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業大學學生申訴管理辦法

2022-05-19 07:38:40 字數 1546 閱讀 1428

第十一條學生申訴地點在學生會、研究生會。

第三章申訴處理程式

第十二條申訴處理程式包括提出申訴、受理申訴和複查並做出複查結論。

第十三條學生對學校給予的涉及本人的處分或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分或處理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要求、理由及依據;

(三)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十四條申訴受理的條件:

(一)申訴人認為原處分或處理決定適用規定錯誤的;

(二)申訴人認為原處分或處理決定程式不符合規定的;

(三)申訴人提出原處分或處理決定認定的事實不清或有新的證據證明原決定

認定事實錯誤的;

(四)申訴人認為原處分或處理決定裁量不當的。

第十五條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申訴書的同時進行登記,並在兩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條件進行審查,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做出如下處理:

(一)對於符合申訴條件的予以受理;

(二)對於不符合申訴條件的,向申訴人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答覆;

(三)對於申訴書未說清申訴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訴書;

(四)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不再申訴。

第十六條對審查後予以受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訴進行全面的調查核實。

第十七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結論,複查結論須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

第十八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出席才能召開,由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投票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對學生申訴作出複查結論書由委員會主任簽字。複查結論書主要針對申訴的要求和理由作出,其內容包括事件經過、相關證據、申訴人的要求和理由以及最終結論。

第十九條複查結論書對學生申訴作出以下說明:

(一)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的,作出維持原處分或處理決定的複查結論書。

(二)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議重新作出處分或處理決定:

1.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或裁量不當的;

3.違反處分、處理程式的。

第二十條複查結論要對開除學籍處分和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決定作出改變原處分或處理決定的建議,須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專題校長辦公會議研究,作出複查結論。

第二十一條複查結論為學校最終結論。申訴人對複查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複查結論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可向陝西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二條申訴人認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與所申訴事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申訴人有權要求該成員迴避。申訴人要求委員會成員迴避的,由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迴避;要求委員會主任迴避的,由校長決定是否迴避。

第二十三條在複查結論作出前,申訴人可以撤回申訴。撤回申訴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作出是否終止申訴處理程式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陝西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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