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探析

2023-02-06 01:24:04 字數 872 閱讀 7113

作者:張其瑞

**:《科技視界》2023年第11期

【摘要】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和責任分配涉及到訴訟雙方當事人存在爭議事實是由哪方提供證據並證明其真實性,而且涉及當事人是否可以舉證或舉證不充分時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它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從目前來看,對於舉證的分配問題還存在較多的爭議,在認識上也有模糊不清的問題。因此,我們從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舉證責任倒置的角度對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進行解析。

【關鍵詞】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

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和責任分配涉及到訴訟雙方當事人存在爭議事實是由哪方提供證據並證明其真實性,而且涉及當事人是否可以舉證或舉證不充分時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1 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

舉證責任分配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各訴訟法律關係主體,誰提供證據去證明待證事實的這樣乙個責任劃分問題。在其看起來複雜的邏輯背後,歸根結底就是兩個方面:(1)在各訴訟主體中,承擔舉證責任的訴訟法律關係主體有哪些;(2)在承擔舉證責任的訴訟主體中,哪方具體承擔什麼樣的舉證責任。

我國的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可從以下幾方面思考:

1.1 人民法院不承擔舉證責任

因為舉證責任是與訴訟結果相聯絡的一種責任,它在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待證事實時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所以人民法院不承擔舉證責任。而且,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扮演的角色是民事權益糾紛的裁定者,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對於訴訟的勝敗並無瓜葛;舉證責任與訴訟主張是相聯絡的,但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並沒有提出訴訟主張,所以也不應承擔舉證責任。明確來說,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所承擔的僅僅是裁判證明責任,而且在此期間的調查收集證據的動作,目的是裁判證明,是國家賦予其公正、公平審理案件職責,是義務,絕對不能將法院在某些情況下調查收集證據的動作看成民事訴訟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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