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業大學考試管理辦法

2021-03-04 02:03:22 字數 4516 閱讀 395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風建設,嚴肅考風考紀,根據教育部21號令《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西北工業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校本科生的課程考核(考試、考查)及各類學科競賽。

第三條學生參加考試應遵守考場規則,服從監考教師的安排,共同維護考場秩序,營造良好的考試氛圍。

第四條監考教師作為維持考場秩序和考場紀律的責任人,本著以學生為本、對學生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監考職責,維護考場秩序,杜絕考試作弊。

第二章考場規則

第五條學生應提前15分鐘到達考場,開考15分鐘後到場者不得參加本次考試,按曠考處理。開考60分鐘後方可交卷出場,考試結束前10分鐘內不受理提前交卷。

第六條學生參加考試須持我校的學生證或一**,無證件者不能參加考試。

第七條除特殊要求和許可外,考試時學生只可攜帶允許使用的文具。帶入考場的書包、教科書、作業本、筆記、電子字典、帶儲存功能計算器、稿紙及通訊工具等物品,一律放在監考教師指定的位置。

第八條學生應按監考教師指定的方式就座,並將證件放在座位的右(或左)上方,以備監考教師查驗。

第九條學生在交卷前不能離開座位和考場(包括中途上廁所)。確需中途上廁所的,應經監考教師同意並由監考教師伴隨。

第十條遇有試題字跡模糊不清的地方,學生可以舉手向監考教師反映或詢問。

第十一條考試結束時,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將試卷反扣桌面並安靜地在原地就座,等待收卷,待試卷清點無誤後,方能離開考場。

第十二條學生應服從監考教師根據考場情況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考試違紀及作弊行為的認定及處理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按違反考場紀律論處:

(一)不按監考或巡考教師要求就座的;

(二)在考場內吸菸不聽勸阻的;

(三)在考場內或考場周圍大聲喧嘩而不聽勸阻的;

(四)不按時交卷或停止答卷後不服從監考人員指揮的;

(五)未經監考教師同意,互借計算器或其它物品的;

(六)不屬於上述行為的其他違紀行為。

第十四條監考人員發現考生有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應立即給予制止、警告。對於不遵守考場紀律,經批評仍不改正者,一律按違反考場紀律論,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第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按考試作弊論:

(一)夾帶行為:考試髮捲後,發現桌面上或抽屜內或身上有手機、電子詞典、書籍、筆記本、資料、非當場發放的草稿紙等禁用物品,或將與考試有關的內容寫在身體的任何部位及文具盒、眼鏡盒、手套、桌椅等物品上均屬夾帶行為。

(二)抄看行為:抄看他人的試卷或草稿,或將自己的試卷、草稿紙鋪開或提高以提供給別人窺視等,均屬抄看行為。

(三)傳遞行為:傳遞或接受他人的試卷、草稿紙、紙條,以及借助計算器等工具傳遞資訊,均屬傳遞行為。

(四)交談行為:在考場內口頭交談,不論談論什麼內容,均屬交談行為。

(五)暗示行為:用手勢、動作、表情等互通訊息均屬暗示行為。

(六)換卷行為:互換試卷,替他人做試卷的雙方,均屬換卷行為。

(七)代考行為:由他人代**試或替他人參加考試的雙方,均屬代考行為。

(八)竊卷行為:以任何方式竊取考卷,均屬竊卷行為。

(九)其他行為:不屬於上述八種行為的其他作弊行為。

第十六條作弊行為一經認定即構成考試作弊,該門課程成績記為無效,並註明「作弊」字樣,並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級別處分。

(一)構成抄看、交談、暗示經警告不改者及夾帶、傳遞、換卷作弊行為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二)構成竊卷作弊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由他人代**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裝置作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已構成考試作弊,不服從處理,採取過激行為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在校期間累計兩次作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章監考職責

第十七條考試實行主監考負責制(任課教師或開課學院委派人員為主監考),主監考為本考場考試違紀處理、突發情況處理第一責任人,副監考應配合主監考做好考試組織工作,如副監考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主監考未採取提醒等必要措施,則須負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主監考由任課教師或開課學院委派的其他人員擔任,其職責主要包括:試卷的領取、發放、勘誤和**;宣布考場資訊(同時在黑板上明確考場布局、考試科目、起止時間等)、提醒停止提前交卷時間(結束前10分鐘)等;在開考前向學生宣讀考場規則和有關注意事項;監督副主考嚴格按規定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副主考由小班班主任或學生所在學院委派的其他人員擔任,每班至少一名副監考,其職責主要包括:組織本考場學生進場、安排學生按學號順序就座,保持整齊有序;督促考生清理考場,考場座位周圍不得留有考試用具以外的物品;核對應考人數和實考人數,檢查考生有效證件;按時髮捲,按時收卷,當場清點;檢查考場秩序和紀律,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動機時應及時警告,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時按規定處理;作好考場情況記錄並簽字。

