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研究

2023-01-10 21:42:05 字數 901 閱讀 2406

作者:鞏一丹任向楠

**:《法制博覽》2023年第01期

摘要:民事檢察監督權是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權能,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在我國具有堅實的基礎和正當性。檢察監督的範圍及於整個訴訟過程,但並不意味著檢察機關必然全面介入民事訴訟。

結合我國具體情況,民事訴訟檢察監督的實施存在難以忽視的限制性條件和風險。為了保障法律監督的科學實施,應當將以抗訴為核心的事後監督作為檢察監督制度實施的重點。

關鍵詞: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實施策略

中圖分類號:d925.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9)02-0009-03

作者簡介:鞏一丹(1994-),女,滿族,河北承德人,河北大學政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在讀,訴訟法學專業;任向楠(1991-),女,彝族,河北廊坊人,河北大學政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在讀,訴訟法學專業。

一、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的基本理論

(一)民事訴訟檢察監督的基礎

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論基礎和政治基礎。與西方國家權力制約理論相通,絕對的權力會導致恣意。如果不對審判權加以約束,司法機器將不能有效運作。

在我國,檢察機關實施法律監督的基礎和依據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這樣的政治體制中欲尋求法律的統一適用,需要設立專門的機關來承擔監督職能。與英美法系中檢察權從屬於行政權不同,我國的檢察機關具有獨立的憲法地位,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如此一來,它既要代表國家維護公共利益參與訴訟活動,還應須以法律監督者的身份監督法院的審判活動及執行活動。

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民事訴訟中的糾紛通常是以民事法律關係產生爭議為前提,大多涉及私權利。而中國長久以來崇尚集體主義,強調以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為標準。

對民事訴訟進行法律監督的出發點是為了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另外,國家利益與個人利益休戚相關,在當代中國努力建設經濟社會的背景下,客觀上更加需要檢察機關運用檢察監督權來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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