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工業大學差旅費管理辦法x

2021-03-04 02:00:26 字數 4162 閱讀 710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差旅費管理,根據廣東省財政廳《省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粵財行〔2014〕67號)和《廣東省教育廳關於**《省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粵教財函〔2014〕74號),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廣州以外地區出差期間所發生費用,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但不包括因公出國(境)所發生的費用。

第三條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實行定額包乾。

第四條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因公出差必須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等活動,嚴禁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

第五條各單位應當將差旅費納入預算管理,在保障公務活動正常開展前提下,嚴格控制差旅費在部門執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

第六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廣州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所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七條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經濟、便捷原則選擇合適的交通工具和賓館,按規定等級乘坐和住宿,憑據報銷。未按規定等級乘**通工具和入住賓館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員乘**通工具等級和住宿標準(見下表)。

第八條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科級、中級職稱及以下人員原則上不乘坐飛機,因出差旅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需乘坐飛機的,應事前填寫《廣東工業大學乘坐飛機申請表》,經所在單位經費負責人簽字同意,黨群單位報黨委辦公室主任審批、其他單位報校長辦公室主任審批後方可辦理報銷手續。

第九條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燃油附加費和航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乙份),憑據報銷。

第十條從各單位創收資金及橫向科研經費支出差旅費,經經費審批人同意後,可適當放寬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的限額標準。

第三章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十一條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伙食費用給予的適當補償,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省內省外同一標準,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二條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三條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相關費用。參加會議和培訓期間由舉辦方按規定統一安排的除外。

第四章與會和外派等的差旅費

第十四條工作人員到廣州市區以外參加會議和培訓班,市內交通費和報到或返程在途期間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按照前款有關規定報銷。會議和培訓期間住宿費、伙食費及其他費用,由舉辦方按照會議費管理規定統一開支。

除法律法規有明文規定或經物價部門批覆同意的強制性培訓專案外,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參加要求食宿費用自理的會議或培訓。確有需要的,需經經費負責人批准,並憑會議或培訓通知、審批檔案及住****報銷差旅費。

第十五條到廣州市區以外實(見)習、掛職鍛鍊和參加支援工作的人員,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照差旅費規定執行;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伙食補助費40元,不再報銷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

援藏、援疆幹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調動和搬遷的差旅費

第十六條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差旅費報銷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二)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在不超過500公斤的範圍內憑據報銷(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在50公斤的範圍內託運快件),超支部分自理。個人的書籍、儀器運費可在以上限量外憑據報銷。

行李、家具等包裝費用,均由個人自理。

第十七條與工作人員同住的父母、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以及行李、家具(不含個人書籍和儀器)的托運費等,由學校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16周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學校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後遷移時的差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准遷到廣州的差旅費,均由學校報銷。

第十八條由部隊轉業到學校工作的幹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學校後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學校的差旅費處理。

第十九條畢業生來校工作,報到時可報銷100公斤行李快運費、城市間交通費,城市間交通費可報銷票據包括:火車硬席票、高鐵二等票、輪船三等艙票、普通長途汽車票。

第六章探親差旅費

第二十條教職工探親差旅費報銷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市內公共交通費。城市間交通一般應選乘火車硬座(除年滿50周歲以上且連續乘坐24小時以上,可報硬臥外)、高鐵二等座,無火車的短距離路程可選乘汽車。

第二十一條凡符合四年一次探親條件的職工(已婚探本人父母),探親差旅費佔本人基本工資(即工資前三項)30%內的部分由個人自理,超過30%的費用可報銷。凡符合一年一次探親條件的職工(已婚探配偶或未婚探父母),按第二十條規定報銷。

第二十二條探親差旅費由探親人所在單位出具證明,經人事處審核後到財務處憑票報銷,此費用不事先辦理請款。

第七章其他差旅費

第二十三條學生出差只能乘坐火車硬席、高鐵二等座、輪船三等艙、汽車;住宿費標準參照「其他人員」;伙食補助和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本科生每人每天60元,研究生每人每天90元。

第二十四條出國(境)差旅費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3〕516號)、《國家外國專家局、財政部關於調整中長期出國(境)培訓人員費用開支標準的通知》(外專發〔2012〕12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報銷管理

第二十五條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在「差旅費」支出經濟科目中統一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

第二十六條財務處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准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其中:

(一)城市間交通費按乘**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准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乘**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二)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三)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四)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未按規定標準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七條出差人員差旅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船票、住****等憑證。

第九章監督問責

第二十八條各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差旅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差旅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支付的宴請、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和伙食補助費包乾標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違規定資金予以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學校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單位無差旅審批制度或差旅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違規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擅自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違反差旅費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4日起施行。原《廣東工業大學差旅費管理辦法》(廣工大財字〔2008〕3號)同時廢止,校內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廣東工業大學乘坐飛機申請表

附件注:根據差旅費管理相關辦法規定:科級、中級職稱及以下人員原則上不乘坐飛機,因

出差旅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需乘坐飛機的,應事前填寫《廣東工業大學乘坐飛機

申請表》,經所在單位經費負責人簽字同意,黨群單位報黨委辦公室主任審批、其

他單位報校長辦公室主任審批後方可辦理報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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