第二十條監考教師應以身作則嚴肅認真落實《考場規則》,監考時須集中精力,不得隨意離開考場或做與監考無關的事。學生問及試卷內容,除字跡不清可作說明外,其餘不作解釋,考試過程中,監考教師不得以任何方式提示或暗示學生答題。

第二十一條監考教師不得遲到、缺席、中途離開考場。病(事)假須經所在部門准假,由該部門委派經過培訓的人員代替並報教務處備案。

第二十二條監考教師應忠於職守,嚴肅認真,自始至終維持考場秩序,嚴禁監考期間閱讀書報、聚集聊天、擅離職守、抽菸或處理與監考無關的事情,監考期間,自覺關閉手機。

第二十三條在監考過程中,應本著對考生負責的態度,及時警示、制止有違紀、作弊傾向的考生。發現有違紀動機者應提出警示,並令其改正,對不改正者以及考試作弊者應沒收試卷,並作記錄,令當事者簽字,然後令其退場。

第二十四條考試結束時,組織學生按要求將試卷反扣在桌面上,並原地就座,監考維持秩序,同時指定一名學生負責收卷,待試卷清點無誤後,通知考生離開考場。主監考將作弊考生的所有材料交開課學院,並在12小時之內上報教務處。

第五章違反監考職責的認定及處理

第二十五條監考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違反監考職責,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認定為教學事故。

(一)監考遲到。根據《西北工業大學教學事故認定辦法》,遲到5分鐘屬一般教學事故,超過5分鐘屬較大教學事故,缺考為嚴重教學事故。時間是從開考前15分鐘算起。

(二)監考人員不認真履行監考職責,對有違紀、作弊傾向的學生,不及時予以批評、告誡、制止,造成考場秩序混亂的,視為較大教學事故;影響考試結果有效性的,視為重大教學事故。

(三)監考人員發現考試作弊,隱匿不報者,視為重大教學事故

(四)擅自改變考試方式(或時間),擅自請人代為監考的,視為較大教學事故。

(五)監考人員監考時,擅自離開監考崗位,或做其它與監考無關的事(看書、看報、攀談、改作業、吸菸、接聽手機等),視為一般教學事故。

(六)監考人員不清理考場,或不安排學生按學號就座的,給予通報批評。

(七)監考人員考前不宣講《考場規則》或不查驗學生相關證件,給予通報批評。

第六章緩考、補考

第二十六條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的學生須於考試前向所在學院遞交緩考申請,學院審核、簽署意見報教務處審批同意後,可緩考;考前未遞交緩考申請或緩考申請未被批准的學生擅自不參加考試,按曠考處理。

第二十七條緩考與補考一同進行。緩考及格者,成績按正常考核成績記載,並註明「緩考」;緩考不及格者,直接按不及格記載,並做學籍處理。

第二十八條學生所修課程考試、考查不及格,可申請參加補考。學生在校期間,每門課程成補考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第二十九條參加補考的學生須按要求報名,未報名者不得參加考試。報名但未參加考試者按曠考論處,記一次補考記錄。

第三十條補考時間安排在下學期開學第三週內進行,補考時間、考場由考務處統一安排。

第三十一條學生補考成績於考試後一周內上傳至教務管理系統。

第七章考核資格

第三十二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正常參加課程(含實習、實驗、畢業設計)考核的資格,考核成績以「0」分記,並視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補考的資格:

(一)累計缺課學時達到或超過該門課程(環節)本學期學時的1/3者;

(二)累計缺交或未完成該門課程作業總量的1/3者;

(三)一學期隨機抽查曠課三次者。

第三十三條任課教師在本課程考核的前一周將取消考核資格的學生名單及依據報學生所在學院,由學院通知學生本人。

第八章試卷的命題和印刷

第三十四條命題工作實行開課學院負責制,學院可根據開課情況成立若干命題小組,命題小組一般由教學經驗豐富、學術水平較高並且長期擔任教學工作的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2~3人組成,並保持相對穩定。

第三十五條命題要注意覆蓋面和側重點,嚴格按教學大綱要求進行,既要注意考核學生的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和基本技能,又要注意考核學生的綜合分析、理解和運用所學知識的能力,要注意難易搭配,題量適中,試題規範。

第三十六條期末考試須出三份難度、信度、區分度相當的試卷(含相應的標準答案),作為期末考試a、b捲及補考卷使用,試卷內容重複率不得超過20%。試題要題意明確,措詞確切,無病語及錯別字。

第三十七條試卷應避免往年試題的重複使用,近四年的題目不得重複使用。

第三十八條為加強試卷保密工作,所有接觸試卷的教師和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試卷內容。印刷完畢,必須將試卷底版以及涉及試卷內容的廢紙銷毀。

附則第三十九條學院應做好考試動員、監考培訓等工作,不得安排未參加培訓的人員監考。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其他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西北工業大學學生申訴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學生申訴地點在學生會 研究生會。第三章申訴處理程式 第十二條申訴處理程式包括提出申訴 受理申訴和複查並做出複查結論。第十三條學生對學校給予的涉及本人的處分或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分或處理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 申訴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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