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

2021-05-11 08:06:10 字數 1194 閱讀 3009

從現象上看,原告在提起訴訟時,被告在答辯時,就須提出一定的事實主張,然後才產生提供證據的責任,最後在事實真偽不明時才承擔證明責任。但從實質上看,預置的證明責任使當事人知道哪些事實應當在訴訟中主張並加以證明,也即證明責任先於主張責任而存在。從上述分析看,兩種責任是相輔相成、相互配合的。

但主張責任主要源於辯論主義的要求,而證明責任則源於案件事實的真偽不明狀態及法院不得拒絕裁判的要求。

四、證明責任的分配標準

證明責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交示同法律要件事實的證明責任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預先分配。一般來說,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一方,理應負擔證明責任,但因此而絕對化,由原先負擔全部敗訴風險會極不公平,特別是在證據控制在被告手中而原告通常處於無證據狀態的情況下,就必然使原告負擔過重,導致原被告在訴訟中的地位嚴重不平等,也會使證明活動複雜化和導致訴訟不經濟。證明責任的分配還源於一定立法政策的需要,如在特殊侵權訴訟中側重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等。

所以,我們採取的證明分配標準是,主張權利存在的人,應就權利發生的法律要件事實負證明責任;否認權利存在的人,應對存在的權利障礙要件、權利消滅要件或權利排除要件事實負證明責任。對按此標準不能獲得公正分配結果的少數例外情形實行證明責任倒置。

五,證明責任倒置

是指將依據法律要件分類說應當由主張權利的一方當事人負擔的證明責任,改由否認權利的另一方當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實的不存在負證明責任。證明責任的倒置主要發生在侵權訴訟中。

六、推定與證明責任

推定包括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實上的推定。其中法律推定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推定,它能減輕主張推定事實的一方當事人證明上的困難,並將不存在推定事實的證明責任轉移於對方當事人。事實上的推定,是法官依據經驗法則,從已知事實推斷推定事實存在的假設。

事實上的推定不具有轉換證明責任的作用。

七,間接反證與證明責任

在證明活動中,有些案件的主要事實難以用直接證據證明,因為主張待證事實存在的一方當事人只能提出若干間接事實來證明其主張。而對方當事人則通過提出另一些間接事實,以推翻關於存在待證事實的主張。證明責任的負擔按以下規則確定:

主張案件主要事實存在的一方當事人對主要事實和為證明主要事實而提出的簡接事實負證明責任;否認本案件主要事實存在的對方當事人對其主張的相反的簡接事實負證明責任。

八,證明責任的適用

適用證明責任作出裁判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對裁判上的要件事實存在著爭議;該爭議事實需要證明;已經為當事人舉證提供了充分的程式保障,已用盡了程式上許可的證明手段,法官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仍然不能就事實的真偽獲得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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