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人員薪資及績效考核管理辦法

2021-03-04 01:53:04 字數 1580 閱讀 2283

1. 目的

為實現公司年度經營目標,體現責、權、利一致的原則,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明確管理人員的職責,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與創造性,特制定本辦法。

2. 範圍

適用於公司銷售中心全國各區辦事處、聯絡處、工作站。

3. 內容

3.1 月度薪資構成

3.1.1 月度薪資結構 =底薪 + 崗位津貼+銷售獎金

3.1.2 崗位津貼 = 底薪×崗位係數-底薪

3.1.3 銷售獎金=獎金基數×獎金係數×月考核分

3.1.4 底薪部分為員工辭退補償計算依據

3.2 銷售獎金考核分:

3.2.1 銷售人員月考核分 = 銷售達成分佔60% + 市場考核分占30% + 管理考核分占10%;

3.2.2 內勤人員月考核分 = 所服務區域目標達成分60% + 管理考核分40%;

3.3 銷售獎金月考核分說明:

3.3.1 月考核分﹤50分,不計銷售獎金考核;

月考核分≥50分,始計算銷售獎金考核;

銷售達成分不封頂。

3.3.2 kpi考核指標

(1)業務代表考核指標見《銷售人員獎金kpi考核管理辦法》(附件一)

(2)業務主任考核指標見《銷售人員獎金kpi考核管理辦法》(附件一)

(3)辦事處經理考核指標見《銷售人員獎金kpi考核管理辦法》(附件一)

3.4 部門相關職責

3.4.1銷售目標按公司總部年度目標分解,並由各辦事處在每月初(2日前)上報至公司營銷部,由營銷部做銷售達成(分城市、分人員、分品項)。

3.4.2月度、季度、年度銷量由儲運部統計,財務部核定;

市場考核由主管考核,市場部核定;

管理考核由主管考核,部門總監核定。

3.4.3以上均以月度為考核時間段計算。

4、季度銷售目標達成獎勵的說明(單位:元)

(單位:萬元)

注:1)考核按照季度執行,即每年4月、7月、10月、次年1月進行考核;

2) 連續3個月月度平均kpi考核總分在50分以上,方可享受季度獎金考核;

3) 試用期員工不參加季度獎金考核。

4)中途離職,若無市場遺留問題,給予正常提成的40%,在年終結算。

5、年度員工獎勵的說明

(單位:萬元)

注:1)考核按照年度執行,即次年1月進行考核;

2)連續6個月或一年內累積9個月月平均kpi考核總分在50分以上方可參加年度獎金考核

3)進公司未滿一年之員工不參與年度獎金考核。

4)在公司服務滿3個季度者,中途離職,若無市場遺留問題,給予正常提成的50%,在下年度的6月底結算。

6、獎懲管理

6.1獎勵

6.1.1公升職:崗位職等進行上調

6.1.2加薪:崗位職級進行上調

6.1.3《獎勵申請表》 見附件

6.1.4 要素:

(1)每年員工公升職/加薪按月度進行調整,連續3個月考核總分為70分以上者放可提出獎勵申請。

(2)《獎勵申請表》由本人填寫,並在每月25日前上交至公司總部,由相關領導審核。

(3)《獎勵申請表》由總經理核准後執行,並報人事行政部備案。

(4)同意之申請在次月正式生效,同時,薪資、獎金、津貼等做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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