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穩定性考察管理規程

2021-03-03 21:32:53 字數 3637 閱讀 2428

目的:建立持續穩定性考察管理規程,對上市後生產的藥品繼續進行穩定性考察和研究,監測在有效期內藥品的質量,為規範此項工作而建立管理規程。

範圍:主要適用於市售包裝藥品以及待包裝產品。

主責:質量部、質量控制實驗室。

釋義:關聯:正文:

1 持續穩定性考察的目的:

是在有效期內監控藥品質量,以發現藥品與生產相關的穩定性問題(如雜質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變化),並確定藥品能夠在標示的貯存條件下,符合質量標準的各項要求。

2 持續穩定性考察物件:

主要針對市售包裝藥品。但也需兼顧待包裝產品。還應當考慮對貯存時間較長的中間產品進行考察。

3 穩定性考察方案:每個品種需要制定考察方案,考察方案應由質量受權人批准執行。

3.1 考察方案應涵蓋藥品有效期;

3.2 每種規格、每個生產批量藥品的考察批次數;

3.3 制定考察專案、檢驗方法依據及合格標準;

3.4 容器密封系統的描述;

3.5 考察週期及檢驗頻次;

3.6 貯存條件(採用與藥品標示貯存條件相對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的

長期穩定性試驗標準條件)。

4 穩定性考察留樣原則及批次數量:

4.1 產品批准上市後首次生產的前三批驗證產品,對不同包裝材料及包裝規格的銷售產品均要分別留樣進行長期穩定性考察。

4.2 生產第二年起各年的產品,對生產的每種規格、每種內包裝形式的藥品,至少每年應當留取一批進行持續穩定性考察。

4.3 有重大變更或生產和包裝有重大偏差的藥品應當列入穩定性考察。改變原輔料、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變更、生產工藝、主要生產裝置及其他影響藥品質量的主要因素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實施後生產的藥品留樣三批進行加速試驗和長期穩定性試驗。

4.4 重新加工、返工或**的批次,也應當留樣進行加速試驗和長期穩定性試驗。

4.5 考察樣品留樣數量:按照取樣頻次、考察專案、考察期內所需的全檢量。

5 產品穩定性考察試驗計畫:

5.1 根據每年的生產情況,按要求填寫每個品種 「產品穩定性考察試驗計畫表」 ,按照計畫進行穩定性試驗管理。

5.2 產品穩定性考察試驗計畫表內容,產品名稱、批號、規格、生產日期、有效期至、取樣日期、檢驗時間、檢驗用量、考察目的、考察週期、考察期至。

5.3 樣品提取要求:

5.3.1 樣品必須按照穩定性試驗計畫從恆溫恆濕箱和其他儲存條件下按時取出,樣品取樣時間偏差範圍:

加速試驗條件:樣品一般按計畫取樣時間取出檢驗。

有效期月試驗點的樣品:必須按計畫取樣時間取出檢驗。

長期穩定性試驗及持續穩定考察試驗:第三個月的試驗點後的取樣,可以早於或晚於2周的計畫時間。

5.3.2 任何附加於計畫外的試驗間隔點取樣,必須經由質量受權人簽字批准,並登記在冊,必須保證有足夠的樣品用於餘下的穩定性考察。

5.3.3 從恆溫恆濕箱取出的穩定性試驗樣品應存放於適宜的貯存條件等待檢驗,檢驗應及時記錄,樣品應作標記,並作取樣記錄。

6 留樣樣品儲存條件:

6.1 加速試驗:

在溫度40℃±2℃ ,相對濕度75%±5%的條件下放置6個月;對溫度特別敏感的藥物製劑(4℃-8℃內儲存使用),在溫度25℃±2℃ ,相對濕度60%±10%的條件下放置6個月;混懸劑在溫度30℃±2℃ ,相對濕度65%±5%的條件下放置6個月。

6.2 長期穩定性考察試驗:

在溫度25℃±2℃ ,相對濕度60%±10%的條件下放置12個月,或在溫度30℃±2℃ ,相對濕度65%±5%的條件下放置12個月;對溫度特別敏感的藥品在溫度6℃±2℃的條件下放置12個月。

6.3 持續穩定考察試驗:

採用與藥品標示貯存條件相對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規定的上述長期穩定性考察試驗的標準條件放置至有效期(照4.6.1.2項下長期穩定性考察試驗儲存條件)。

7 考察週期及檢驗頻次:

7.1 按下列試驗專案取樣,除無菌、微生物限度檢查為每年一次直至有效期,其他照重點考察專案進行檢測。

7.2 加速試驗:

