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合同管理辦法

2021-03-04 09:28:17 字數 5227 閱讀 4485

前言本標準代替q/dj.g 12.06.01-2004《合同管理辦法》全部內容

本標準與q/dj.g 12.06.01-2004《合同管理辦法》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a) 將原管理制度格式變成管理標準編寫格式;

b) 增加了訂金和定金等名詞解釋;

c) 增加了簽訂合同應遵守的要求;

d) 增加了合同簽訂人的授權範圍;

e) 增加了對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f) 增加合同編號辦法

本標準由工廠標準化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企業管理處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經營處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合同管理辦法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合同的管理職責、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於承攬合同、買賣合同、技術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及其他合同的管理。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023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公布

gtw/07.07 產品要求評審程度

q/dj.g 01.02.03 法律事務管理規定

q/dj.g 15.03.07 印信管理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承攬合同

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3.2 買賣合同

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3.3 技術合同

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3.4 建設工程合同

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3.5 租賃砼

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6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3.7 擔保合同

在借貸、買賣、承攬等經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合同。

3.8 其他合同

工廠下屬的車間、處室等以工廠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

3.9 定金

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

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10 訂金

訂金在法律上被認定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功能。

4、職責

4.1 工廠設立合同管理委員會。合同管理委員會由廠長、主管廠領導、相關職能處室領導、法律顧問、審計人員組成,負責合同的評審和標準工作。

4.2 經營處是合同歸口管理單位,負責監督、檢查、考核工廠各類合同的規範性、適宜性。負責產品製造合同,產品修理、改裝合同,外協合同的簽訂和管理。

4.3 生產處負責產品製造修理、改裝、特裝工程(含特裝技術服務)外協合同的簽訂與管理。

4.4 物資**處負責產品製造修、造、改的物資買賣合同的簽訂與管理。

4.5 生產保障處負責裝置、2000元以上工具的採購、修理、改造合同,裝置租賃、報廢處理合同的簽訂於管理,負責建設工程、廠內房屋租賃合同的簽訂與管理。

4.6 安全環保技術處負責勞動防護用品、消防器材採購合同的簽訂與管理。

4.7 企業管理處負責辦公自動化裝置採購合同、軟體開發合同的簽訂與管理。

4.8 後勤處負責醫療器具及藥品採購、廠外房屋租賃、辦公用品及福利物品採購、廢舊物資處理合同的簽訂與管理。

4.9 船舶設計中心負責技術合同(不含特裝工程技術服務)的簽訂與管理。

4.10 財務處負責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的簽訂與管理。

4.11 其它單位負責本單位業務範圍內合同的簽訂與管理。

5、管理內容與方法

5.1 工廠所簽合同的主要分類

5.1.1 製造承攬合同:包括產品製造、修理、改裝合同,外包(包括外協與外擴)工程合同、勞務合同等。

5.1.2 裝置、物資買賣合同:包括各種產品修、造、改裝的原材料、裝置、備品、備件、工具、儀器、儀表合同等。

5.1.3 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等。

5.1.4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基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合同。

5.1.5 租賃合同:包括土地、房屋、裝置租賃合同等。

5.1.6 承包合同:包括分廠及廠辦公司的承包經營合同。

5.1.7 借款合同:工廠向金融機構借款時所簽訂的合同。

5.1.8 擔保合同:工廠作為第三人為所屬企業提供擔保的合同。

5.1.9 其它型別的合同。

5.2 各類合同應包括的內容

5.2.1 各類合同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a) 標的(指工程專案、貨物、勞務等)

b) 數量和質量

c) 價款或者酬金

d) 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e) 違約責任

f)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5.2.2 根據合同類別還應包括的內容

5.2.2.1 修造船承攬合同的內容除依照一般規定以外,還包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5.2.2.2 裝置、物資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一般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5.2.2.3 技術合同的內容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

a) 專案名稱

b) 標的的內容、範圍和要求

c) 履行的計畫、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

d) 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e) 風險責任的承擔

f) 驗收標準和方法

g) 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h) 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i) 解決爭議的方法

j) 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k)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專案任

務書和計畫書、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檔案,以及其他技術文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5.2.2.4 建設工程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

a) 工程名稱、地點、範圍、內容、工程價款及建設工期、開工、竣工日期

b) 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c) 施工組織的編制要求和工期調整的處置辦法

d) 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法,質量保修範圍,質量保證期

e) 合同價款調整與支付方式

f) 材料、裝置的**方式、數量與質量標準

g) 設計變更

h) 竣工條件與結算方式

i) 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j) 爭議解決方式

k) 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l)根據法律規定的或按合同性質必須具備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

5.2.2.5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5.2.2.6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5.2.2.7 擔保合同內容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

的費用、擔保期限、方式等。必要時與被擔保的債務人簽訂反擔保合同。

5.3 合同評審

5.3.1 工廠對外承攬的產品,合同簽訂前應按《產品要求評審程式》進行產品要求評審,再簽訂合同。

5.3.2 合同評審員應對合同的以下內容進行評審:

a) 合同的真實性

b) 合同主體、內容、程式、形式的合法性

c) 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

d)合同條款、文字、手續的嚴謹性

e) 合同主要標的額的合理性

f) 工廠資源滿足合同要求的能力

5.3.3 合同評審按合同類別的不同由相應的主管單位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實施,評審可採取會議、會簽或單位級評審的形式(合同審批過程可視為評審過程),主管單位可根據合同標的額、內容以及範圍酌情採用。

5.3.4 對合同評審的結果及評審所引起的措施的記錄應按要求填寫《合同評審報告》,對合同評審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進行修改,修改意見記錄在《合同修改或變更意見處理表》。

5.3.5 合同簽署者不得參與評審合同

5.3.6 以下合同應經法律業務室審閱:

a) 產品製造合同

b) 基本建設單價標的額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

c) 生產用裝置、物資器材單項採購標的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

d)借款合同、擔保合同

e) 容易產生糾紛的合同

f) 沒有廠主管領導、法律顧問參加談判的重要合同

g) 涉及多方當事人參加簽訂的、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

h) 其它應當審查的合同

5.4 合同批准

5.4.1 物資**處負責的買賣合同5萬元及以下的,由處長批准;5萬元至10萬元的,由主管廠領導批准;10萬元及以上的須報廠長批准後方可簽訂。

5.4.2 經營處負責的外包工程合同等標的額在人民幣10萬元以內的由分管廠領導批准,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10萬元及以上的須報廠長批准後方可簽訂。

5.4.3 其他單位簽訂和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5萬元以內的由分管廠領導審批,合同標的額在人民幣5萬元及以上的須報廠長批准後簽訂。

5.4.4 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擔保事宜應經廠長審批後簽訂。

5.5 合同的簽訂

5.5.1 簽訂合同時應遵守以下幾方面要求:

a) 各類合同的簽訂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b)各主管單位簽訂合同前,應對合約方的資信狀況、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營業執照和委託人身份進行審查。必要時,可要求對方提供資產負債表、銀行開具的資信證明等有關材料。

c) 簽訂合同,除即時結算外,均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傳真、電報、圖表和電子郵件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d) 簽訂合同可使用工商局統一規範的文字,自製合同由主管單位編制,應經廠辦法律顧問審查後,到經營處備案。特殊合同專案由雙方協商解決。

e) 填寫合同內容應使用簽字筆或鋼筆

f) 合同中存在的空白,根據實際需要填寫,不需要填寫的地方應寫「無」

g)合同正本和副本內容應保持一致,合同違約金和賠償金計算方法應統一填寫

h) 合同印章名稱應與簽訂合同的單位名稱保持一致

i) 金額的大小寫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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