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專業三違處罰條例

2021-03-04 02:58:39 字數 3672 閱讀 6400

機電運輸專業 「三違」處罰條例

第1條私自將保護裝置甩掉不用的,罰款500元,保護裝置不齊未及時修復的,對單位集體罰款2000元。

第2條強行送電或未按規定停送電的,罰款500元。

第3條在井下擅自開啟電氣裝置進行修理;開啟電氣裝置前未檢查瓦斯濃度的,罰款500元。

第4條開關打木楔或用銅、鋁、鐵絲代替保險絲的,罰款500元。

第5條機電裝置故障時,不停機、停電處理故障或清理的,罰款500元。

第6條手持式電氣裝置不使用綜合保護開關的,對單位集體罰款2000元。

第7條特種裝置檢測、檢驗不合格,強令使用的,對單位集體罰款2000元。

第8條在檢修時不執行驗電、放電制度的,罰款500元。

第9條斜巷運輸時行車行人的,對行人罰款200元。

第10條無措施用輸送帶或刮板輸送機運送物料的,對單位集體罰款2000元。

第11條絞車司機違反規定開車;扒鉤工違反規定掛鉤的,罰款500元。

第12條斜巷運輸不按規定使用「一坡三擋」安全設施,罰款500元。安全設施不齊全、不完好時運輸的,對單位集體罰款2000元。

第13條斜巷運輸不按規定使用保險繩的,對掛鉤人員罰款500元。

第14條在斜巷內摘掛鉤、裝卸料不採取安全措施的,罰款500元。

第15條用絞車或膠輪車牽引工具處理脫軌車輛的,對司機罰款500元。

第16條無措施運送「三超」車輛的,對單位集體罰款2000元。

第17條電絞司機一手開車,一手處理鋼絲繩的,罰款500元。

第18條斜巷運輸時不使用防脫銷的,對掛鉤工罰款500元。

第19條跨越執行中的鋼絲繩,罰款500元。

第20條防爆裝置不經檢查沒有簽發防爆合格證就擅自入井使用的,對單位集體罰款2000元。

第21條各種安全保護裝置不按時試驗的,對包機人罰款200元。

第22條擅自啟動機電裝置的,罰款200元。

第23條未停止發動機(電)檢修膠輪車(電機車)的,罰款200元。

第24條非檢修人員或電氣值班人員擅自操作電氣裝置的,罰款200元。

第25條距離輸送帶主副滾筒不超過10公尺做皮帶接頭的,隊單位集體罰款2000元。

第26條皮帶機接頭有脫扣現象不及時處理;皮帶機破口達到皮帶寬度10%的,對單位集體罰款2000元。

第27條帶式輸送機防跑偏使用木料、鐵管等不轉動物體的,包機人罰款200元,對單位集體罰款2000元。

第28條帶式輸送機綜合保護不齊全仍開車的,對司機罰款200元。

第29條操作高壓電氣裝置時不使用絕緣用具的,對操作人員罰款200元。

第30條電氣裝置檢修時不執行停電掛牌制度規定的,罰款200元。

第31條不執行停電操作順序;高壓倒閘操作不認真執行手指口述和監護複審制的,罰款200元。

第32條供電系統施工時不按規定掛接地線的,對單位集體罰款2000元。

第33條電瓶車加酸性溶液時不按規定操作或不佩戴防護用具的,罰款200元。

第34條私自調整電器裝置保護整定值的,罰款200元。

第35條電纜破口或劃傷已失爆而使用自粘膠布綁紮的,對作業人員罰款200元。

第36條檢修高壓開關或變壓器時,切斷斷路器未拉開隔離插銷、隔離刀閘的,罰款200元。

第37條接、掐運輸機鏈條不用緊鏈器的,罰款200元。

第38條斜巷電絞不送訊號開車的,罰款200元。

第39條電絞護身板打倒反向拉車的,罰款200元。

第40條斜巷鋼絲繩不符合規定仍然使用的,對單位機電副隊長罰款200元。

第41條上山掘進耙裝機不安裝雙回頭滑輪的,罰款100元。

第42條執行中的礦車掉道不及時停車處理的,罰款200元。

第43條司機在操作期間離開操作台的,罰款200元。

第44條司機在操作過程中換人的,罰款200元。

第45條崗位人員中,電絞司機與扒鉤工相互兼任的,罰款200元。

第46條在礦車執行過程中摘掛鉤的,罰款200元。

第47條司機離開電機車沒有取下操作手把、扳緊車閘、關閉車燈的,罰款200元。

第48條坡度超過7%0,人工推車或放飛車的,罰款200元。

第49條用車頂撞風門的,罰款500元。

第50條膠輪車啟動前未認真檢查車輛完好,未試剎車的,罰款200元。

第51條用電絞起吊物件的,罰款200元。

