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教學案例

2023-01-23 11:00:03 字數 5003 閱讀 6656

第一例: 中方a公司與加(加拿大)方b公司在美國簽訂了乙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合同規定:企業設在中國,該合資企業合同在中國審批手續由中方a公司負責辦理(其他條款略)。

合同雙方簽字後。中方a公司雖向**提出申請,但**未批准此合同。因此,加方b公司以中方a公司未履行好自己的審批義務而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要求裁決中方a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中方以合同未生效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問:中方a公司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為什麼?

第二例2023年5月,飛騰商業公司與另外6家企業達成協議,決定共同投資,成立一家具****。在確定成立新公司後,飛騰商業公司草擬了公司章程,新企業暫定名為「明光家具****」,此公司章程經7家企業審核後予以認可。章程中確定新公司的註冊資本為200萬元,其中飛騰商業公司貨幣出資60萬元,其餘投資由另外6家企業承擔,出資方式有貨幣、實物(包括廠房、機器裝置)、圖紙使用權等。

這些出資中,貨幣出資已存入明光家具****籌備處在銀行的賬戶,實物、圖紙使用權等辦理了相關過戶手續。7家企業交足出資後,明光家具****籌備處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後出具了驗資證明。同年11月,明光家具****籌備處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請登記,市工商局經審查後認為,明光家具****的法定資本和生產經營條件是合格的,但是本地已有四家家具廠,市場容量已趨飽和,再設立一家家具公司對本地經濟無大的促進作用,因此不予登記,當明光家具****籌備處把工商局不予登記的通知傳達給飛騰商業公司等企業後,這些單位不服,以市工商局為被告,向ⅹ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市工商局對其設立新企業的申請予以登記。

問:明光家具****是否符合登記條件?本案該如何處理?

第三例北京新觀化工股份****(以下簡稱新觀公司)是2023年3月以募集設立方式組建的股份公司。其發起人共5名,其中2名為集體企業,各持有股份1300萬股;1名為國有中型企業(成立於2023年,2023年到2023年連續盈利),持有股份300萬股;另2名為自然人a、b,分別持有420萬股和380萬股。公司設立時,**按面值1元/股發行,共發行社會公眾股1100萬股,其中,持有**面值達1000元以上的股東共有998名。

公司成立以後,經營狀況良好,2023年盈利200萬元,2023年盈利180萬元,2023年上半年盈利120萬元,2023年11月,經*****管理部門批准,新觀公司**在證交所上市交易。2023年公司經營開始滑坡,該年度首次出現經營虧損。2023年公司因遲延30天公布其財務報告,造成了嚴重後果,被**管理部門暫停其**上市。

問:本案中哪些行為為違反了我國《公司法》的規定?

第四例2023年7月8日,陳某與王某、張某、曾某共同出資設立甲****(以下簡稱甲公司),公司章程規定:陳某出資16%,擔任監事;王某出資64%,擔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張某、曾某出資均為10%。各股東均按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了出資義務。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了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於次年1月10日前送交除陳某以外的各股東。陳某對此非常不滿,多次要求了解公司賬目,王某指令財務人員尹某拒絕提供。

陳某認為其知情權受到侵犯,訴請法院要求尹某向其履行送交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義務。對此案被告是否適格,法院存在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應以尹某為被告,因其為拒絕提供財務會計被告、侵犯股東知情權的直接行為人;第二種意見認為,應以王某為被告,因尹某拒絕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侵犯股東知情權的行為是在其指令下進行的;第三種意見認為,應以公司為被告,因知情權作為股東權是相對於公司而言的。

問:你認為哪種意見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為什麼?

第五例中萬股份****(以下簡稱中萬公司)由於市場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股東大會選任公司董事甲、乙、丙、丁、戊五人組成了清算組。清算組組成後10日內將公司解散事項分別通知了公司債權人並在報紙上進行了公告,規定對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未向公司申報債權者,將不負清償責任。

晨光公司是中萬公司多年的**夥伴,中萬公司決定解散而開始清算時,尚欠晨光公司貨款58萬元,但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6個月之後才到期。此外,雙方還有乙份合同未履行完畢。依該合同,中萬公司還應向晨光公司提供機械產品10臺,該項合同義務已到履行期限,計價款28萬元。

晨光公司在中萬公司通知的期限內向中萬公司申報了債權,同時提出解除合同未履行部分,餘下10臺機械不再發貨。理由是中萬公司已解散,在法律上已喪失履約主體資格。

中萬公司清算組成員對如何處理與晨光公司的債權債務,發生了分歧。甲、乙主張:10臺機械應依約傳送給晨光公司,同時要求對方支付貨款。

至於中萬公司所欠58萬元貨款。雖尚未到期,但由於公司已解散清算,為使晨光公司的利益免受損失,也應進行清償。故所欠58萬元扣除10臺機械應收款28萬元,應向晨光公司清償債務總額為30萬元;丙、丁、戊則主張:

晨光公司拒絕我方履行合同,已違約在先,又因欠其貨款6個月後才到償還期,故中萬公司無義務提前償清。根據多數人意見,清算組決定將10臺機械裝車發貨,未到**款不列入清算方案中清償。4個月後,中萬公司清算終結,辦理了公司登出登記,法人終止。

晨光公司雖接受了中萬公司10臺機械,但仍有30萬元債權無法得到清償,遂以清算組全體成員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問:(1)中萬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是否合法?為什麼?

