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自認法律規制研究

2022-10-10 17:21:04 字數 882 閱讀 3840

作者:高逸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24期

摘要自認制度作為民事證據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有著尊重當事人權利處分、限制法官審判權行使、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實現司法公正等積極作用。我國對自認規則的理論研究和相關立法尚處於初步構建階段,不能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本文通過對自認的含義、自認的成立要件、自認的法律效力等幾個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研究,在此基礎上提出立法上對自認制度進行完善的建議和構想:

完善法官闡明義務,確立當事人真實義務。

關鍵詞自認制度民事證據制度法律規制

作者簡介:高逸,樂清市人民法院柳市法庭書記員。

中圖分類號:d9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8-106-02

一、自認的含義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之間攻擊防禦的方法通常是通過來提出主張、予以否認或者抗辯,以及對否認之抗辯或對抗辯之抗辯來實現。然而主張、抗辯往往基於舉證責任之分配,以證據為依據確定其是否成立,並作為當事人能否勝訴的基礎。自認制度的設立改變了這種應然性規律,使自認之事實具有了免除舉證責任並且拘束訴訟的效力。

在不同國家的民事訴訟法律體系中,自認的含義和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對自認的含義有廣義與狹義的理解。狹義的自認僅指在訴訟法中具有免證事實之效果的自認豍(即裁判上的自認)或者說是僅指在訴訟中當事人對於己不利的事實通過各種方式予以承認的行為。

而廣義的自認則包含了裁判上的自認和裁判外的自認。由於裁判外的自認在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訴訟中一般沒有法律規定加以規範,所以裁判外的自認一般被視為一種訴訟資料,沒有約束力。豎本文僅研究裁判上的自認。

基於狹義的自認對自認的場合、內容、形式等要件均有限制和要求,筆者認為,應當將狹義的自認界定為,在訴訟中的口頭辯論程式或者準備程式中,作出的表明對對方當事人主張的於己不利的事實進行認可(或者是對該不利於己的事實沒有爭議)的辯論陳述。

論民事訴訟自認制度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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