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區際民事訴訟合作問題研究

2023-01-20 06:09:02 字數 5403 閱讀 4091

以建立民事訴訟案例指導制度為視角

解明霞**提要:

《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發揮指導性案例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指導下級法院審判工作和法律解釋方面的作用。在以制定法為特色的現代中國法律制度下的司法審判工作中,要引入帶有「判例」色彩的中國式的「案例指導制度」是一項前所未有的工作,這其中包含著許多重大觀念的更新和制度的變革。作一項制度改革,其體系構建有許多問題需要我們作認真而細緻的研究。

改革的範圍應從小到大、物件也宜從窄到寬。故本文擬以中部區際合作為前提、以民事訴訟為範圍,談談在中部區際建立相對統一的案例指導制度。

本文所談的案例指導制度是在司法層面上闡述案例的法律價值與功效,是解釋和實現法律的方法,而不是指在立法層面上承認案例的法源地位,與判例制度意義截然不同。故本文案例指導制度的定位是「統一法律適用」。在此基礎上,筆者認為,案例指導制度是指具有創制權的特定法院,以統一法律適用和自由裁量尺度為目的,嚴格遵照規定程式和標準,甄別典型案例作為指導性案例,在特定範圍內為審理同類案件提供有效借鑑和指導,力求減少因地區差異、審級差異、審判組織差異造成的同案不同判現象,從而提公升法院司法統

一、促進公正和效率的一項司法制度。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是我國當前立法與司法的客觀需要。它可以彌補我國立法缺陷,有利於提高司法裁判水平,並且是法律解釋體制的有益補充。

案例在審判工作中發揮指導作用是司法審判中的乙個重要的規律。最高人民法院多年來以案例的形式指導各地法院審判工作的實踐,為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積累了大量的寶貴經驗。而近年來,一些地方法院在發揮案例在審判中作用的各種嘗試也為案例指導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素材。

在此基礎上,筆者認為,案例指導制度必須建立在法律的框架內,並且是根據司法工作的需要,遵循逐步建立和分類建立的原則。具體而言,首先要確定製作和發布指導性案例的主體;其次,制定指導性案例選編的標準,使被選案例具備代表性、正確性和示範性的條件;再次,對於指導性案例的選編、製作和發布過程,構建乙個嚴格而規範的程式;最後,明確指導性案例的效力。

案例指導制度正式見於官方檔案始於2023年《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下文簡稱《二五改革綱要》),在我國法制體系中案例指導制度是新生事物。近年理論界大多將該制度的研究侷限在判例制度研究的範圍內,或將兩者相提並論,研究的思路也大多是從比較、借鑑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的角度,但筆者認為現在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綱要》提出的「案例指導制度」其本質是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利用現有的審判資源來實現維**律穩定、司法權威和司法統一的司法改革方案,與判例制度有本質的區別。本文試以中部區際合作為前提、以民事訴訟為範圍,談談建立相對統一的案例指導制度的一些基本問題。

一、案例指導制度的基本問題

(一)案例指導制度的定位

案例指導制度在我國司法改革中的定位是進行研究的前提條件。首先要明確的是《二五改革綱要》作為法院司法改革的整體規劃已經對案例指導制度進行了基本的定位。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綱要》主體八大部分內容中的第二部分——「改革和完善審判指導制度與法律統一適用機制」是對以往審判指導制度大的整合。

該部分的五條內容構成完整體系,每條內容都直接改革和完善了審判指導制度,從而得以達到法律適用統一的主要目的,進而實現司法公正這個總的目標。根據《二五改革綱要》的內容精神,在一般案件中我們可以通過案例指導制度來實現指導,解決上下級法院關係不合理,法律適用不統一的現實情況。據此,筆者認為案例指導制度的定位應當是「統一法律適用」。

(二)案例指導制度的概念界定

界定「案例指導制度」,首先要明確其作用和功能。如前所述,案例指導制度的根本目標是「統一法律適用」。它既不同於中國歷史上的「判例」,更與英美法系國家的判例法和大陸法系的判例制度有著本質的區別。

案例指導制度建立的目的是為了應對我國千變萬化的社會生活,為了解決我國立法與司法現狀中的諸多問題。其基本組成內容是乙個個的指導性案例,幷包括其中的判決書和所確立的法律原則等內容。由這些指導性案例以及關於指導性案例的地位、價值、內容、形式、效力及產生、適用等方面一系列規定共同構成案例指導制度的制度體系。

