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處理辦法

2021-03-04 02:58:39 字數 4799 閱讀 212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公司系統各單位公文處理的質量和效率,使公文管理更加規範,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公文,是指公司及各二級公司在實施管理和處理公務過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或法定效力的規範體式文書,它是xx系統各二級公司及各部門依照職責開展各項管理工作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公文處理是指公文的辦理、管理、整理(立卷)、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的工作;公文處理應堅持實事求是、精簡、高效的原則,做到及時、準確;公文處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公司保密規定,確保公文的安全。

第四條行政人事部是公文處理的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公文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種類

第五條公文主要文體及適用範圍

一、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做出決策和安排,對單位和人員進行獎懲,變更和撤銷下級單位不適當的決策或安排。

二、通知:適用於印發有關工作制度,人員的任免和聘用,批轉下級單位的公文,**上級單位和不相隸屬單位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單位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

三、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況。

四、報告:適用於向上級單位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答覆上級單位的詢問。

五、請示:適用於向上級單位請求指示,或就有關事項請求上級單位批准。

六、批覆:適用於答覆下級單位的請示事項。

七、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或處理辦法。

八、函:適用於不相隸屬單位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

九、會議紀要:適用於記載會議情況以及所議定的事項。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六條公文主要由秘密等級、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單位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單位、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註、主題詞、抄送單位、印發單位和印發日期等部分組成。

一、涉及公司秘密的公文,應當標明保密級別和保密期限,其中「絕密」、「機密」級公文應當標明檔案印發份數和序號。

二、緊急公文應當根據緊急程度分別標明「特急」、「急件」。

三、發文單位標識應當使用發文單位全稱或規範化簡稱,發文字號應當包括發文單位代字、年份和序號。

四、上行文應當註明簽發人、會簽人姓名。如有必要,請示性公文可在附註處註明聯絡人和****。

五、公文標題應當簡要準確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並標明公文種類。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

六、主送單位是公文的主要受理單位;抄送單位是除主送單位外需要執行或知曉公文的其他單位。二者均應使用全稱或規範化簡稱。

七、公文如有附件,應當註明附件順序和名稱,附件順序使用阿拉伯數字排序,附件名稱後不使用標點符號。

八、公文除「會議紀要」和以傳真形式發出的以外,其它均應加蓋印章。

九、成文日期以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任免檔案以有權決定任免事項的會議審議通過的日期為準。

十、公文如有附註(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應當加括號標註。

第七條公文中各組成部分的標識,按照《xx古鎮文化旅遊開發****公文格式》(見附件)辦理。

第四章行文規則

第八條公司和各二級公司行文應堅持必要性、可行性、實效性的原則。

第九條行文關係應當根據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

第十條公司系統內,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務,可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聯合行文應明確主辦部門。以部門名義發出的檔案必須抄報主管領導,重要檔案必須抄報公司領導。

第十一條公司部門之間一般不行文,必要時可採用「工作聯絡單」的形式辦理。

第十二條 「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乙個主送單位,需要同時送其他單位的,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級單位。「報告」類公文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第十三條公司部門向公司領導請示和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報告交辦事項的辦理結果、報告有關事項的背景、報告有關事項的意見和建議時,應當使用「簽報」。

一、「簽報」可按照程式先後報送兩個以上公司領導,但不得同時分送兩位以上公司領導閱批。

二、「簽報」必須有主辦部門負責人、主管領導簽字,如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能,應送有關部門會簽。

三、「簽報」作為公司內部檔案由行政人事部統一管理,送審公文中附送的「簽報」,應隨送審公文一併運轉並存檔。

四、簽報不得與未經核稿的文稿同時上報。

第五章收文辦理

第十四條收文辦理是指對收到公文的辦理過程,包括簽收、登記、審核、擬辦、批辦、承辦、催辦、立卷、歸檔等程式。收文辦理應按以下規則辦理:

一、凡公司接收的公文(包括:紙質檔案、電子文件、傳真等),應先由行政人事部對來文單位、件數、送達時限、包裝與密封情況進行認真核查,確認無誤後方可簽收。經審核,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公文,可以退回呈報單位並說明理由。

公司領導個人信件,由行政人事部送至領導簽收,未經領導個人同意,一律不得拆封。

二、收到公文由行政人事部按規定程式統一填寫《xx公文處理單》(見附件)附於公文首頁前,屬於各部門辦理的業務檔案,由行政人事部領導提出意見後直接送有關部門。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註明主辦部門。公文由行政人事部及時送領導批示或交有關部門辦理。

各部門不得徑向公司領導個人呈送。

三、承辦部門收到交辦的公文後,要及時辦理,不得延誤、推諉。緊急公文應按時限的要求辦結;確有困難的,應當及時說明原因。對於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或不宜由本部門辦理的公文,應及時退回行政人事部並說明理由。

