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業大學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

2022-04-25 23:51:08 字數 1281 閱讀 3509

為適應學校學分制教學管理改革的需要,進一步完善學分制管理,根據省物價局《關於浙江工業大學實行學分制收費管理的覆函》(浙價費[2006]258號)、浙價費[2009]161及浙價費[2009]292號檔案精神,結合《浙江工業大學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浙工大發[2008]22號)檔案的有關規定,特修訂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

一、 實行學分制收費後,學費由專業學費和課程學分學費組成,分兩部分計收。學生完成正常學業規定所繳納的專業學費、學分學費之和不高於規定的學費標準。

二、 收費標準:專業學費按學年計收;學分學費按學生所修每門課程規定的課程學分計收。各專業收費標準如下:

三、 四年制本科學生按160學分計收學分學費,五年制本科學生按200學分計收學分學費,有關專業規定的畢業學分超出該標準的,超出部分免收學分學費,學分學費標準由主管物價部門確定。

四、第一學年按學年學費標準預收學費,從第二學年起結清上一學年的學分學費,收取該學年的專業學費,並按學生平均畢業學分計收學分學費,畢業前結清所有學費。

五、 學生在教學計畫規定以外加修、跨專業選修或重學課程學分的,免收專業學費,只計收學分學費;對一次補考後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學分的學分學費,按學分學費標準的70%計算收取;第二專業學分學費標準按不高於民辦學分學費標準收取。每學期開學後,根據教務處安排,由計財處一次性收取。

六、 在校期間轉專業的學生,如轉入專業的專業學費與原專業不一致,在學年的第一學期發生的,按轉入專業的專業學費收取;第二學期發生的,按轉入、轉出專業的標準,分別各收取一半專業學費。休學後復學的學生執行就讀屆收費標準。

七、 學生提前一年修滿學分畢業的,免收一年專業學費;提前一學期畢業的,減半收取專業學費;延期畢業的學生,按學期繳納專業學費。

八、 學生繳納學費後,如因退學、開除、轉學、出國等原因提前結束學業,已修完課程的學分學費按規定結算;專業學費和未修完課程的學分學費,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算應交學費,不足30天按乙個月計算,一學年按10個月計算。

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時到校並按規定辦理繳費手續,未在學年第一學期內繳納學費的,不辦理入學註冊手續,所修學分不予承認,並按未獲得學分予以相應的學籍處理。至下一輪選課前仍未繳納學費的,不能再繼續選課。

十、經濟困難學生,憑學院和學工部的緩交證明報計財處備案後,方可辦理選課。

十一、學生在畢業前應繳清所有學費,未繳清學費的,不能辦理離校手續。

十三、自願來校進修課程每學期超過10學分的,收取半年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10學分以內(含10學分)的,只計收學分學費,學分學費按150元/學分計收。

十四、本辦法從2023年8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十五、本辦法由計財處、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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