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營銷部獎懲制度

2021-03-04 01:51:39 字數 3707 閱讀 8235

一、 獎勵

(一)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應給予口頭表揚。

部門負責人應掌握下屬員工的工作狀況,對以下情況應及時給予口頭表揚並做好記錄,作為績效考核的依據:

1. 對工作態度端正,有飽滿的工作熱情,高度責任心能夠按照公司及部門工作要求及時準確完成相關工作;

2. 服從主管領導的工作安排,能夠積極面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並準確糾正;

3. 愛護公司財物,節約公司資源;

4. 嚴於律己,遵守部門及公司的管理制度;

5. 積極參與部門及公司安排的各項工作及活動;

6. 有很強的自我提公升意識及團隊合作精神;

7. 其他對公司內部管理起到積極作用的行為;

(二)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公司給予通報表揚的獎勵:

1. 拾金不昧,做出好人好事,得到遊客書面表揚的;

2. 為公司樹立良好形象,提高公司知名度,由公司認定的應予表揚的;

3. 發現事故苗頭或安全隱患,及時採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4. 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實施取得一定效果者;

5. 在公司內部組織的比賽中獲得前三名;

6. 公司領導認定的其他應當通報表揚的行為;

(三)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公司給予嘉獎的獎勵:

1. 在地區及行業組織各模擬賽、競賽和培訓中名列前三名的;

2. 在國家級比賽中得到前十名的;

3. 在社會活動中,積極維護或提高公司形象,為公司贏得聲譽的。努力樹立公司良好形象,在市級以上新聞報刊、電視、電台宣傳本公司的人或者事的報道經採用的;

4. 拾金不昧(價值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

5. 在本崗位和工作中表現突出,取得優良成績等;

6. 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實施後增加收入或減少支出1萬元以上的;

7. 為保護公司財產和顧客生命財產安全,見義勇為的;

8. 發現事故苗頭,及時採取措施,防止較大事故發生者;

9. 公司領導認定應予以嘉獎的其他行為;

(四) 凡符合下列行為之一者,公司給予記功的獎勵:

1. 在社會活動中,為公司贏得重大榮譽的主要人員;

2. 見義勇為,搶救國家財產和公司財產,為市級公安機關表彰的;

3. 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實施後增加收入或者減少支出10萬元以上的;

4. 及時發現並向管理層提出公司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避免或者減少公司損失的;

5. 發現事故苗頭,及時採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的;

6. 公司領導認定應予以記功的其他行為;

● 除上述行為,凡有其他對公司有較大貢獻的行為,經公司人力資源部核實後報公司領導確定獎勵標準。

● 獎勵的累計:獲兩次通報表揚予以一次嘉獎;嘉獎兩次予以記一次功;兩次記功給予特別獎勵,具體獎勵辦法有公司領導討論決定。

二、 處罰

● 處罰型別

1. 行政處罰分為口頭警告、通報批評、記過、解雇;

2. 經濟處罰:直接責任人/直接行為人

(1) 口頭警告扣除:50元-200元;通報批評扣除500元;記過扣除1000元;

(2) 不同的責任劃分處罰額度的不同:①直接責任人的扣罰額度同直接行為人相同;②間接管理責任人與間接行為人的界定和扣罰由公司領導層確定,原則上低於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行為人。

● 具體處罰標準

(一)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口頭警告

部門負責人應及時掌握下屬員工的工作狀況,對以下情況應及時給予口頭警告並可以酌情給予50元-200元的扣除,做好相關記錄作為績效考核的參考依據:

1. 對工作態度不端正,工作熱情不高,缺乏責任心,無法按照公司及部門工作要求及時準確完成相關工作;

2. 不服從主管領導的工作安排及指導;以消極的態度面對主管領導提出的問題;績效改善情況不佳;

3. 在職責範圍內未能及時發現問題,尚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4. 無故延遲提供公司所需的各類檔案、工作報表的部門及個人沒有按照考勤制度要求按時打卡,沒有按照正常程式請假或者請假行為不符合公司考勤規定的,經過批評教育或者培訓仍不能及時修正的;

5. 當月遲到或者早退三次以上;

6. 違反勞動紀律(服務紀律、工作紀律等)行為;

7. 不愛護公司財物,節約意識不強,浪費公司資源;

8. 不能夠嚴於律己,不遵守部門及公司的管理制度並無意改正;

9. 不按公文管理規定擅自發文的部門及個人;

10. 消極參與部門及公司安排的各項工作及活動;

11. 自我提公升意識及團隊合作精神不強,在團隊對其他人產生消極影響;

12. 其他對公司內部管理起到消極作用的行為;

(二)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

1. 兩次口頭警告者;

2. 丟失各類檔案、工作報表尚未造成損失的;

3. 未經用章審批程式審核用章,尚未對公司造成損失者;

4. 無故不參加公司或部門會議者,值班時無故缺席者;

5. 有損公司形象,情節輕微者;

6. 其他在工作中存在差錯但情節較輕微及制度中應予以通報批評者;

7. 按照考勤制度應當給予通報批評的;

(三)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 兩次通報批評者;

2. 捏造請假理由或者偽造病假單者;

當天上班時間擅離工作崗位而無合理解釋者;請假未經批准,私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3. 未經許可,私自出借公司財物者或者私帶親屬或客人入館者;

4. 私自動用或者損壞消防及安全裝置者;

5. 由於保管不慎,損毀檔案資料者;丟失各類檔案、工作報表造成損失的部門及個人;洩漏公司秘密,發表對公司不利的言論,已經採取補救措施尚未造成嚴重後果者;

6. 工作不負責任,浪費公司財務1萬元以下者;

7. 對上司及遊客有不禮貌的行為或者言論,引起投訴者;

8. 年度績效考核連續三年排名最後者;

9. 其他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影響公司聲譽,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者;

(四) 有下列行為者,可以予以解雇,公司保留追究有關經濟損失或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權利。

1. 各類觸犯刑律者;

2. 兩次記過者;

3. **、**、挪用**者;

4. 故意或過失洩露公司秘密或對外透露不實傳言,給公司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經濟損失者;

5. 玩忽職守情節嚴重,造成公司財務損失1萬元以上的;

6. 善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或從事其他有損公司利益、聲譽的行為;

7. 造謠惑眾,挑撥是非或唆使他人怠工、罷工,情節嚴重者;

8. 利用社會不良分子解決公司內部問題者;

9. 在公司內部或者與遊客打架行為之雙方或員工(正當防衛除外);

10. 對公司職員及其家屬實施**,暴行或有侮辱之行為者;

11. 違反財務制度,竊取公司財物者,導致公司經濟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個人;

12. 故意損壞公司裝置、工具、原材料及重要檔案者;

13. 遇非常事件,藉故躲避,致使公司財物蒙受損失者;

14. 曠工三天及以上;或者經常遲到早退,違反公司考勤制度,經三次以上批評教育無悔改之意者;

15. 向公司或上司提供虛假證明或材料,有欺騙或嚴重不誠實行為者;

16. 服務態度惡劣,損害顧客利益,影響公司聲譽者;

17. 蓄意違抗公司或上司的合理安排或調遣,不服從工作分配或惡意頂撞上司者;

18. 洩漏、竊取公司機密資料者;

19. 為他人竊取、刺探、收買或違章提供秘密者;

20. 有直接或者間接倒票行為,利用公務名義私帶遊客進館並直接或間接收取款項的,存在倒票意圖行為未遂等,導致公司經濟利益和社會利益受損的個人;

21.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可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

22. 對出現工作失職但拒不接受本處罰規定的,經公司查實者;

市場營銷部獎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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