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民事訴訟時效制度

2023-01-11 00:09:05 字數 3175 閱讀 1583

摘要:時效制度是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穩定社會秩序。但是,在社會現實生活中,一些當事人因不重視訴訟時效制度,或片面理解訴訟時效內涵,特別是歪曲訴訟時效制度,並導致不正確行為的發生,衝擊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影響了中國法制建設的程序。

關鍵詞:時效制度;訴訟時效;除斥期間;自然權利

時效制度是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穩定社會秩序。但是,在社會現實生活中,一些當事人因不重視訴訟時效制度,或片面理解訴訟時效內涵,特別是歪曲訴訟時效制度,並導致不正確行為的發生,衝擊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影響了中國法制建設的程序。

一、時效制度的由來及含義

時效制度起源於羅馬法,《十二銅表法》就有這樣的規定:「凡要式轉移物沒按規定方式轉讓的,受讓人繼續占有不動產兩年,動產一年而取得所有權」,這是對取得時效的最早規定,之後又確定了消滅時效。2023年蘇俄民法典揚棄了資本主義國家民法中關於時效制度的規定,首創「訴訟時效」。

中國2023年4月12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章對訴訟時效作了專章規定,確定了中國的訴訟時效制度。中國的訴訟時效由於受蘇俄民法典的影響,只規定了消滅時效,包括兩種:第一是普通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是特別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之後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規,針對不同的法律關係也作了相應的規定。

時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經過一定的時間而導致一定民事法律後果的制度。而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不行使達到一定的期間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中國訴訟時效有以下特點:

(1)以權利人不行使法定權利的事實狀態的存在為前提。具體說,訴訟時效的作用必須以一定的事實狀態為前提,如果沒有一定的事實存在,也就無所謂權利,無權利,自然也就無所謂法律救濟;(2)訴訟時效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而非實體權利。勝訴權體現為法院對當事人權利請求的支援。

只要訴訟時效屆滿,勝訴權將會消滅,即使權利的存在是一種客觀事實,也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民事實體權利並不因此而消滅。一方面,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並沒有消滅,他仍有權接受義務人的履行;另一方面,當事人的起訴權並沒有喪失,起訴後,法院不能裁定不予受理,當事人只是沒有勝訴的希望,其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援;(3)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其強制性表現為它是國家法律的規定,體現的是國家的意志,一旦制定並加以頒布,不管民事主體的主觀意志如何,都不能通過自己的行為加以改變;(4)訴訟時效的普遍性。

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主體適用上的普遍性,對一切涉及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皆適用;二是客體適用上的普遍性,一切民事權利皆可適用。中國《民法通則》第2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以及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充分說明了這一特點。

二、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與訴訟時效最相近、最容易混淆的是除斥期間。除斥期間是指某種權利法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法定的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法定期間屆滿後,便發生該項實體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中國《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是為放棄受遺贈。」《合同法》第193條規定: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這裡規定的兩個月、六個月,就是除斥期間。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既有相同點,又有很大的差異,容易混淆。二者的相同點在於:(1)皆以一定的事實狀態的存在為前提;(2)皆以一定的法定期間的經過為條件;(3)皆有催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社會秩序之目的。

二者的不同點更明顯:(1)適用物件不同: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而除斥期間則適用於形成權;(2)法律後果、適用條件不同。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並不因此而消滅,債務人自願履行義務的,不受時效的限制,其不依義務人主張,法院不能主動適用;而除斥期間屆滿,則使權利人的實體權利消滅,除斥期間的適用不需要當事人提出主張,法院也可依職權主動適用;(3)期間性質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以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而且可以因一定事由的發生導致其中止、中斷或者延長;除斥期間則從權利成立時起算,且為法定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的發生而導致其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可見,明確二者的相同點,特別是明確二者的不同更有利於對合法權益的保護。

三、違反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

論及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有必要分析一下自然權利和法律權利:自然權利是指人生而享有的追求自由、平等、幸福、財產等的權利,這些權利是與生俱來、不可剝奪、客觀存在的。洛克在談到人的自然自由權利時指出:

「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間任何上級權利的約束,不處在人們的意志或立法權之下;」顧肅也指出「人的一切權利都是與生俱來的,因此,『生命、自由和財產』的天賦權利對於社會和**都是不可取消的權利。」雖然洛克、顧肅的說法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關於自然權利的本質描述是應當加以肯定的;而法律權利則是在特定條件下產生,由法律所賦予,並由特定的法律規範所確定的權利,具有現實性、確定性和有限性,核心內容為權利法定、權利有限、權利自由。自然權利是法律權利的基礎,法律權利是自然權利的昇華。

在一定意義上說,自然權利是無限的,而法律權利是有限的。法律權利的有限性,既包括範圍上的有限,也包括時間上的有限。超越法律規定的限度,就必然要承擔一定的不利後果。

違反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是指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將要承擔的法律後果。凡權利人在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怠於或不行使權利的,將產生以下後果:第一,法律上推定權利人自願放棄勝訴的權利。

權利是可以放棄的,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既然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間提起訴訟,法律就推定權利人不願意通過訴訟實現自己的權利;第二,權利人勝訴權的消滅。時效期間完成後,權利人雖然可以提起訴訟,法院也會受理,但法院在審查發現無延長事由後,法院最終會駁回其訴訟請求;第三,自然權利的產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並沒有消滅,而是成為一種不受法律保護的自然狀態下的權利,即自然權利。

權利人的權利能否最終實現,完全取決於義務人是否願意履行。如果義務人不願意履行,權利人就永遠喪失實現權利的機會,吃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間差」的啞巴虧。

四、適用時效制度應注意的事項

從上述訴訟時效內涵與特點可以看出:它追求的只是一種法律上的公平,而非實質上的公平。將法律上的公平與實質上的公平完全統一起來,就必須重視時效在維護合法權益中的作用,增強權利意識,依法辦事,依***,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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