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MP產品持續穩定性考察管理規程

2021-03-04 09:33:13 字數 4233 閱讀 5108

1.目的:為公司新產品以及合同加工產品確定有效期和貯存運輸條件提供科學依據;對公司產品以及合同加工產品進行持續穩定性考察,以監控在有效期內藥品的質量;由其他原因引起公司產品和合同加工產品需要進行的穩定性考察。

2.適用範圍:適用於公司新產品和合同加工產品的投產穩定性考察、公司產品和合同加工產品的持續穩定性考察、由其他原因引起公司產品和合同加工產品需要進行的穩定性考察。

3.責任:質量部

4.內容:

4.1.產品穩定性考察的一般規定

4.1.1產品穩定性考察分類

4.1.1.1為公司新產品以及合同加工產品確定有效期與貯存運輸條件提供科學資料所進行的穩定性考察;

4.1.1.2為監控公司產品以及合同加工產品在有效期內質量所進行的持續穩定性考察;

4.1.1.3由其他原因引起公司產品和合同加工產品需要進行的穩定性考察。

4.1.1.3.1重大變更或生產和包裝有重大偏差的藥品;

4.1.1.3.2任何採用非常規工藝重新加工、返工、或有**操作的批次;

4.1.1.3.3改變主要物料**商時所作驗證的批次。

1.2產品穩定性考察樣品批次的規定

4.1.2.1為公司新產品以及合同加工產品確定有效期與貯存運輸條件提供科學資料所進行的穩定性考察,這種情況的穩定性考察需要連續試製的三批樣品;

4.1.2.2公司新產品和合同加工產品正常批量生產的最初三批產品應列入持續穩定性考察計畫,以進一步確認有效期。

4.1.2.3為監控公司產品以及合同加工產品在有效期內質量所進行的持續穩定性考察批次按產品不同規格每年考察一批,除當年沒有生產外。所考察批次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

4.1.2.4重大變更或生產和包裝有重大偏差的藥品批次;

4.1.2.5任何採用非常規工藝重新加工、返工、或有**操作的批次;

4.1.2.6改變主要物料**商時所作驗證的批次。

4.1.2.7有效期短的原料藥,在進行穩定性考察時應適當增加檢驗頻次。

4.1.3關鍵人員,尤其是質量受權人,應了解持續穩定性考察的結果。應儲存持續穩定性考察的結果以供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4.1.4作產品穩定性考察批次,除了留足穩定性考察的樣品外,還需留足一次全檢量樣品。

4.2.制定穩定性計畫

4.2.1質量保證部qa人員於每年年初依據本年度的生產計畫制訂年度穩定性試驗計畫,確定本年度將進行的和可能要增加進入穩定性試驗程式的品種,並於每年年終對本年度公司的穩定性試驗工作做出年度總結報告。

4.2.2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結果或重要的異常趨勢進行調查。

任何已確認的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結果或重大不良趨勢,都應向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還應考慮是否可能對已上市藥品造成影響,必要時應實施召回。

4.3.建立穩定性試驗方案

4.3.1qa應負責建立各個產品的穩定性試驗方案,由質量保證部經理批准實施,在方案中應明確考察物件、考察專案、考察時間、考察條件等;同時註明樣品包裝,要求所用材料和封裝條件及厚度等與市場包裝一致。

4.3.2考察物件與批次:

針對4.1.1.

1條款所敘述情況進行穩定性試驗的產品,一般破壞性試驗採用一批樣品進行,加速試驗和長期試驗採用三批樣品進行;針對4.1.1.

2和4.1.1.

3的情況,只需進行長期試驗。

4.3.3考察專案:依據《中國藥典》2010版進行確定。

4.3.4考察條件、時間:

4.3.4.

1加速穩定性試驗的條件一般為:溫度(40±2)℃,rh:75±5%;取樣時間為:

0個月,1個月,2個月,3個月,6個月;如在6個月內供試品經檢測不符合質量標準要求或發生顯著變化,則應在中間條件30±2℃,rh:65±5%同法進行6個月試驗。而對於溫度敏感藥物(需在冰箱中2-8 ℃冷藏儲存)的加速試驗可在25±2℃、rh:

65±5%條件下同法進行。需要冷凍儲存的藥品可不進行加速試驗。對於包裝在半透塑膠袋等,則應在溫度(40±2)℃,相對濕度(20±2)%的條件下,進行試驗。

4.3.4.

2長期穩定性試驗的條件一般為:溫度25±2℃,rh:60±5%;取樣時間為:

0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12個月,18個月,24個月,36個月;48個月;可繼續延長至產品質量發生變化為止;對溫度敏感的藥物可在2-8 ℃條件下進行試驗,取樣時間同上。

4.3.4.3破壞性試驗(即影響因素試驗)包括高溫、高濕、強光照射、酸、鹼及氧化降解等。

4.3.4.

