使用權轉讓、合作辦學、無形資產的有償使用等涉及學校與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係的經濟事項,都應當訂立合同。」

2、關於法定代表人授權制度:

第七條所有合同均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訂或書面授權簽訂。未經學校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以學校或所屬院(系)、部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提供擔保。

第八條委託**人須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範圍內簽訂合同。特殊情況需轉委託的,應出具書面轉委託授權書。

3、關於合同專用章:

第九條湖南工業大學合同專用章(下稱合同章),是學校對外簽訂合同的指定用章。由法律室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擅自刻製和使用,也不得以其他圖章代替。使用合同章須由學校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的書面審批意見,否則,法律室不予用印。

第十條學校對外合同,須經有權簽字人簽署並加蓋合同章。否則,由簽訂人和簽章部門承擔全部責任並由學校對其予以追究。

4、關於合同的立項和訂立:

第十一條(一)合同的簽訂必須以專案的立項為依據。專案立項由學校領導機構決定。專案須按程式立項後方能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相關職能部門為合同的承辦部門。合同的承辦部門應在簽約前做好如下可行性調查,承辦部門負責人應對下列事項負責,並向合同管理專業組報告:

1、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包括名稱、住所、資質、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經營範圍和方式等;

2、調查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和資信情況;

3、審查對方簽約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第十三條合同應當及時訂立,不得事後補簽合同

第十四條訂立合同的原則和要求

(二)簽訂合同一般應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或監製的示範文字。沒有示範文字的,可採用其它文字,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名稱(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三)合同的起草由各合同的承辦部門負責,各承辦部門負責人應就合同主體、性質、主要條款、可行性等進行初步審查,並對條款及有關情況說明的真實性負責。

(四)按學校檔案規定必須招標的專案,其合同實行計畫財務處、審計處、紀委監察處、法律室和相關職能部門(主要為合同承辦部門)參與的會簽制度。計畫財務處、審計處主要負責審查合同的商務性條款,包括但不限於合同的立項、預算、結算及合同標的額等商務性內容;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合同履行的可行性論證,審查合同的業務性條款,包括合同所涉事項的全面性、表述的準確性、切實可行性;法律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的規範性及內容的合法性;紀委監察處負責審查合同內容、簽約主體及簽訂過程。對儀器裝置耗材採購、裝置維修合同的審核流程學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單項合同金額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下的由法定代表人(校長)授權分管副校長簽字;10萬元以上的(含10萬元)由校長簽字或委託分管副校長簽字。

5、關於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條承辦部門必須按合同約定條款組織實施合同,保質、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約定事項,並協調解決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主管校領導匯報。在合同履行期間,由合同管理領導小組所設專業組對合同執**況進行跟蹤管理。

第十九條合同履行中,如對方出現法定或約定情形可能產生合同履行風險以及對方違約時,合同承辦部門及經辦人,應及**估履約風險,依法採取相關措施,並書面報告學校合同管理領導小組,書面材料統一遞交給合同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法律室)。

第二十條合同承辦部門組織驗收或提供相關資料後,計畫財務處根據合同文字及相關部門簽章方可辦理資金結算,根據合同約定審核付款,嚴格把關,沒有合同的一律不付款。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財務部門不得付款:

(1)單價、數量與合同有出入的,發票或合同簽批手續不完備的;

(2)收款賬戶的戶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收款帳號與合同中指定帳號不一致的;

(3)合同未在財務部門歸檔備案的;

(4)學校合同管理領導小組、審計處、紀檢監察部門和法律室就合同履**況提出要求暫停付款沒有作出處理結論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6、關於合同的歸檔:

第二十三條合同簽訂後,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將合同原件(含紙質文字及電子文件)送計畫財務處、法律室各存乙份。

第二十五條合同承辦部門在合同立項後,應逐一建檔,妥善保管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談判記錄、交往信函、簽收記錄、合同履**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等一切書面材料,每年4月底之前將上一年度合同檔案移交至檔案館,比照會計檔案保管期限保管。

7、關於違反合同管理的處罰:

第二十六條在專案招投標、合同談判、合同履行過程中,有損害學校利益行為的,由紀委監察處負責查處。

在學校合同管理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根據情節給予責任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1、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訂立的合同無效,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

2、無權**、越權**,造成學校經濟損失的;

3、違反程式變更合同內容,或不按合同約定執行,造成學校經濟損失的;

4、違反合同簽定程式,或未按合同管理辦法將合同備案,以至合同遺失造成學校經濟損失的;

5、發生合同糾紛未及時處理、上報,造成學校經濟損失的;

6、其它違反合同管理程式,未盡到職責,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

7、上述情形中,造成學校經濟損失的,按以下標準分段累計對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

學校經濟損失處罰標準

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 5%;

10萬至50萬元(含50萬元) 4%;

50萬至100萬元(含100萬元) 3%;

100萬元以上2%;

8、對無權、越權簽訂合同的,一律予以行政處分,視情節給予記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公職;對觸犯法律的行為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造成學校經濟損失的,並按本條第7款承擔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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