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訴訟法中電子資料證據規則之運用研究

2023-01-02 15:42:04 字數 874 閱讀 9325

作者:常寶蓮

**:《學理論·下》2023年第05期

摘要:電子資料和傳統的證據相比,既具有一定的共性,同時又具有自身的獨特特點,比如動態性、變化性和無形性、易刪減性、載體依賴性等特點。所以電子資料在運用證據規則時,既要遵循傳統證據規則的要求和精神,還應當根據電子資料自身的特點有所變通。

在運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時,尤其要注意排除那些通過引誘、惡意侵入等非法手段獲取的電子資料。運用最佳證據規則需關注電子資料無法提供原件時的解決辦法。運用補強證據規則主要補強那些存有疑點的電子資料,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電子資料的影印件、複製品。

證明力大小規則主要側重於比較證明同一事實的多個電子資料證明力之大小。

關鍵詞:電子資料;證據規則;排除;最佳;補強;證明力

2023年8月修改的民事訴訟法中新增加了一種法定證據種類——電子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具有不同於傳統證據的獨有特徵,其生成、傳送、儲存需要依賴於一定的電子載體如電子計算機的硬體、軟體;電子資料具有易損毀和易刪減、易改變的特點;電子資料的存貯和保全需要具備一定的電腦知識,使其具有科學證據的特徵等屬性。學界在2023年民訴法修改後關於電子資料展開了一些有價值的**和論述,但關於電子資料證據規則運用方面的論述比較少,本文重點討論民事訴訟中電子資料證據規則之運用,以便為民事訴訟主體運用電子資料進行事實認定提供一些思路。

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之運用

傳統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指除了法定例外情形外,法官不得將非法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應當將其予以排除。這裡的非法證據主要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證據,證據的**形式不合法,以及取證程式和手段違法的證據[1]。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法律中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頒布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新民事訴訟法》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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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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