3.1高溫試驗:供試品置密封潔淨容器中,在60℃條件下放置10天,於第5天和第10天取樣,檢測有關指標。

如供試品發生顯著變化,則在40℃下同法進行試驗。如60℃無顯著變化,則不必進行40℃試驗。

4.3.4.

3.2高濕試驗:供試品置恆溫密閉容器中,於25℃,相對濕度為90%±5%條件下放置10天,在第5天和第10天取樣檢測。

檢測專案應包括吸濕增重項。若吸濕增重5%以上,則應在25℃,rh75%±5%下同法進行試驗;若吸濕增重5%以下,且其他考察專案符合要求,則不再進行此項試驗。液體可不進行高濕試驗。

4.3.4.3.3光照試驗:供試品置光照箱或其它適宜的光照容器內,於照度不<5000lx 的條件下,放置10天,在第5天和第10天取樣檢測。

4.3.4.3.4以上為影響因素穩定性研究的一般要求,根據藥品的性質必要時可以設計其他試驗,如酸、鹼及氧化降解等。

4.3.4.4檢測時間的規定:

4.3.4.4.1取出時間:1個月加速絕不允許提前和推遲;兩個月允許±1天;三個月允許±1周;六個月允許±2周;一年後允許±四周。

4.3.4.4.2樣品取出先放在常溫下,一般要求一周內完成檢測;溫濕度敏感的產品要及時檢測。

4.3.4.5恆濕條件的獲得方式

恆濕條件可以通過在密閉容器如乾燥器下部放置飽和鹽溶液而獲得。根據不同濕度要求可以選擇nacl飽和溶液[相對濕度為(75±1)%,15.5℃~60℃]、kno3飽和溶液[相對濕度為92.

5%,25℃]、nano3飽和溶液[相對濕度為61.5%~64%,25℃~40℃]、ch3cook·1.5h2o飽和溶液[相對濕度為(20±2)%,(40±2)℃]、na2cro4飽和溶液[相對濕度為64.

8%,30℃]。

4.3.5穩定性試驗方案的實施

4.3.5.1穩定性試驗前,留樣管理員應檢查儲存條件是否合格。檢查合格後將樣品逐個按一定的次序放入。

4.3.5.

2留樣管理員負責產品的穩定性試驗工作,該管理人員應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留樣室的「溫濕度記錄表」;萬一出現異常資料時,應做好登記,並根據異常登記記錄時間,累計總時間而適當延長放置時間。

4.3.5.

3留樣管理員依據穩定性試驗方案確定的考察物件、考察專案、考察時間,於每月20號前通知相關qc人員樣品檢測,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批號和檢測專案;qc依據該通知,安排好檢測。

4.3.5.

4qc檢測員在收到樣品後,依據本公司制定的該產品的「成品質量標準」或穩定性檢測方案進行檢測。檢測結束後,檢測報告單交留樣管理員。留樣管理員依據檢測報告做好穩定性資料彙總工作。

4.3.5.

5穩定性試驗結果出現異常情況,調查原因,並將情況及時向質量部經理匯報。如果只有一項次要的檢測指標有變化,則繼續進行穩定性試驗,觀察其變化趨勢。若發生顯著變化,則應調整試驗條件,重新進行試驗。

4.3.5.6穩定性試驗中的「顯著變化」包括:

4.3.5.6.1物理性質如顏色、比旋度、水分等超出標準規定。

4.3.5.6.2含量超出標準規定。

4.3.5.6.3有關物質如降解產物、異構體等超標。

4.3.5.7穩定性試驗結束後,qa應根據試驗資料暫定或確定產品的有效期以及儲存條件;並且總結完成穩定性考察報告。

4.3.6編制穩定性試驗報告

4.3.6.1報告的內容

4.3.6.1.1試驗產品的名稱、規格、批號、生產日期、試驗開始時間以及各試驗批次產品的批產量。

4.3.6.1.2穩定性試驗的條件,如溫度、光照強度、相對濕度、容器等。明確包裝/密封系統的性狀,如包材型別、形狀和顏色等。

4.3.6.1.3穩定性研究中各質量檢測方法和指標的限度要求。

4.3.6.2研究起始和試驗期間的各個取樣點獲得的實際分析資料(以**形式),並附上相應的圖譜。資料應如實填寫,不宜採用「符合要求」。

4.3.6.3偏差調查和處理情況。

4.3.6.

4穩定性試驗的趨勢分析:每年應對各個產品的穩定性資料進行統計和分析,並進行含量、雜質等的趨勢分析(如:含量是否有降低趨勢,雜質的量是否有增加,是否有新的雜質產生等),並對變化的情況進行分析,查詢原因。

4.4.公司產品穩定性考察留樣數量見附表一

附表一:公司產品穩定性考察留樣數量表

4.5.產品穩定性重點考察專案見附表二

附表二:產品穩定性重點考察專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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