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處理制度

2021-06-29 08:27:50 字數 4036 閱讀 624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公司的公文處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行政公文(包括公司各部、子公司製發的公文,下同),是公司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是依法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公文處理指公文的辦理、管理、整理(立卷)、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條公文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精簡、高效的原則,做到及時、準確、安全。

第五條公文處理必須嚴格執行公司有關保密制度和其他有關規定,確保公司秘密的安全。

第六條公司各部門、子公司負責人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嚴格遵守本制度。

第七條辦公室是公文處理的管理機構,主管公司公文處理工作並指導其它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各部、分公司應設有兼職人員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種類

第八條公司公文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應按其具體應用範圍,應正確選擇使用。

1、決定

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2、通知

適用於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人事任免等。

3、通報

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4、報告

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覆上級機關的詢問。

5、請示

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6、批覆

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7、意見

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建議。

8、函適用於不相隸屬部門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

9、會議紀要

適用於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條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部份組成。

1、涉及公司機密的公文應當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其中,「絕密」、「機密」級公文還應當標明份數序號。

2、緊急公文應當根據緊急程度分別標明「特急」、「急件」。

3、發文機關標識應當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

4、發文字號應當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聯合行文,只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號。

5、上行文應當註明簽發人姓名。其中,「請示」應當在附註處註明聯絡人的姓名和**。

6、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並標明公文種類。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

7、主送機關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統稱。

8、公文如有附件,應當註明附件順序和名稱。

9、公文除「會議紀要」以外,應當加蓋印章。

10、成文日期以負責人簽發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的簽發日期為準。

11、公文如有附註(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應當加括號標註。

12、公文應當標註主題詞。公司各部、分公司製發的公文可不標註。

13、抄送機關指除主送機關外需要知曉公文的其他機關,需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

14、文字從左至右橫寫、橫排。

第十條公文用紙一般採用國際標準a4型(210mm×297mm),左側裝訂。張貼的公文用紙的大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十一條公文中各組成部份的標識規則可按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行文規則

第十二條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三條行文關係根據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

第十四條屬於部門職權範圍的事務,應當由部門自行行文或聯合行文。聯合行文應當明確主辦部門。須經公司審批的事項,經公司同意也可以由部門行文,文中應當註明經公司同意。

第十五條 「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乙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級機關。「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第十六條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公司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

第五章發文辦理

第十七條發文辦理指製發公文的過程,包括草擬、審核、簽發、複核、繕印、用印、登記、分發等程式。

第十八條草擬公文應當做到:

1、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

2、情況確實,觀點明確,表述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詞規範,標點正確,篇幅力求簡短。

3、公文的文種應當根據行文目的、發文機構的職權和與主送機關的行文關係確定。

4、擬制緊急公文,應當體現緊急的原因,並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緊急程度。

5、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準確。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後引發文字號。引用外文應當註明中文含義。日期應當寫明具體的年、月、日。

6、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

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7、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8、文內使用非規範化簡稱,應當先用全稱並註明簡稱。使用國際組織外文名稱或其縮寫形式,應當在第一次出現時註明準確的中文譯名。

9、公文中的數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在詞、片語、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

第十九條擬制公文,對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出面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時,主辦部門可以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並與有關部門會簽後報請上級機關協調裁定。

第二十條公文送負責人簽發前,應當由當綜合部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確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當,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和擬制公文有關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制度的規定等。

第二十一條以公司名義製發的上行文,由主要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以公司名稱製發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負責人或者由主要負責人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發。

第二十二條公文正式印製前,行政管理部應當進行複核,重點是:審批、簽發手續是否完備,附件材料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統

一、規範等。

經複核需要對文稿進行實質性修改的,應按程式複審。

第六章收文辦理

第二十三條收文辦理指對收到公文的辦理過程,包括簽收、登記、審核、擬辦、批辦、承辦、催辦等程式。

第二十四條公司承辦部門收到交辦的公文後應當及時辦理,不得延誤、推諉。緊急公文應當按照時限要求辦理,確有困難的,應當及時予以說明。對不屬於本單位職權範圍或者不宜由本單位辦理的,應當及時退回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收到上級機關下發或交辦的公文,由行政管理部提出擬辦意見,送負責人批示後辦理。

第二十六條公文辦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如有分歧,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出面協調,如不能取得一致,可以報請主管領導協調或裁定。

第二十七條審批公文時,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審批日期,其他審批人圈閱視為同意;沒有請示事項的,圈閱表示已閱知。

第二十八條送負責人批示或者交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綜合部負責催辦,做到緊急公文跟蹤催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一般公文定期催辦。

第七章公文歸檔

第二十九條公文辦理完畢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及時整理(立卷)、歸檔。個人不得儲存應當歸檔的公文。

第三十條歸檔範圍內的公文,應當根據其相互聯絡、特徵和儲存價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證歸檔公文的齊全、完整,能正確反映本機關的主要工作情況,便於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一條歸檔範圍內的公文應當確定保管期限。

第三十二條擬制、修改和簽批公文,書寫及所用紙張和字跡材料必須符合存檔要求。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三條公文由行政部專職人員統一收發、審核、用印、歸檔和銷毀。

第三十四條上級機關的公文,除絕密級和註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級機關經負責人或者辦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時,應當註明翻印的機關、日期、份數和印發範圍。

第三十五條公文被撤銷,視作自始不產生效力;公文被廢止,視作自廢止之日起不產生效力。

第三十六條不具備歸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經過鑑別並經行政管理部負責人批准,可以銷毀。

第三十七條銷毀秘密公文應當到指定場所由二人以上監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其中,銷毀絕密公文應當進行登記。工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當將本人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公文處理制度

一 公務處理包括公文的辦理 管理 整理 立卷 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 銜接有序的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 精簡 高效的原則,做到及時 準確 安全。公文處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法律 法規和其他規定,確保涉密檔案的安全。二 凡上級或各縣 市 各部門來文來電,辦公室要認真做好簽收 登記工作。三 收到下級機關...

公文處理制度

二 公文送負責人簽發前,應當由辦公室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 是否確需行文,涉及其他部門或地方職權的事項是否已協商 會簽,行文方式是否妥當。是否符合規定的公文種類 公文格式 行文規則和擬制公文的有關要求。三 公文正式印製前,辦公室應當進行複核。複核的重點是 審批 簽發手續是否完備,附件材料是否齊全,公...

公文處理制度

1 辦事處公文處理工作由綜合辦公室負責。指定專人負責所有文書檔案的流轉和歸檔管理。任何人不得積壓檔案,不得自行接收,處理檔案。2 收文處理按接收登記 批辦和承辦等程式辦理。1 行政綜合辦文書人員負責來文接收 拆封和登記工作。2 文書人員附收文處理籤後,交辦事處主任批閱,簽署意見。3 辦事處主任不在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