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處理管理辦法 改

2022-11-17 12:42:02 字數 4750 閱讀 3808

陝西延長地產建築安裝工程公司

公文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陝西延長地產建築安裝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建安公司」或「公司」)公文處理工作,使其更加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地產公司《公文處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各部門、專案中心。

第三條公文是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電子公文和紙質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條公文處理工作是指公文擬制、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條公文處理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準確規範、精簡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公司行政人事部是公文處理的管理部門,主管本公司公文處理工作,並對各部門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二章公文種類

第七條適合公司使用的公文種類主要為《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的決議、決定、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函及紀要等。

(一)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所屬單位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通告。適用於在一定範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四)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五)通知。適用於發布、傳達要求有關部門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公文。

(六)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七)報告。適用於向上級單位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覆上級單位的詢問。

(八)請示。適用於向上級單位請求指示、批准。

(九)批覆。適用於答覆所屬單位請示事項。

(十)函。適用於不相隸屬單位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

(十一)紀要。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八條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單位標誌、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單位、正文、附件說明、發文單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單位、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一)涉及國家秘密、公司商業秘密的公文,應當按照規定標明密級。緊急公文應當根據緊急程度標明「特急」或「急件」。

(二)發文單位標誌使用發文單位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可以並用聯合發文單位名稱(主辦單位排列在前),也可以單獨使用主辦單位名稱。

(三)發文字號包括單位代字、年份、序號。公司發文字號為「延長地產建字(發/函)[20xx]x號」,公司黨總支發文字號為「延長地產建黨(紀/工)字(發/函)[20xx]x號」,其中發文單位代字含「字」的為上行文、含「發」的為下行文、含「函」的為平行文或下行文。

(四)上行文應當註明簽發人姓名。「請示」應當在「附註」處註明聯絡人的姓名和**,並用括號括起。

(五)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並標明公文種類。公文標題中除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

(六)主送單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單位,應當使用全稱或規範化簡稱、統稱。

(七)公文如有附件,應當註明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

(八)公文應當在落款處署發文單位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

(九)公文除「會議紀要」外,應當加蓋印章,並與署名單位相符。聯合行文時,所有聯署單位均應當署名並加蓋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後簽發單位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

(十一)公文如有附註(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應當加括號標註。

(十二)抄送單位指除主送單位外需要執行或知曉公文的其他單位,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統稱。

第九條公文的版式按照gb/t 9704-2012《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執行。

第十條公文使用的漢字、數字、外文本元、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和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公文用紙採用國際標準a4型(210mm×297mm),左側裝訂。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紙幅面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行文規則

第十二條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並從嚴控制數量。

第十三條行文關係根據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單位。

第十四條向上級單位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原則上主送乙個上級單位,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單位和同級單位,不抄送下級單位。

(二)公司可直接向地產公司及其工作部門行文;公司所屬各部門一般不得向地產公司及其工作部門行文;公司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公司主要領導同意或者授權。

(三)對所屬各部門的請示事項,如需以公司名義向上級單位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單位。

(四)「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五)除上級單位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公司名義向上級單位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公司領導名義向上級單位報送公文。

第十五條向所屬部門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公司行政人事部根據公司授權,可以向公司所屬部門行文;公司所屬部門一般不得向公司以外的單位行文。確有需要,應當經公司領導批准。

(二)涉及多個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部門之間未協商一致,一律不予行文。

第十六條公司與公司黨總支,公司與其他同級單位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

第五章發文辦理

第十七條發文辦理指以本公司名義制發公文的過程,包括草擬、審核、簽發、複核、印製、用印、登記、分發等程式。

第十八條草擬公文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

(二)情況真實,觀點明確,表述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詞規範,標點正確,篇幅力求簡短;

(三)應當根據行文目的、發文單位的性質、職權和與主送單位的行文關係,正確使用公文文種及格式;

(四)擬制緊急公文,應當體現緊急的原因,並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緊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準確。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後引發文字號。引用外文應當註明中文含義。日期應當寫明具體的年、月、日;

(六)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 「(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七)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八)文內使用非規範化簡稱,應當先用全稱並註明簡稱,使用國際組織外文名稱或其縮寫形式,應當在第一次出現時註明準確的中文譯名;

(九)公文中除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詞、片語、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使用漢字外,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

第十九條對涉及其他單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有關單位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出面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時,主辦單位可以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並與有關單位會簽後報請上級負責人裁定。

第二十條公文應當由行政人事部進行審核。行政人事部初審的重點是: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準確;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是否同現行公文相銜接、所提措施政策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行文方式是否妥當,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和擬制公文的有關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等。

經審核,不宜發文的公文文稿應當退回擬稿部門並說明理由,符合發文條件但內容需要進一步研究和修改的公文文稿由擬稿部門修改後重新報送,符合發文條件且內容確定的公文文稿由行政人事部經理審核。

第二十一條通過初審的公文文稿應當由擬稿部門呈請公司領導審簽。

(一)上行文,按常規或主送單位要求使用檔案類別,重要事項用公司請示、報告類紅標頭檔案,由總經理簽發;普通業務視情況可用公司函件,重要性一般且屬專業層面的由分管相應業務的公司領導簽發。

(二)平行文等其它檔案原則上使用函件,由分管相應業務的公司領導簽發,重要事項由主要領導簽發;公司會議通知、印發領導講話等一般使用辦公室檔案;屬重要的、長期性、全域性性工作安排的,由主要領導簽發;專業層面工作安排的公司檔案一般由分管相應業務的公司領導簽發;會議紀要中已明確的事項不再另外行文,會議紀要由主持人簽發。

(三)聯合發文由所有聯合發文部門的負責人會簽。會簽一般不得使用影印件。

(四)以公司名義發文,審簽一般流程為:起草部門負責人核稿,行政人事部負責人審核(文秘初審),分管相應業務的公司領導審核,總經理審簽;總經理授權簽發的公文審簽一般流程為:起草部門負責人核稿,行政人事部審核,被授權的公司領導審簽。

公司黨總支檔案,由黨總支書記簽發。

(五)以行政人事部名義發文,屬於行政人事部職權範圍內的,由行政人事部經理簽發;涉及全面工作的,由分管相應業務的公司領導核審,如有需要,報總經理批准。

以行政人事部名義發文,屬於公司工作層面的,審簽一般流程為:起草部門負責人核稿,行政人事部審核,分管相應業務的公司領導核審。需要報主要領導批准的重要公文,由分管相應業務的公司領導核審決定,報請主要領導批准後行文。

(六)領導在審簽公文時,應當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簽名或圈閱視為同意。

(七)簽發檔案應當使用規範的公文首頁紙,簽批文字不得越過左側裝訂線。

(八)公文應當「先核後籤」。需核稿的公文應當審核完畢後再簽發而不得先簽發再核稿,以確保公文有效。

(九)公文文稿在簽發後即生效,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如遇特殊情況需作一般修改時,應當徵得行政人事部同意,重要修改應當請示簽發人批准。

第二十二條公文文稿在印製前,由行政人事部文印人員負責排版,擬稿部門負責校對,行政人事部文秘進行複核,重點是審批、簽發手續是否完備;文種是否正確;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格式是否規範等。未經簽發人和核稿人的同意,不能進行內容增刪和觀點提法的改動;經複核需要對文稿進行實質性修改的,應當按程式重新簽發。

第二十三條行政人事部複核無誤後,確定發文字號、分送範圍和印製份數。公文應當確保質量和時效;涉密公文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印製。

公文印成後,在用印之前應當進行再次複核,一般公文由文秘核對,重要公文由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核對。經複核,需對文稿進行實質性修改的,應按程式重新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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