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穩定性考察

2021-03-04 09:33:13 字數 3015 閱讀 2775

1.4作產品穩定性考察批次,除了留足穩定性考察的樣品外,還需留足一次全檢量樣品。

2.制定穩定性計畫

2.1質量保證部qa人員於每年年初依據本年度的生產計畫制訂年度穩定性試驗計畫,確定本年度將進行的和可能要增加進入穩定性試驗程式的品種,並於每年年終對本年度公司的穩定性試驗工作做出年度總結報告。

2.2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結果或重要的異常趨勢進行調查。任何已確認的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結果或重大不良趨勢,都應向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還應考慮是否可能對已上市藥品造成影響,必要時應實施召回。

3.建立穩定性試驗方案

3.1qa應負責建立各個產品的穩定性試驗方案,由質量保證部經理批准實施,在方案中應明確考察物件、考察專案、考察時間、考察條件等;同時註明樣品包裝,要求所用材料和封裝條件及厚度等與市場包裝一致。

3.2考察物件與批次:針對1.

1.1條款所敘述情況進行穩定性試驗的產品,一般破壞性試驗採用一批樣品進行,加速試驗和長期試驗採用三批樣品進行;針對1.1.

2和1.1.3的情況,只需進行長期試驗。

3.3考察專案:依據《中國藥典》2010版二部中《原料藥與藥物製劑穩定性試驗指導原則》進行確定。

3.4考察條件、時間:

3.4.1加速穩定性試驗的條件一般為:

溫度(40±2)℃,rh:75±5%;取樣時間為:0個月,1個月,2個月,3個月,6個月;如在6個月內供試品經檢測不符合質量標準要求或發生顯著變化,則應在中間條件30±2℃,rh:

65±5%同法進行6個月試驗。而對於溫度敏感藥物(需在冰箱中2-8 ℃冷藏儲存)的加速試驗可在25±2℃、rh:65±5%條件下同法進行。

需要冷凍儲存的藥品可不進行加速試驗。對於包裝在半透明性容器中的藥物製劑,如塑膠袋溶液、塑料瓶裝滴眼液、滴鼻劑等,則應在溫度(40±2)℃,相對濕度(20±2)%的條件下,進行試驗。

3.4.2長期穩定性試驗的條件一般為:

溫度25±2℃,rh:60±5%;取樣時間為:0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12個月,18個月,24個月,36個月;48個月;可繼續延長至產品質量發生變化為止;對溫度敏感的藥物可在2-8 ℃條件下進行試驗,取樣時間同上。

3.4.3破壞性試驗(即影響因素試驗)包括高溫、高濕、強光照射、酸、鹼及氧化降解等。

3.4.3.

1高溫試驗:供試品置密封潔淨容器中,在60℃條件下放置10天,於第5天和第10天取樣,檢測有關指標。如供試品發生顯著變化,則在40℃下同法進行試驗。

如60℃無顯著變化,則不必進行40℃試驗。

3.4.3.

2高濕試驗:供試品置恆溫密閉容器中,於25℃,相對濕度為90%±5%條件下放置10天,在第5天和第10天取樣檢測。檢測專案應包括吸濕增重項。

若吸濕增重5%以上,則應在25℃,rh75%±5%下同法進行試驗;若吸濕增重5%以下,且其他考察專案符合要求,則不再進行此項試驗。液體可不進行高濕試驗。

3.4.3.3光照試驗:供試品置光照箱或其它適宜的光照容器內,於照度不<5000lx 的條件下,放置10天,在第5天和第10天取樣檢測。

3.4.3.4以上為影響因素穩定性研究的一般要求,根據藥品的性質必要時可以設計其他試驗,如酸、鹼及氧化降解等。

3.4.4檢測時間的規定:

3.4.4.1取出時間:1個月加速絕不允許提前和推遲;兩個月允許±1天;三個月允許±1周;六個月允許±2周;一年後允許±四周。

3.4.4.2樣品取出先放在常溫下,一般要求一周內完成檢測;溫濕度敏感的產品要及時檢測。

3.4.5恆濕條件的獲得方式

恆濕條件可以通過在密閉容器如乾燥器下部放置飽和鹽溶液而獲得。根據不同濕度要求可以選擇nacl飽和溶液[相對濕度為(75±1)%,15.5℃~60℃]、kno3飽和溶液[相對濕度為92.

5%,25℃]、nano3飽和溶液[相對濕度為61.5%~64%,25℃~40℃]、ch3cook·1.5h2o飽和溶液[相對濕度為(20±2)%,(40±2)℃]、na2cro4飽和溶液[相對濕度為64.

8%,30℃]。

3.5穩定性試驗方案的實施

3.5.1穩定性試驗前,留樣管理員應檢查儲存條件是否合格。檢查合格後將樣品逐個按一定的次序放入。

3.5.2留樣管理員負責產品的穩定性試驗工作,該管理人員應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留樣室的「溫濕度記錄表」;萬一出現異常資料時,應做好登記,並根據異常登記記錄時間,累計總時間而適當延長放置時間。

3.5.3留樣管理員依據穩定性試驗方案確定的考察物件、考察專案、考察時間,於每月20號前通知相關qc人員樣品檢測,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批號和檢測專案;qc依據該通知,安排好檢測。

3.5.4qc檢測員在收到樣品後,依據本公司制定的該產品的「成品質量標準」或穩定性檢測方案進行檢測。

檢測結束後,檢測報告單交留樣管理員。留樣管理員依據檢測報告做好穩定性資料彙總工作。

3.5.5穩定性試驗結果出現異常情況,調查原因,並將情況及時向質量部經理匯報。

如果只有一項次要的檢測指標有變化,則繼續進行穩定性試驗,觀察其變化趨勢。若發生顯著變化,則應調整試驗條件,重新進行試驗。

3.5.6穩定性試驗中的「顯著變化」包括:

3.5.6.1物理性質如顏色、比旋度、水分等超出標準規定。

3.5.6.2含量超出標準規定。

3.5.6.3有關物質如降解產物、異構體等超標。

3.5.7穩定性試驗結束後,qa應根據試驗資料暫定或確定產品的有效期以及儲存條件;並且總結完成穩定性考察報告。

3.6編制穩定性試驗報告

3.6.1報告的內容

3.6.1.1試驗產品的名稱、規格、批號、生產日期、試驗開始時間以及各試驗批次產品的批產量。

3.6.1.2穩定性試驗的條件,如溫度、光照強度、相對濕度、容器等。明確包裝/密封系統的性狀,如包材型別、形狀和顏色等。

3.6.1.3穩定性研究中各質量檢測方法和指標的限度要求。

3.6.2研究起始和試驗期間的各個取樣點獲得的實際分析資料(以**形式),並附上相應的圖譜。資料應如實填寫,不宜採用「符合要求」。

3.6.3偏差調查和處理情況。

3.6.4穩定性試驗的趨勢分析:

每年應對各個產品的穩定性資料進行統計和分析,並進行含量、雜質等的趨勢分析(如:含量是否有降低趨勢,雜質的量是否有增加,是否有新的雜質產生等),並對變化的情況進行分析,查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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