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管理制度

2021-03-03 23:20:16 字數 716 閱讀 8027

6.5 新員工轉正後,試用期記入被公司聘用的的工作年限內。

7.試用轉正程式

7.1 新進員工必須實行試用期,公司根據新員工所簽勞動合同確定相應的試用期限,試用期一般情況下為3個月,應屆大學生培養試用期為實習期3個月,見習期3個月,經公司特免減免的除外。

7.2 新員工在試用期內如認為自身績效已經達到崗位轉正標準,可以以書面報告形式向用人部門提出,經用人部門同意後由用人部門到人事部領取《試用期員工轉正審批表》。

7.3 用人部門如發現本部門新員工績效突出已經達到崗位轉正標準,用人部門可以到人事部領取《試用期員工轉正審批表》。

7.4 人事部對用人部門遞交的《試用期員工轉正審批表》進行轉正審核,從而建議該員工是否可以轉正以及轉正時效,人事部轉正審核的內容包括新員工的個人價值與企業價值是否合拍,個人技能和責任心和崗位要求是否合拍。人事部工作審核時效為3日。

7.5 如用人部門和人事部就新員工轉正問題發生衝突,可以由人力資源委員會討論決定。

7.6 新員工如果存在試用期,則試用期至少1個月,轉正時間一律按月份計算。

8.其它

8.1 新進人員於試用期間考勤特增加如下規定:事假達5天者應即予辭退、病假達7天者應即予辭退或延長其試用期予以補足。

8.2 經停止試用或辭退者僅付試用期間的薪金不另支任何費用亦不發給任何證明。

9、附則

9.1 本制度由人事部制定,最終修訂解釋權由人事部歸口管理。

9.2 本制度經總經辦批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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