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與教育法規經典案例分析

2021-03-04 09:33:13 字數 2005 閱讀 2511

生命科學學院 10級生物科學甲班郎偉 10517025

在本學期的教師教育課程中,我們在後半學期學期學習了《教師與教育法規》這門課,通過這麼課程的學習,我們了解了比如:教育法基本原理,教師的權利與義務等知識,教育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教育法是指由國家的權力部門指定的教育法律。

在我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制定的教育法律。而教師的權利與義務則告訴我們,教育教學自主權、學術自主權、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獲取報酬權、參與教育管理權、培訓進修權、申訴權都是教師應有的權利;遵紀守法義務、教育教學義務、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義務、尊重學生人格義務、保護學生權利義務、提高自身思想業務水平的義務則為教師應當遵守的義務。學習了這些知識對於我們這些師範生來講,為我們未來做老師有了很好的鋪墊。

在課堂上胡老師叫我們每個同學都準備乙個經典教育學案例跟大家分享,通過學習各種案例我們對這門課有了更深一層的了解。以下是我選擇的案例來和大家分享:

案例簡介:

2023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學三年(1)班學生在學校**教室上**課。**老師丁某在彈琴的時候,坐在下面的王同學一直在說話,丁老師開始「警告」王同學,上課不要再說話了,再說話就把嘴巴用膠帶紙粘起來!但9歲的王同學沒有聽老師的話,又開始自言自語。

這回丁老師火了,立刻站起來,走到王同學跟前,取出一段封箱膠帶紙,粘在王同學嘴上,在場所有同學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學卻忽然大哭起來,但丁老師見狀卻沒有理會,繼續上課。就這樣,王同學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課,在同學們的笑聲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案情分析:

案例分析:

1、 本案的教育法律關係主體為:丁老師、王同學、學校

2、 這是一起由教師體罰學生造成的侵犯學生權益案,教師丁某違反了《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的有關規定,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和人身權。

《教育法》中規定:受教育者有權「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裝置、圖書資料。」《義務教育法》中規定: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進行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未成年人保**》和《教師法》中也有相似的規定。

由此可知,儘管學生王某上課說話,未能很好的履行學生的義務方面,但作為老師應當依法採取積極地教育措施,而不應該採取法律禁止的行為侵害學生的權益。丁老師將學生的嘴巴封住,限制了學生上**課的自由,使學生無法參加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這種做法不僅是體罰學生的、侮辱學生人格、侵犯學生人身權的行為,同時也是侵犯學生受教育權的行為,其違反了上訴法律的有關規定。

《教師法》中規定:「教師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可知:教師應為此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向學生賠禮道歉,並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對於教師用膠帶封住學生嘴巴的做法應當堅決制止,並可根據教師的態度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理。

通過以上案例我們可以看出事件本身就是乙個很單純的上課學生說話老師管學生的事情,事件很小,但這件事情卻由於老師沒有盡到作為乙個老師應當具有尊重學生人格的義務的責任,是老師的失責,同時學校和學生自己也有部分小的責任。

因此該事件可以給予我們以下幾個方面的啟示:

(1) 教師應加強法律意識,認真履行教師的義務不得濫用國家賦予的教育權,不得體罰學生,不得侵犯學生權益,並應對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 學生應認真履行自身的義務,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遵守課堂紀律,對自身違反紀律,影響他人學習的行為應當予以改正,也有權對教師侵權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3) 學校應加強對教師的法制教育和監管力度,對教師的違法行為堅決制止,並依法進行相應處理。與此同時,也應加強對學生的教育,使其認真履行自身的義務。

通過對眾多案例的學習,我相信可以從其中學會如何做乙個真正的人民教師,我會為了夢想而努力,正所謂:有夢的地方就會有飛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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