第52條膠輪車車無照明開車、轉彎或遇到行人不鳴笛、超速開車的,罰款100元。

第53條在停止運轉的帶式輸送機上行走或檢修時未將啟動開關閉鎖或留人看管的,罰款100元。

第54條訊號綜保不按規定試驗的,罰款100元。

第55條副井探傷裝置不使用或記錄不規範的,罰款100元。

第56條檢修機械時沒將啟動開關閉鎖或閉鎖後無人看管或未掛停電牌的,罰款200元。

第57條電纜線帶電盤圈或「8」字(採掘機組電纜除外)的,對單位集體罰款1000元。

第58條起吊重物時重物或吊臂下方,或重物執行前方有人的,罰款200元。

第59條輸送帶運轉時更換託輥的,罰款200元。

第60條井筒或登高作業時不佩帶保險帶或不用繩拴牢的,罰款200元。

第61條跨越皮帶機不走過橋的,對個人罰款100元,。無過橋或過橋不合格的,對單位集體罰款1000元。

第62條耙裝機鋼絲繩不符合規定仍然使用的,罰款100元。

第63條耙裝機耙鬥卡接不合格,罰款100元。

第64條斜巷鋼絲繩沒有定期驗繩或保護裝置不全的,對單位集體罰款1000元。

第65條 40t或其他型號的小型刮板輸送機頭、尾未打壓柱、或地錨固定不符合規定的,對單位集體罰款1000元。

第66條司機或乘車人員在車輛執行過程中將頭、手、工具等伸出車外的,罰款100元。

第67條運送大型物件時無跟車工的,對單位集體罰款1000元。

第68條電瓶充電時不開啟蓋的,對司機罰款100元。

第69條跟車工不帶哨子的,罰款100元。

第70條膠輪車司機遇拐彎、行人不鳴笛不減速的,罰款100元。

第71條開動膠輪車時不鳴笛的,罰款100元。

第72條斜巷運輸時不設警戒紅燈的,對單位集體罰款1000元。

第73條同方向行車不按規定保持車距的,罰款100元。

第74條平巷推車一次推多輛或同方向推車間距小於10公尺的,罰款100元。

第75條副井上口把鉤工不執行複檢或對裝車不符合規定允許入井的,罰款100元。

第76條膠輪人車啟動前不認真檢查人員乘坐情況和安全門的,罰款100元。

第77條膠輪人車不在規定位置停車的,罰款100元。

第78條用電絞空鉤頭拖拉物料的;拉空鉤頭無人牽引的,罰款100元。

第79條不按規定排隊乘坐乘人索道的,罰款100元。

第80條副井上下口推車區域內,工作時有人行走的,罰款100元。

第81條存放礦車輛超過規定的,對單位集體罰款1000元。

第82條副井口不正常使用反向阻車器的,罰款100元。

第83條乘坐索道攜帶物件超過規定的,罰款100元。

第84條乘坐索道人員手觸繩輪、巷壁、或腳蹬底板的,罰款100元。

第85條乘坐索道人員拋灑雜物影響衛生的,罰款100元。

第86條未按規定要求攜帶火工品乘坐索道的,罰款100元。

第87條膠輪人車在行駛和未停穩時上下車的,罰款200元。

第88條電瓶車在巷道行駛時,前推後拉的,罰款100元。

第89條電瓶車,沒用合格的銷子、連線裝置牽引的,罰款100元。

第90條爬繩、咬繩使用絞車的,罰款100元。

第91條在斜坡作停(存)車輛的,罰款200元。

第92條絞車無勾頭專用掛勾的或有勾不掛的,罰款100元。

三違處罰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礦安全管理,減少和杜絕三違現象的發生,規範三違罰款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礦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井上下生產安全管理中的各類處罰。第三條 本條例中所稱的 三違 即 違章指揮 違章操作 違犯勞動紀律及其它違犯礦有關規章制度的行為。第四條 屬嚴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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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處罰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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