四、公文辦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如有分歧,可報公司主管領導協調解決。

五、會簽部門收到公文後應積極主動,盡快提出意見,不得無故拖延。

六、對具有請示事項的公文,有權最終審批的負責人應當簽署明確的審批意見、姓名和審批日期,其他審批人圈閱視為同意;

對沒有請示事項的公文,審批人可簽署相關意見,也可以圈閱表示已閱知;

各級領導圈閱檔案時,必須簽名並簽署日期。

第十五條公文傳遞

一、公文的傳批、傳閱順序原則上按公司領導的職位排序先後進行。傳批件按照職位排序在後向職位排序在前的順序送批,傳閱件按照職位排序在前向職位排序在後的順序傳閱。當公司領導出差時,可跨越依次序傳遞。

二、除直接署明領導姓名的檔案和領導特別交辦的事項外,其他報送公司領導的公文,一律由綜合行政中心統一傳遞,不得一文多送。如屬一文多送,綜合行政中心只將其中乙份按公文傳批、傳閱順序進行傳遞。

三、公文傳批、傳閱過程中,公司領導批示有關部門閱處的,一般情況下,應待公文傳批完畢後再轉有關部門閱處;情況緊急的,由綜合行政中心將閱處檔案影印送承辦部門先行辦理,原件繼續傳批或傳閱。

四、絕密、機密檔案的收發、傳遞,應指定專人辦理。

第十六條公文督辦

一、綜合行政中心負責本單位公文的督辦工作。

二、綜合行政中心須根據公文的重要程度和時限要求認真履行督辦職責,做到緊急公文跟蹤催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一般公文定期催辦。

三、公文辦理完畢後,主辦部門要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綜合行政中心,並辦理公文辦結記錄手續。

四、未能按時辦理的公文,主辦部門應及時與來文單位溝通,並向綜合行政中心說明情況;對上級單位交辦的未能按時辦結的事項,由主辦部門向上級單位做出說明。

第十七條公文辦理應按照即時處理、按時辦結,高質量、高效率、不拖延、不推諉的原則辦理。

第六章發文辦理

第十八條發文辦理是指以本單位名義制發公文的過程。其中,紙質公文按照擬制、審核、簽發、複核、印製、用印、登記、分發等程式辦理;電子公文依照上述程式在完成用印登記後,由綜合行政中心指定專人通過資訊管理平台進行傳送,並根據檔案分發範圍和內容設定相應的檢視許可權。

第十九條公文擬制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的有關規定。

二、觀點明確、表述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直述不曲,規範使用字詞,正確使用標點符號,公文篇幅力求簡短。

三、公文的種類應當根據行文目的、發文單位的職權、與主送單位的行文關係進行確定。

四、人名、單位名稱、地名、資料和引文應當準確無誤。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後引發文編號;引用外文應當註明中文含義;日期應當寫明具體的年、月、日。

五、文稿中不得以政策、法律、法規的未定稿作為擬文依據。

六、公文結構的層次可用數字分層標註。第一層使用數字「

一、二、三……」,第二層為「(一)(二)(三)……」,第三層為「1.2.3. ……」、第四層為「(1)(2)(3)……」。

七、文稿中應使用符合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八、公文中使用非規範化簡稱,應先用全稱並註明簡稱。使用國際組織外文名稱或其縮寫形式,在第一次出現時應註明準確的中文譯名。

九、公文中的數字,除表述結構層次和在詞、片語、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其它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

十、緊急公文,應當在公文中表述緊急的原因,並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緊急程度。

十一、擬文首頁應使用公司《發文審批單》(見附件),填寫清楚相關欄目。

十二、草擬、修改和簽批公文,不得用鉛筆或原子筆,不得在文稿裝訂線外書寫。

第二十條會商與會簽

公文擬制過程中,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事項,原則上應先會商,徵求意見,取得一致後,主辦部門領導簽字認可(附對各部門意見的處理說明)。

對於特別重要的檔案,可請相關部門會簽,若有異議須將意見及時反饋主辦部門,待修改完善後,再反饋會簽部門簽字認可。會簽部門均簽字認可後才可發文。

第二十一條核稿

一、凡以公司和部門名義發出的公文,均應按規定進行核稿。以公司名義發出的公文,先由主辦部門負責人核稿,然後提交綜合行政中心核稿,公文經核稿人簽署後再報送公司領導簽發。

以部門名義發出的公文,部門負責人應嚴格審核把關並經綜合行政中心核稿後發。除特別緊急的事項外,對外發出的公文不得先簽後核。

二、公文審核的重點是:是否確需行文,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和擬制公文的有關要求,行文種類是否妥當,是否符合公文格式的規定等。

三、公文審核中,如需對文稿作較大修改,綜合行政中心應當與擬文部門協商或請其修改;修改後的文稿須由擬文部門負責人確認,綜合行政中心負責人進行複核。

第二十二條公文簽發

一、凡以公司名義發出的公文,應先提交公司主管領導審核,然後報公司總裁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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