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制度研究

2023-01-02 21:15:02 字數 661 閱讀 5964

作者:姜海飛

**:《智富時代》2023年第11期

【摘要】民事訴訟法在舉證方面有乙個基本原則就是「誰主張誰舉證」,這一原則無疑是規範和標準的,是符合我國民訴法整體的大趨勢的。本文就從舉證責任倒置的產生的必要性、價值基礎、以及如何適用方面進行**。

【關鍵詞】舉證責任倒置;界定;適用;價值基礎

一、舉證責任倒置概念的界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舉證責任倒置與此原則正好相對。所謂舉證責任倒置,就是指由於案件的特殊性和原告調取爭取的難度較大,出於公平公正角度和保護被害者的原因考慮,使得原告一方當事人對其主張的事實不承擔舉證責任,而由另外一方來承擔舉證責任的制度[1]。

舉證責任倒置和誰主張誰舉證,共同構成了我國民事訴訟法完整的舉證責任分配體系。

因為我國現在民事案件的多樣性、負責性,舉證責任倒置制度的出現是必然且合理的。從訴訟雙方的利益出發,舉證責任倒置制度是平衡雙方利益的需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將舉證責任全部歸於原告一方是不符合其利益的,從適應社會發展出發,民事訴訟案件現在是多樣複雜的,有許多新型案件是無法用以往的方法和視角去解決問題的,如環境汙染、產品質量事故,在這些案件中,受傷害的往往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由他們來舉證,不利於社會的發展,更是不利於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健全。

二、舉證責任倒置的正確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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