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處理辦法

2022-11-01 14:57:02 字數 3057 閱讀 489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榆陽區煤炭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和中的公文處理工作,使之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不斷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條例》(中辦發〔2012〕14 號),結合公司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子公司的公文,是公司在實施管理和領導過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或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 依法履行職責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公文處理工作是指公文的擬制、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條公文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準確規範、精簡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五條公司綜合辦公室(黨委辦公室,下同)是公文處理的管理部門,主管公司、子公司的公文處理工作,並對公司各部門,各子公司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各子公司的綜合部(辦公室)應設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第六條公司各級企業負責人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自覺遵守本辦法,並加強對公文處理工作的領導和檢查。

第七條公司、子公司的公文種類:

(一)決議。適用於公司經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作出決策和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

(三)公報。適用於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四)公告。適用於公司向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五)通告。適用於公司在一定範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六)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七)通知。適用於印發有關工作制度,任免幹部,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 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

(八)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

交流重要情況。

(九)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 提出建議,答覆上級機關的詢問。

(十)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十一)批覆。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十二)函。適用於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向不相隸屬單位或部門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

(十三)會議紀要。適用於記載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八條公司公文的主要形式為公司檔案、公司函、集團公司辦公室檔案、公司辦公室函等;

第九條公司各類公文適用範圍:

(一)公司檔案。用於向上級部門等上級機關報送請示、報告和意見;公布公司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對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公司和各子公司的有關人事任免事項,****檔案等。

(二)公司函。用於向領導同志個人呈報報告性公文;向**辦公室報告交辦事項的辦理情況;向不相隸屬單位或部門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商洽工作、徵詢意見或答覆問題;通知重要事項等。

(三)公司辦公室檔案。用於印發公司有關工作制度、重要會議領導講話、公司領導主持的重要會議的會議紀要;****辦公室及不相隸屬部門的檔案;向各子公司部署有關工作;印發公司事務類通知等。

(四)公司辦公室函。用於徵詢有關部門、各子公司對公司負責辦理事項的意見,答覆有關問題等。

第十條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誌、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一)份號。公文印製份數的順序號。涉密公文應當標註份號。

(二)密級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級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註「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註「特急」「加急」,電報應當分別標註「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發文機關標誌。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加 「檔案」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誌可以並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

(五)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

(六)簽發人。上行文應當標註簽發人姓名。

(七)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

(八)主送機關。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型別機關統稱。

(九)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

(十)附件說明。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

(十一)發文機關署名。署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

稱。(十二)成文日期。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機關負責人籤

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並與署名機關相符。有特定發文機關標誌的普發性公文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

(十四)附註。公文印發傳達範圍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

(十六)抄送機關。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型別機關統稱。

(十七)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公文的送印機關和送印日期。

第十一條公文的版式按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公文使用的漢字、數字、外文本元、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和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公文用紙幅面採用國際標準 a4 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紙幅面,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十四條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行文關係根據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

第十五條屬於公司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確需行文的,應當自行行文或聯合行文。

第十六條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原則上主送乙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二)向**等報送的檔案,一般以公司名義行文(黨務方面以黨支部名義行文)

(三)對於各子公司的請示事項,如需以公司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四)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五)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六)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乙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乙個上級機關。

公文處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公司系統各單位公文處理的質量和效率,使公文管理更加規範,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公文,是指公司及各二級公司在實施管理和處理公務過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或法定效力的規範體式文書,它是xx系統各二級公司及各部門依照職責開展各項管理工作的重要工具。第三條公文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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