(2)中萬公司股東大會委任5名董事組成清算組是否合法?為什麼?

(3)中萬公司與晨光公司之間的機械**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可以由晨光公司單方面解除?為什麼?

(4)中萬公司所欠晨光公司的貨款是否可以列入清償範圍?為什麼?

(5)晨光公司的30萬元損失應由誰來承擔?為什麼?

第六例 2023年2月16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一購銷合同,合同規定:甲公司訂購乙公司汽車零配件500套,月未送貨,貨款於7月份最後一批貨到後一次性結清。乙公司知曉甲公司一直因經營管理不善而處於嚴重虧損境地,為了避免甲公司到時不能履行付款義務,於是要求甲公司提供擔保。

甲公司遂請其母公司—丙公司作連帶責任保證人。乙公司表示同意後,乙公司與丙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2023年6月初,甲公司終因資不抵債而被宣告破產。

乙公司按法律規定的程式申報了債權,貨款連同違約金總計34500元,但乙公司只從甲公司的破產財產中受償了25000元,仍有9500元得不到償還。於是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替甲公司償還尚未清償的9500元債務。丙公司認為乙公司已參加了破產財產分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破產程式終結後,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的規定,乙公司債權不能得到全部清償的損失只能由其自已承擔,與丙公司無關。

於是乙公司以丙公司為被告向法院起訴。

問:丙公司的理由能否成立?為什麼?

第七例 2023年2月,冶金公司委託某拍賣招標****就其綜合科研實驗樓專案進行招投標**工作。同年2月,冶金公司對外發布了招標檔案,其主要內容包括:工程名稱為試驗車間,建設規模為12827平方公尺,結構形式為鋼結構,承包方式為工程總承包,承包範圍為土建結構、裝修、採暖、給排水、電力系統、弱電、消防工程等圖紙所示全部內容,質量標準合格,開工日期2023年3月5日,竣工日期2023年5月5日,投標人資質要求為房屋建築施工總承包二級(含二級)以上,投標擔保金額為200,000元。

2023年3月,建設公司提交了投標檔案,交納投標保證金200,000元,並向某區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中心交納招標費10897元。同月,冶金公司經評標確定建設公司為中標人,並向建設公司發出了中標通知書。該中標通知書除確定建設公司為中標人外,還標明實驗車間建築面積為12929平方公尺,中標**為***元,計畫開工日期2023年3月15日,計畫竣工日期2023年4月9日,該中標通知書同時要求建設公司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後30日內,到冶金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公司接到中標通知書後,即著手施工準備。但此後冶金公司認為建設公司只有房屋建築工程總承包一級資質,沒有鋼結構的施工資質,故拒絕與建設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023年9月,建設公司將冶金公司訴至法院,稱冶金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標誌著雙方建設工程合同關係的成立。現冶金公司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建設公司的合法權益並對其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故要求冶金公司退還投標保證金200,000元,並要求其賠償實際損失及可得利益共計268,6100元。

冶金公司辯稱,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為鋼結構,承包單位應具備鋼結構資質證書或總承包資質的業務範圍包含鋼結構資質。建設公司不具備鋼結構的施工資質,所以未與其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標通知書寫明雙方須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建設公司也沒有履行主要合同義務,雙方合同關係不成立。

所以,建設公司只能要求其在投標過程中合理、現實發生的損失,不應包括預期利益損失。

問:雙方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否成立?為什麼?

第八例2023年4月10日,洪某與某房產公司簽訂了乙份《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某房產公司將資訊大廈15層f單元房屋出賣給洪某;購房款為435,999元,除已付定金43600元外,餘款392,399元於2023年5月10日前交清;交房時間為2023年4月10日。當日,某房產公司將該房屋交付給洪某使用。但後來經查實,某房產公司在簽約時並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2023年5月10日,洪某依約支付某房產公司購房款435,999元。2023年5月14日,雙方將該合同報送某市房地產管理局市場管理處登記備案。現由洪某使用訟爭房屋。

2023年,經某房產公司申請,訟爭房屋的權屬人登記為某房產公司。洪某向提起訴訟。

洪某向法院起訴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某房產公司隱瞞其並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事實,導致洪某至今不能辦理產權證。現訟爭房屋的產權登記人為某房產公司,請求法院判令確認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

某房產公司辯稱,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有效,洪某可以依合同取得訟爭房屋的產權證,請求法院駁回洪某的訴訟請求。

問:該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第九例 2023年2月25日,家具公司與工貿公司簽訂了乙份合同書,約定由家具公司委託工貿公司按圖紙加工製作扶手沙發椅500件;交貨方式為家具公司到工貿公司處自提,交貨時間2023年10月10日,總計**132,500元;合同簽訂後,家具公司付定金2萬元,按發票日期60天付清餘款。貨物由家具公司至工貿公司工廠現場檢驗、簽收。後家具公司按約定向工貿公司支付了定金2萬元。

2023年9月24日,家具公司在新聞晨報上刊登了歇業公告,決定當日起歇業。同年10月9日,家具公司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向工貿公司傳送了乙份《關於催要貨物的函》,要求工貿公司交貨。工貿公司以家具公司已在報刊上刊登歇業公告,企業主體發生較大變化為由,要求家公司帶款提貨或尋找一合格單位提供擔保後提貨。

因雙方協商未果,工貿公司一直未同意交貨。家具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解除雙方於2023年2月25日所簽訂的合同;工貿公司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並賠償家具公司損失85,46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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