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試用期轉正管理制度

2021-03-03 21:30:01 字數 3515 閱讀 8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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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規範員工在試用期內的管理、轉正的要求及辦理程式,明確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充分了解試用期員工與應聘崗位的符合程度及穩定性。特制訂本規定。望各部門遵照執行。

2、適用範圍

部門經理及試用期內員工應熟知,其他員工了解。

3、職責

3.1 行政部人事課負責《員工試用期及轉正管理制度》的擬定、提報、修改與解釋。

3.2 試用期員工的主管部門負責試用期員工的引導培訓、考核。

3.3 相關職能部門配合作好試用期員工培訓、考核、轉正等工作。

4、內容

4.1 試用期管理規定

4.1.1 員工入職當天,填寫《入職表》的同時,人事課在其入職一周內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期限規定如下:

a、合同期不滿一年者,試用期為乙個月;

b、合同期達一年,不滿三年者,試用期為二個月;

c、合同期達三年及以上者,試用期為六個月;

4.1.2 試用期內離職

4.1.2.1 辭職

試用期員工由於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須提前三天填寫《離職申請書》通知所屬部門的負責人,並督促所屬部門在二個工作日之內加註意見後遞交至人事課,經批准後,員工可辦理離職手續;

4.1.2.2 員工在試用期間出現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將其辭退:

a、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或勞務關係,或對其他單位負有競業限制義務;

b、試用期累計請假達 5天、累積五次遲到或早退或有曠工行為;

c、崗前培訓考核不合格;

d、試用期轉正評估結果為不予轉正;

e、未按時提交錄用時要求提供的有效相關材料的;

f、試用期間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或違反國家法律;

g、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條件;

h、有其他根據公司規定可以在試用期解除合同的情形。

4.1.2.3 試用不合格而辭退員工。各用人部門的直接主管必須有明確的不合格證據說明,並將員工不合格的事例填寫在相關考核報告中。

4.1.2.

4 試用不合格員工由人事課在期滿前一天內(最遲不得超過期滿的當天)為其辦理離職手續,用公告欄和電子郵件兩種形式發布公告,告知相關部門及與我司相關有業務來往的合作夥伴。

4.1.3 試用期考核

4.1.3.

1 部門主管依據部門實際工作需要安排試用期員工的具體工作,於新員工入職後的第三天制定入職引導期培養計畫,按時交至行政部人事課,如未按時提供,引發的後果由用人部門負責。

a、培養計畫是公司對新入職員工的期望和要求的體現;

b、培養計畫是針對相應崗位應該掌握的基本知識、技術、標準、流程、制度,應該承擔的工作任務對新員工提出的目標,並在規定時間內達到。

4.1.3.2 員工試用期考核內容

1. 考勤情況;

2. 工作態度(價值觀認同);

3. 工作任務完成情況,主要包括工作任務完成的質量和效率;

4. 責任感;

5. 團隊合作精神和學習能力;

6. 素質(基本素質、發展潛力);

7. 工作能力(這是考核的核心內容)。

4.1.3.

3 試用人員在試用階段如因品行不良或工作能力欠加、考勤未達標者,部門負責人須如實記錄在《試用期員工考核表》中,以作為解聘其的依據。如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者要給予賠償或追究其法律責任。

4.1.3.4 若發現試用期員工在應聘過程中有隱瞞、欺騙現象,公司有權立即終止其試用關係並無任何賠償責任。

4.2 轉正管理規定

4.2.1 轉正申請的批准

4.2.1.1 總經理負責審批經理級以上(含經理級)的轉正申請;

4.2.1.2 行政副總負責經理級以下員工轉正申請審批。

4.2.2 正常轉正

4.2.2.1 員工在試用期滿前10天, 用人部門將《員工轉正申請審批表》交至被考核者填寫。同時被考核者須撰寫「試用期間工作總結與自我鑑定」。

4.2.2.

2 填寫完畢由部門經理和行政副總與欲轉正的試用期員工進行談話(經理級以上轉正的由總經理與其進行談話),談話內容包括:工作體會、個人想法建議、對公司文化的認識、在公司的個人發展目標等等。並將訪談內容與意見加註在考核中。

4.2.2.

3 用人部門的考核表與報告經用人部門主管逐級審核後,在試用期滿前七天遞交行政人事課。由行政副總批准生效,經理級以上報總經理批准後生效。審批後的《員工轉正申請審批表》由行政部人事課備案儲存。

4.2.3 延期轉正

有下列情況者,應適當延長試用期,不可考慮按期轉正:

4.2.3.1 試用期考評不合格的員工公司原則上不予錄用,特殊情況,須在試用期滿前七天向行政部提出申請,獲批准後由部門經理決定是否延長試用期及延長試用期的天數。

4.2.3.2 試用期員工如因事、病或其他請假達三天者,其轉正時間自行順延,若請假時間超過五天,因特殊原因向行政副總申請並經過同意可延長試用期,否則予以辭退。

4.2.4 提前轉正程式

4.2.4.

1 試用期間內表現優秀者可由用人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向人事課提交提前轉正的申請,人事課加註意見後報行政副總批准,經理級以上由總經理批准。提前轉正者試用期不得低於乙個月。

4.2.4.

2 用人部門任何人均不可擅自承諾員工提前轉正,而必須將其優秀事蹟整理成書面檔案上報至人事課,經審核報行政副總批准,經理級以上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向員工轉達提前轉正、提前調薪的口頭通知。若因用人部門擅自承諾提前轉正而未能經批准者,員工應提前獲得的調薪待遇由承諾者承擔,公司將視情節嚴重程度或金額的大小向該承諾者予以行政警告以上處分。

4.2.5 免試用期程式

所有免試用期者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4.2.5.1 曾在我司工作超過6個月,且沒有被考評不合格或沒有受行政警告以處分者;

4.2.5.2 特殊人才有免試用期的特殊要求者;

4.2.5.3 滿足上述二個條件的人,由本人在入職時即申請,由行政部向總經理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同意免試用期。

4.2.6 轉正相關報表的遞交時限規定

4.2.6.1 各用人部門須在每月10日前,將當月轉正員工的《試用期員工考核表》、《員工轉正申請審批表》交至人事課;

4.2.6.2 人事課收到上述表後,在15日前遞交行政副總或總經理批准。

4.2.7 試用期員工轉正後薪酬的調整及反饋。

4.2.7.1 通過試用期考核轉正的員工,其薪資自轉正之日起調整;

4.2.7.

2 員工的轉正,人事課應將考核評估結果知會當事人(一般要求被評估者書面確認《員工轉正申請審批表》),職員轉正工資視入職時所談條件及試用期表現而定,若與入職時所談薪酬有出入,則由行政部與入職者面談確定。

4.2.8 各類考核表原件作為調薪依據儲存於行政部人事課。

4.2.9 員工正式錄用

4.2.9.1 經試用期考核合格的員工,可轉為公司正式員工,其工資水平依據雙方的協議而定,享受正式員工的福利待遇。

4.2.9.

2 未通過試用期考核的新員工,符合其他崗位要求的,可以調到其他缺員崗位,並在新崗位開始新的試用期;不符合其他崗位要求或公司無其他缺員崗位的又不延長試用期的,給予辭退。

5、附則

本制度經總經理核定批准後,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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