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樣與穩定性考察辨析

2021-03-04 09:33:13 字數 3290 閱讀 1147

新版gmp第225條明確了留樣的概念:「企業按規定儲存的、用於藥品質量追溯或調查的物料、產品樣品為留樣。用於產品穩定性考察的樣品不屬於留樣。

」該條款還規定了留樣的基本原則及物料與成品的具體留樣方法。留樣概念中特別指出產品穩定性考察的樣品不屬於留樣,說明企業在實際工作中容易將兩者混淆。對穩定性考察問題,新版gmp專闢「持續穩定性考察」一節,共9條,詳細規定了各項要求。

在有關持續穩定性考察條款中,還出現了穩定性試驗、長期穩定性試驗等表述,如第233條要求,用於持續穩定性考察的裝置(尤其是穩定性試驗裝置或設施)應當按照要求進行確認和維護;第234條規定,貯存條件應當採用與藥品標示貯存條件相對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的長期穩定性試驗標準條件。留樣與穩定性考察、穩定性試驗等概念有必要進行釐清,使其更具操作性。

1998版gmp條款及認證檢查評定標準中,對留樣、穩定性考察等,沒有很具體的要求,只是原則的提出質量管理部門應制定取樣和留樣制度,原料藥留樣包裝應與產品包裝相同或使用模擬包裝,應儲存在與產品標籤說明相符的條件下,並按留樣管理規定進行觀察。由此可見,儘管留樣與穩定性考察工作,企業一直都在進行,但提出詳細要求是在新版gmp實施以後。也可以說,留樣與穩定性考察的全面規範始於新版gmp。

正因為如此,企業在實施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一些認識與理解上的偏差。筆者不揣譾陋,就相關問題,作如下討論,請批評指正。

一、留樣的功能只限於質量追溯與調查

gmp條款中明確界定,不能將穩定性考察的樣品混同於留樣,這是基於留樣與穩定性考察的功能不同而言的。留樣的目的只限於物料與產品質量的追溯與調查。留樣通常只是在以下情況時發揮作用,一是產品在流通、使用等環節,被監管部門依法抽樣檢測,出現質量問題,與生產企業進行相關確認。

既確認真偽,同時對檢驗結果予以確認。此時,留樣可以成為企業是否需要申請複檢的依據之一。如果留樣檢測出現同樣的質量缺陷,企業就應該轉入相關的偏差調查與處理。

二是產品在流通、使用等環節,出現對病患者身體的疑似傷害甚至死亡,需要對生產企業及其涉及的產品進行追溯調查。三是產品在流通、使用過程中出現質量爭議時,留樣可以作為相關證據,用於調查取證。

留樣無論對企業還是對監管者,或是對經營、使用環節,乃至使用該留樣產品的病人,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任何環節出現的可能與產品質量相關的問題,都需要通過留樣進行追溯與調查。在對與藥品相關的違法犯罪行為實施懲處過程中,留樣又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留樣在任何時候,都是重要的證據。在規定的儲存期內,不允許被滅失。否則,一旦發生法律問題,就會被認為是銷毀證據。

鑑於留樣的特定功能,在儲存期限內,除了發生外觀目測異常情況需要進行徹底調查外,其包裝完整性不應受到損壞。儲存期內的留樣,只進行一般的目檢觀察,不進行其它可能破壞原包裝的任何檢驗檢測。為了與需要進行產品內在質量檢測的穩定性考察明確區分,留樣與需要進行穩定性考察的樣品應該分開存放,原則上不應儲存在同一間庫房內。

留樣觀察記錄與穩定性考察記錄更應嚴格區分,不能混淆。

二、與穩定性考察相關的幾個概念

在一些與藥品質量管理相關的培訓資料及專業書籍中,常出現與穩定性考察相關的概念,包括穩定性考察、持續穩定性考察、長期穩定性考察等。新版gmp條款中,也存在穩定性考察與持續穩定性考察兩種提法,如在「持續穩定性考察」一節的相關條款中,要求對存在重大變更或生產和包裝有重大偏差的藥品列入穩定性考察,對重新加工、返工和**的批次,也須進行穩定性考察。在新版gmp原料藥附錄中,則將持續穩定性考察與穩定性考察兩個概念通用,如第42條是規範原料藥穩定性考察的條款,要求「穩定性考察樣品的包裝方式和包裝材質應當與上市產品相同或相仿。

」從有利於理解與操作的角度,有必要對相關概念進行辨析。從嚴格意義上界定,穩定性考察與持續穩定性考察是兩個不同階段的考察過程,前者是針對研發階段的產品而言,後者是為已上市產品設定。因此,新版gmp第231條明確:

