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管理制度

2021-03-03 21:30:01 字數 2585 閱讀 6305

第一條為規範試用期員工的管理流程,為試用期員工的轉正定級提供依據。

第二條充分了解試用期員工的綜合素質與崗位的匹配程度,幫助新員工盡快融入企業,進入角色,適應崗位要求,並留住合適的、淘汰不合格的員工。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江蘇潤恆物流發展****江寧分公司。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有新錄用的試用期員工。

第五條試用期限以行政人事部與新進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依據,一般情況下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內的員工因假期中斷本崗位工作的情況下,試用期自動往後順延,最長不超過六個月。根據集團公司制度,試用期原則上不允許提前轉正。如表現特別優異,或為公司做出重大貢獻的,經用人部門提出申請,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後,報集團常務副總裁審批同意後可提前轉正。

第六條試用期過程跟進

試用期員工每月月末前必須提交乙份統一格式、內容真實、文字簡練的《階段工作小結》(見附表),並須經直接上級和部門負責人簽字評價後送至行政人事部存檔。送交時間為每月的16-20日、次月1-5日。

第七條試用期合同的解除

(一) 不合格:在試用期內,經過公司考核,認定為不適合公司提供的工作崗位的,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二) 懲罰:在試用期內,受到兩次通報批評或者受到行政處分者,視為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三) 弄虛作假:員工被錄用後,經公司查證落實,如發現有提供虛假應聘資訊或偽造證件的,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四) 病假:員工試用期間非因工病假一周內超過3天,醫療期結束後,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特殊情況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將順延其試用期。

(五) 事假:員工試用期間事假一周內超過2天,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特殊情況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將順延其試用期。

(六) 遲到、早退:員工試用期間1個月內因個人原因遲到、早退達3次以上,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七) 曠工:員工試用期間如有曠工行為,公司將立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被辭退新員工可按實際在崗工作天數發放試用期基本工資(弄虛作假者除外)。

第八條資訊準備:具體考核負責人須全面具體收集各方面的考核資訊,客觀公正地評價員工,資訊**一般有以下幾種:

(一) 以本職工作的各項考核指標、專項任務的完成情況、工作態度和綜合能力為考核基礎,以資料和事實為支撐。

(二) 部門主管記錄員工工作過程中的關鍵行為或事件。

(三) 員工的歷次培訓記錄。

(四) 員工定期工作小結及日常口頭匯報情況。

(五) 同一處室成員的評價意見或具體事實。

(六) 相關部門的反饋意見或具體事實。

(七) 部門主管與員工日常溝通過程中積累的有關資訊。

第九條試用期轉正考核

行政人事部會同用人部門負責人根據《崗位說明書》的試用要求,跟進評核新員工的試用期情況。完成評核後,由用人部門負責人進行工作評價與改進反饋。

(一) 過程考核:每半月進行一次考核,使得新員工明確工作目標,盡快適應崗位要求。

對表現特別優秀的員工經部門領導建議可以提前轉正(但試用期不能少於1個月)。過程考核基本要求:認同企業文化,綜合素質符合崗位要求,適應能力強,做出了突出業績或推動了部門工作進展。

(二) 結果考核:對試用期即將到期的新員工,在試用期結束前一周內完成考核,考核結果交行政人事部存檔。

第十條結果考核流程

(一) 行政人事部發放《員工轉正申請表》(見附表)給被考核人。

(二) 被考核人自我評價。

(三) 直接主管和部門領導審核並簽署意見。

(四) 行政人事部簽署意見。

(五) 根據考評結果發放《轉正通知書》或《延長試用期通知書》(期限不超過1個月)或《辭退通知書》。

第十一條試用期考核結果處理

(一) 根據考核情況確定考核結果,考核結果分為:優、良、合格、差四等。其中:優≥95分,85分≤良<95分,70分≤合格<85分,差<70分。

(二) 根據考核結果,對於試用期員工作出如下的處理:優——提前轉正、良——如期轉正、合格——延長試用期、差——解除勞動合同。

(三) 如試用者無法通過試用考核,行政人事部需協同用人部門最遲於試用期結束前十日完成試用期不合格結論,並提前三至七日告知試用者,並完成離崗手續。

第十二條考核分為初級考核和二級考核兩部分。

初級考核者為:員工所在部門直接主管和部門領導,對考核結果的客觀公正和合理性負責;

行政人事部為二級考核者,對考核有監督、指導的責任,確保考核的公平、公正,並對最終考核結果負責。

第十三條初級考核者必須就考核結果向被考核者進行正式的面對面的反饋溝通,內容包括肯定優點和成績、指出不足,共同制定下一步學習、工作目標或改進計畫。反饋是雙向的,初級考核者應注意留出充足的時間讓被考核者發表意見,考核者與被考核者都負有對考核結果進行反饋、溝通的責任。

第十四條被考核者無論認可或不認可考核結果,都須在考核表上簽字。簽字僅代表知曉考核結果,並不一定代表認可。

第十五條被考核者如不認可考核者對自己的考核結果,在與考核者溝通後仍不能達成共識,可向行政人事部申訴。有效申訴期限為三天,申訴需自受理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深入調查,並將處理意見反饋給申訴人。

第十六條本制度為集團公司二級管理制度,如與集團公司基本制度相衝突的,以集團公司基本制度規定為準。

第十七條本制度解釋權、監督執行權歸公司行政人事部。

第十八條本制度經總經理室簽字,自頒布之日起正式執行,前期相關規定自行廢止,未盡事宜另行補充。

頒發日期:二○一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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