綜上,案例指導制度是指以統一法律適用和自由裁量尺度為目的,嚴格遵照規定程式和標準,甄別典型案例作為指導性案例,在特定範圍內為審理同類案件提供有效借鑑和指導,力求減少因地區差異、審級差異、審判組織差異造成的同案不同判現象,從而提公升法院司法統

一、促進公正與效率的一項司法制度。

二、建立民事訴訟案例指導制度的客觀需要

(一)彌補我國立法缺陷的需要

成文法是立法者對以往法律實踐活動的階段性總結,無論多麼詳盡的立法,也決不可能窮盡社會生活的所有領域和各個環節,注定存在「空隙」,也就是說法律條文和特定的案件事實之間總是存在著某種距離。對法律尚無明文規定的,而實踐中又迫切需要調整解決的社會問題,法官往往陷入兩難境地:如果以法無明文規定或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為由而迴避某些問題或將案件駁回,則可能使公民的正當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而案例指導制度無疑就是乙個很好的選擇。案例指導制度通過微觀的運用國家法律政策、法律意識,對不斷產生的新案件進行審理、裁判,並運用這種新的案例來指導同類案件的全域性性審判活動。

(二)有利於保證法律的統一適用和規範自由裁量權

建立案例指導制度則是統一司法裁判尺度的較好方案之一。這是因為指導性案例具有以下鮮明的特點:一是適用的廣泛性。

凡是法律存在缺陷或漏洞的地方,均可通過建立案例指導的方式予以彌補。二是規則的具體性。許多案例指導制度所確定的規則往往是在各種規則的評判和權衡中進行選擇的,更具現實的價值。

三是體系的開放性。司法實踐是不斷發展的,案例指導制度所確定的規則將以歷史條件為轉移並不斷發展。四是發展的漸進性。

它服務於司法裁判的實際需要,呈現出不斷積累和不斷完善的特點。

三、中部區際合作建立民事訴訟案例指導制度的構建設想

一項制度的成功除了要有正確的制度定位,還取決於具體制度設計的科學性。下面筆者就以中部區際合作為前提、以民事訴訟為範圍,對在中部區際建立相對統一的案例指導制度提一些拙見。

(一)建立民事訴訟案例指導制度的基本原則

1、法制統一的原則。首先,指導性案例的創制必須依照法定程式進行。這樣才能確保案例指導制度的效率和指導性案例的質量。

其次,指導性案例的創制要充分考慮到制定法的立法環境、立法政策、立法動機等,絕不能與制定法相牴觸,也不能與公認的法學理論相矛盾。必須注重法律體系內的協調,要與其他法律形式之間保持內部的和諧統一。

2、逐步建立的原則。在我國,案例指導制度屬於新生事物,必須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第一,應當制定案例指導制度建設的總體方案,就制度建設的總體要求、基本原則、建設目標、工作階段和工作要求做出全面而細緻的安排,下發區際各級法院指導案例指導制度的建立。

第二,逐步建立起指導性案例創制的各項管理制度,如報送制度、初選制度、初審制度、審核制度、公布制度以及評價制度等。第三,逐步建立起指導性案例創制的各項服務制度,如分類制度、檢索制度、說明制度、綜述制度、交流制度等。第四,逐步建立起指導性案例的提公升制度,在綜述的基礎上,逐步將指導性案例報最高人民法院。

(二)民事訴訟指導性案例的確立

1、選編的標準。有學者提出,案例一般要求按照下列條件選擇:(1)有代表性,即各種型別案件中各種情況的典型案件,如性質容易混淆的案件,政策界限容易模糊的案件,在某種新情況下發生的特殊案件等;(2)判決正確的案件,個別有教育意義的錯案也可以選用;(3)判決書事實闡述清楚,理由闡明充分,論點確切,有示範作用的。

筆者認為,作為具有拘束力的指導性案例,應當從法律原則、法律適用、法律解釋、指導意義等方面確立科學的選編標準。具體入選標準方面,確定為指導性案例的可以是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1)新型別案件,且案件缺乏有效的裁判規則。