「持續穩定性考察的目的是在有效期內監控已上市藥品的質量,以發現藥品與生產相關的穩定性問題(如雜質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變化),並確定藥品能夠在標示的貯存條件下,符合質量標準的各項要求。」

穩定性考察的規範表述應為「穩定性試驗」。《中國藥典》「原料藥與藥物製劑穩定性試驗指導原則」中,對穩定性試驗的目的、基本要求等方面的規定都很詳細。穩定性試驗的目的是考察原料藥或藥物製劑在溫度、濕度、光線的影響下隨時間變化的規律,為藥品的生產、包裝、貯存、運輸條件提供科學依據,同時通過試驗建立藥品的有效期。

至於說長期穩定性考察與持續穩定性考察的區別,同樣是藥品研發與生產兩個階段的觀察過程。長期穩定性考察在《中國藥典》中表述為「長期試驗」,仍然是為了確定藥物的有效期及貯存條件提供依據。持續穩定性試驗只針對上市產品。

至於影響因素試驗、加速試驗等,都是穩定性試驗的具體操作內容。

在新版gmp條款中有幾處提及需要進行「穩定性考察」,包括對貯存時間較長的待包裝產品和中間產品,重大變更、重大偏差涉及產品 ,重新加工、返工或**批次產品應進行相關的穩定性考察。從藥品穩定性試驗的相關要求看,上述大部分專案,都應該在研發階段的穩定性試驗中解決。還有部分專案,可以通過相關驗證活動予以實現,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穩定性考察。

三、考察內容的異同

穩定性試驗與持續穩定性考察的內容既有相同的方面,也有不同的方面。持續穩定性考察的具體內容是根據該產品穩定性試驗結果作出的。藥品的穩定性試驗結果,均已經體現在藥品的質量標準中。

就考察時限而言,從理論上講,長期穩定性試驗並不應該限定於相關指導原則設定的36個月之內。對已滿36個月的樣品檢驗結果,與0個月比較,如果各項指標全部穩定而沒有變化,其試驗還是可以繼續進行下去的,因為其試驗的目的就是為確定有效期提供依據。而持續穩定性考察的期限只需涵蓋藥品質量標準規定的有效期即可。

對考察期間的檢驗頻次,持續穩定性考察可以參照長期穩定性試驗進行,即從持續穩定性考察開始起計算, 前12個月,每3個月取樣檢驗一次,之後於第18個月、第24個月、第36個月分別取樣進行檢測。如質量標準中規定的有效期超過36個月,每間隔12個月仍需取樣檢測一次。

對於考察批次,穩定性試驗與持續穩定性考察是有區別的,前者除影響因素試驗外,其它考察每個產品均需3個批次,而持續穩定性考察的批次要求,新版gmp第235條明確要求,每種規格、每種內包裝形式的產品,除當年未生產的,每年至少考察乙個批次。

《中國藥典》對各類劑型藥品穩定性試驗的重點考察專案作出了規定。新版gmp規定持續穩定性考察的檢驗專案應依據成品質量標準。其實,這兩者之間並不矛盾,其內涵是一致的。

持續穩定性考察的其它各項要求也均是根據其核定的質量標準進行,這就與穩定性試驗存在明顯區別。穩定性試驗需要重點進行的影響因素試驗與加速試驗,均非持續穩定性考察的內容。

目前,不少企業生產與研發的實驗室無法截然分開,其留樣、穩定性試驗與持續穩定性考察的樣品相混存放的情況並不鮮見。為了確保藥品研發、生產程式的規範執行,避免企業物料與產品檢驗檢測活動可能發生的差錯與混淆,最大程度的保障藥品研發、生產活動的質量安全,企業應當做到將留樣、穩定性試驗與持續穩定性考察的樣品分別存放與管理,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完成觀察與試驗工作。各類記錄與台賬均應單獨設定,以便將各種必要的檢驗檢測落到實處。

留樣觀察穩定性試驗與持續穩定性考察的關係

新版gmp第225條明確了 留樣 的概念 企業按規定儲存的 用於藥品質量追溯或調查的物料 產品樣品為留樣。並特別指出,用於產品穩定性考察的樣品不屬於留樣。這說明企業在實際工作中容易將兩者混淆。對於 穩定性考察 新版gmp專闢 持續穩定性考察 一節,詳細規定了各項要求。在有關持續穩定性考察條款中,還有...

穩定性考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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