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管理制度

2021-05-23 10:14:31 字數 2374 閱讀 9499

第一節總則

每一條為使新員工盡快熟悉工作融入所屬團隊和公司文化,同時明確員工在試用期期間人力資源部門、所在部門負責人和新員工本人的職責,加強試用期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所有通過外部招聘加入的員工都要進行新崗位試用期考察;公司內部崗位調動人員視情況需要試用的,由部門經理及人力資源部共同商議制定其新崗位試用期,納入試用期員工管理範圍之內。

第二節試用期員工的日常工作管理

第三條試用期員工由部門負責人(或部門負責人指定指導人)負責新員工的日常工作指導與管理管理。

部門負責人(或部門負責人指定指導人)對試用期員工的日常工作指導內容:

3.1引導新員工熟悉工作環境、部門業務流程以及相關業務介面人。

3.2新員工參加公司舉辦的新員工的相關培訓。

3.3根據部門工作目標,與新員工共同制定工作計畫,合理安排新員工的日常工作和階段目標。

3.4在日常工作中,定期同新員工進行正式面談,根據新員工工作計畫和完成情況和表現,及時總結成績與不足,並給予適時的鼓勵和指導。

3.5試用期期間對新員工進行考核,同時將考核結果反饋給新員工,以便其提高和改進。

第三節試用期員工考核

第四條試用期員工的考核每月月底進行,考核期間為本月的工作情況,20號之後入職的員工當月不參加考核,與下個月的考核同時進行。

第五條為了公平、公正的對試用期員工進行考核,試用期員工的考核由部門負責人、人力資源部、平行員工三方同時進行,其中部門負責人測評比重為60%,人力資源部測評比重為30%,平行員工測評比重為10%

5.1部門負責人測評

部門負責人對員工的考核,依據本部門正在實施的綜合能力測評及績效考核,部門負責人根據員工綜合能力表現及工作情況進行考核,並由人力資源部跟蹤記錄考核結果。

5.2人力資源部測評

人力資源部每月組織新員工入職培訓,培訓後當場進行考試測評,培訓考試成績為人力資源對試用期員工的測評成績。

5.3平行員工測評

平行員工為與試用期員工處於同一職位及工作同能涉及到的其他部門同級員工,使用360度測評表進行測評。

第六條試用期員工考核總分=部門測評*60%+人力資源部考試測評*30%+平行員工測評*10%。其中95分以上為優秀;85-90分為良好,80分以上為合格,8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四節試用期員工培訓

第七條人力資源部於每月組織新員工入職培訓。參訓人員為:入職滿兩周但不滿乙個月的新員工。

第八條新員工入職培訓內容包括

第九條新員工入職培訓結束後,當天組織對培訓內容進行測試,測試成績納入到當月《試用期員工考核》中人力資源測評分數。

第五節試用期員工轉正

第十一條試用期員工提前轉正

11.1試用期員工各方面表現優秀,非常勝任其工作崗位,且綜合能力測評分數、新員工入職培訓考試分數均在95分以上,部門負責人建議提前轉正的,可以向人力資源部提交書面《提前轉正申請》。

11.2 人力資源部接到提前轉正申請後,組織對新員工做360度測評。測評人為與新員工工作相關的部門內部員工及有工作接觸的其他部門員工。

11.3試用期員工考核總分=部門測評*60%+人力資源部考試測評*30%+平行員工測評*10%,考核總分高於95分者,填寫正式《員工轉正申請表》由部門負責人及人力資源部確認簽字後報總裁審批。

11.4 總裁審批通過後由人力資源部辦理轉正等相關手續。

11.5 綜合能力測評、新員工入職培訓考試分數、360度測評低於95分(含95分)、總裁審批未通過者不予以提前轉正。

第十二條試用期員工正常轉正

12.1新員工試用期滿三個月,每個月綜合能力測評分數均在80分以上、新員工入職培訓考試合格,員工可在試用期結束前10天向人力資源部提交書面《轉正申請》。

12.2人力資源部接到提前轉正申請後組織對新員工做360度測評。測評人為與新員工工作相關的部門內部員工及與新員工工作有接觸的其他部門員工。

12.3試用期員工考核總分=部門測評*60%+人力資源部考試測評*30%+平行員工測評*10%,考核總分高於95分者,填寫正式《員工轉正申請表》由部門負責人及人力資源部確認簽字後報總裁審批。

12.4 總裁審批通過後由人力資源部辦理轉正等相關手續。

第六節試用期員工辭職、辭退管理

第十三條試用期間員工辭職,需提前三日通知部門經理和人力資源部,並提交《辭職申請》,公司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第十四條試用期員工離辭應按公司《離辭管理規定》完成工作交接等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試用期員工月度考核低於80分(含80分),不符合錄用標準的人員,公司將視員工工作情況做崗位調整;對於月度考核成績過低,嚴重不符合錄用標準和人員,公司將予以辭退並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第十六條試用期員工未過按《離辭管理規定》辦理交接等相關手續擅自離辭的。公司有權扣發其當月工資至其辦理完手續。

第十七條人力資源部負責統計並結算工資,工資結算至離崗日。

第七節附則

第十八條附則

在法律許可範圍內,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自分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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