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審查通則 2019版

2023-01-23 16:42:04 字數 2065 閱讀 2759

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審查通則

(2010版)

一、目的

為規範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和《食品新增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通則。

二、適用範圍

本通則適用於對食品新增劑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審查。

三、工作要求

(一)從事生產許可審查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通則的規定,依法行政,秉公執法、不徇私情,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二)實地核查實施前,核查組應準備核查工作檔案,並就實地核查相關事項與企業進行溝通。

(三)實地核查應當在企業生產執行狀態下進行。

(四)實地核查可採用檢視現場、檢視檔案和記錄、考察有關人員現場操作、企業員工測試等方式進行。

(五)以*號標註的條款可能對某些產品不適用,核查組應根據有關規定決定該選項是否作為核查內容。如不適用,應當在**中選擇「此項不適用」,並說明原因。

(六)實地核查判定採用分數制,滿分為150分,總分低於133分判為不合格。

(七)核查組應當依據實際核查情況填寫《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實地核查記錄》(見附表),實地核查記錄不得有空白項。必要時,可以增加附頁,並可用影象或**等方式描述企業實地核查時的生產條件狀態。實地核查記錄、附頁等資料均應有核查組長和企業負責人簽字確認,參加核查人員如有不同意見,應一併簽署。

企業有關人員有權對實地核查全過程進行監督,並反饋意見。

(八)對實地核查合格的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對企業申請生產的產品抽樣和封樣。

(九)抽樣方法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執行。標準未作規定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則抽樣:

1. 抽樣應當在企業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

2. 抽樣數量應滿足實際檢驗需要,每乙個樣品混勻後平均分成2份,1份用於檢驗,1份由檢驗機構儲存備查。送檢樣品和備檢樣品應保證為同一批次產品。

3. 企業應預留大於抽樣數10倍的產品供抽樣。

(十)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有質量等級的,應抽取企業申請產品中質量等級最高的產品。

(十一)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有與標樣比對的檢驗專案時,企業應同時提供同一型號產品的標樣(有特殊情況應在抽樣單上註明)。

(十二)抽樣時,應注意樣品外包裝完好無損。

(十三)被抽查樣品數量不夠或抽不到樣品的,按現場核查不合格處理。

(十四)需要抽樣工具和樣品容器的,由企業提前準備好潔淨的抽樣工具和樣品瓶,防止造成對樣品的汙染。

(十五)核查人員抽樣後對樣品進行封樣並填寫抽樣單。封條上應有實地核查組織單位蓋章、抽樣人員簽名和抽封樣日期,企業工作人員應對封樣確認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填寫抽樣單時要求字跡工整、書寫規範。

(十六)封樣後,核查人員應告知企業登入國家質檢總局**查詢生產許可檢驗機構目錄,由企業自主選擇檢驗機構送檢。核查人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企業到其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十七)企業應在封樣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樣品寄(送)到檢驗機構。寄(送)過程要防止樣品損壞、封條破損。企業應當充分考慮樣品的保質期,確定樣品送達時間。

(十八)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時應認真檢查。對符合規定的,應當受理;對封條不完整、抽樣單填寫不明確、樣品有破損或變質等情況的,應拒絕接收並當場告知企業,同時應當通知審查部門。對接收或拒收的樣品,檢驗機構應當在抽樣單上簽章並做好記錄。

(十九)檢驗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接收的樣品。檢驗機構應當在保質期內按檢驗標準檢驗樣品,並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檢驗完成後2日內檢驗機構應當向組織審查部門及企業遞交檢驗報告。

附表: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實地核查記錄

企業名稱

企業生產位址

食品新增劑申證產品名稱

核查日期年月日

核查人員

(一)書面申請材料的複核性審查

(二)企業人員情況審查

(三)生產場所、環境、廠房及設施情況審查

注:必要時,「生產場所、環境、廠房及設施情況審查」部分可以留下**資料。

(四)生產裝置和檢驗裝置情況審查

注:1、實地核查時,應另外附頁記錄企業生產裝置和檢驗裝置情況,如實記錄企業實際所使用的生產裝置及檢驗裝置的名稱。

2、企業申請生產兩個以上不同工藝產品,應分別描述各自的生產裝置,並且分別打分。

(五)質量管理情況審查

食品新增劑

名稱可能新增的食品品種 王金黃 塊黃腐皮 硼酸與硼砂腐竹 肉丸 涼粉 涼皮 麵條 餃子皮硫氰酸鈉乳及乳製品 玫瑰紅調味品 美術綠茶葉 鹼性嫩黃豆製品 工業用火鹼海參 魷魚等幹水產品 生鮮乳 一氧化碳金槍魚 三文魚 硫化鈉味精 工業硫磺白砂糖 辣椒 蜜餞 銀耳 龍眼 胡蘿蔔 薑等工業染料小公尺 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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