共考察6個月,於第1個月、第2個月、第3個月、第6個月末分別取樣一次進行檢測。

7.3 長期穩定性考察試驗:

前12個月,每3個月取樣一次,之後於第18個月、第24個月、第36個月分別取樣進行檢測,將結果與0個月比較以確定有效期。

7.4 持續穩定考察試驗:

批准上市後首次生產產品留樣的樣品,前12個月,每3個月取樣一次,之後每半年取樣一次直至有效期,分別取樣進行檢測。

8 重點考察專案:

8.1 固體製劑重點考察專案:

片劑:性狀、含量、有關物質、崩解時限或溶出度或稀釋度、微生物限度;

膠囊劑:性狀、含量、有關物質、崩解時限或溶出度或釋放度、水分、微生物限度。

顆粒劑:性狀、含量、有關物質、粒度、溶化性或溶出度或釋放度、微生物限度。

口服混懸劑:性狀、含量、沉降體積比、有關物質、再分散性、微生物限度。

8.2 注射劑重點考察專案:

性狀、含量、ph值、溶液的顏色、可見異物、有關物質、無菌等。

凍乾粉針劑產品除上述考察專案外還應考察溶液的澄清度、溶液顏色。

9 檢驗方法依據及合格標準:

各項目的檢驗方法按照各品種成品檢驗標準操作規程進行。

判斷標準為各品種成品內控質量標準。

10 穩定性考察結果報告:

10.1 產品在考察過程中及時統計每次考察結果,與0個月的結果進行比較,每年對考察期內的品種考察結果在6月末和12個月末各統計一次,定期階段性總結報告。

10.2 每個品種根據所獲得的全部資料資料,撰寫總結報告,上報質量部或質量受權人,以使了解持續穩定性考察的結果,經質量受權人批准後將所有考察記錄及總結報告共同存檔。

10.3 在藥品穩定性考察過程中,考察結果及任何不良趨勢應及時上報質量部或質量受權人。

10.4 報告內容:

考察試驗目的:加速試驗、長期試驗、持續穩定性試驗;

產品資訊:產品名稱、劑型、批號、規格、包裝形式、有效期;

樣品儲存條件:溫度、相對濕度;

實驗開始時間、考察週期;

檢驗專案、執行質量標準、限度要求;

各考察週期的分析資料的統計(產品質量穩定性考察彙總表);

適當的趨勢分析和統計分析;

試驗結果分析及結論。

11 年度趨勢分析與評估:

11.1 在年度產品回顧的報告中,回顧期限內穩定性考察的結果及任何不良趨勢全面統計和評估。至有效期的資料全面確認複驗期或有效期,儲存、包裝條件的合理性。

11.2 藥品的有效期應綜合加速試驗和長期試驗的結果,進行適當的統計分析得到,最終有效期的確定一般以長期試驗的結果來確定。

11.3 有效的穩定性資料和趨勢分析指導企業確定藥品正確的有效期、包裝材料、運輸/貯存條件等,並確保在市產品處於有效的質量保證狀態。

12 裝置要求:

用於穩定性試驗樣品貯存的裝置(藥物穩定性試驗箱)應按要求進行確認,校正及定期維護,保證處於穩定的狀態。溫度/濕度布點測定應建議與裝置驗證/再驗證同步進行。

監控檢查正確記錄溫度和濕度。相關人員須接受適當培訓。

13 當持續穩定性考察不在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生產企業進行時,則相關各方之間應有書面協議。生產企業應儲存持續穩定性考察的結果以供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14 應當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結果或重要的異常趨勢進行調查。對任何已確認的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結果或重大不良趨勢,應當考慮是否可能對已上市藥品造成影響,必要時應當實施召回,調查結果以及採取的措施應當報告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10持續穩定性考察管理規程

持續穩定性試驗管理規程 1.目的 在有效期內監控已上市藥品質量,以發現市售包裝藥品與生產相關的穩定性問題 如雜質含量變化 確保按驗證的生產工藝規程製造的產品質量維持在穩定的趨勢,並且經此考察可以在有效期內監控藥品質量,並確定藥品能夠在標示的貯存條件下,符合質量標準的各項要求。2.範圍 公司的所有市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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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作產品穩定性考察批次,除了留足穩定性考察的樣品外,還需留足一次全檢量樣品。2 制定穩定性計畫 2.1質量保證部qa人員於每年年初依據本年度的生產計畫制訂年度穩定性試驗計畫,確定本年度將進行的和可能要增加進入穩定性試驗程式的品種,並於每年年終對本年度公司的穩定性試驗工作做出年度總結報告。2.2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