這裡的裁判規則應作廣義的理解,包括相關《立法法》所確定的各層次的法律規範也包括相關的立法和司法解釋。而且也不能將缺乏有效的裁判規則理解為「尚無制定法律」。(2)易發、多發案件,適用法律精當、有典型代表意義,確立的裁判規則具有指導價值;(3)疑難複雜案件,裁量準確、有突出借鑑意義;(4)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對維護司法公正和體現社會價值有相當大的現實意義;(5)其他型別案件,對如何具體適用法律條款有普遍指導意義。

2、製作和發布的主體。由各高階人民法院製作和發布指導性案例,其理由在於:第

一、指導性案例應當少而精,注重質量而不是數量。如果允許各級法院都享有這一職能,設定主體不單一,必然導致指導性案例被濫發、濫用,造成司法管理的混亂,有悖於加強案例指導制度的初衷。在制度建立之初,將指導性案例控制在乙個適當的數量上以循序漸進,有效地消除指導性案例過於龐雜可能導致的弊端,而且從司法統一和設立標準方面更易控制。

第二、由於指導性案例常常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作用,因此製作和發布旨在填補法律漏洞的指導案例更要嚴格限制。如果各級法院都享有製作和發布的權力,隨意的填補法律漏洞,很難保證指導性案例與立法的精神、目的和原則是相吻合的。

3、確立的程式。(1)選報。各級人民法院的相關業務庭室都可以向其指導性案例的初選機構(如研究室等)報送相關的案例。

該案例應當具備指導性案例的基本條件,如是根據非具體的裁判規則所做出的案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例等。報送的案例應當附有相應的裁判要旨,說明裁判做出的基本邏輯和負載的裁判規則。法院內部的案例初選機構應當及時對相關業務庭室報來的案例採取適當的方式進行初選。

初選的內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指導性案例的基本要求;程式和實體的處理是否合法;裁判文書的內容和形式是否規範;裁判要旨是否妥當;該判決對同類案件的裁判是否具有指導作用等。

(2)審定。上述選報的案例,對於符合條件者,可以初選為指導性案例,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或指導性案例確認委員會初步審定。各級人民法院經過初審的案例,可以直接報送各省高階人民法院進行審定,也可以經過上級人民法院的審核後再報送。

省高階人民法院應當對指導性案例的報審程式做出具體的規定。鑑於指導性案例對各級人民法院今後審理同類或者類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所以,應明確審核機構、審核內容、審核程式、審核時限等。之所以要建立指導性案例審核程式,主要考慮到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確保指導性案例的製作質量。目前,每年由各人民法院製作的裁判文書多達數百萬,有的與指導性案例的要求相去甚遠。如果對指導性案例的製作缺乏適當的質量控制,最終將損害其價值和權威。

二是方便指導性案例的選擇適用。作為彌補制定法漏洞的指導性案例應當少而精,因為浩如煙海的指導性案例將使法官、律師以及當事人在選擇時茫然不知所措。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一是該候選案例在事實認定和審判程式方面是否正確、合法,二是該候選案例所創制的裁判規則是否符合基本法理或法律政策、法律原則;三是該候選案例對今後同類案件的裁判是否具有指導作用,四是該候選判例與先前已經公布的判例是否存在矛盾和衝突。

(3)公布。對審定後的指導性案例,各省高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公布,公布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公布的機關。指導性案例的公布機關是省高階人民法院。

二是公布的範圍。指導性案例作為裁判規則,不僅法官需要對其了解,當事人也需要對其了解。所以,應當向全社會公布,而不應僅僅在本系統或本法院內部公布。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的先例判決最初僅僅在法院內部公布,後來才以公告的形式向社會公布,而天津市高階人民法院的判例從開始起就通過《天津審判》向社會公布。三是公布的形式。現在各高院都在本省較大報紙有專刊或有**,可以在專刊、**上予以公布,或通過出版書籍的方式予以公布。

今後,隨著指導性案例的增多,應當逐步建立起較為科學、完備、方便的檢索系統。 (4)廢止。當指導性案例為其他新的法律解釋觀點所代替,或者因其他原因而失去指導性時確認該案例的機構可以根據下級法院、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廢止某一指導性案例。

被廢止的案例自廢止後對其他案例不再具有指導性,但對於該案件當事人的效力不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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