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制度研究

2022-12-30 02:24:07 字數 819 閱讀 7251

作者:龍慶軍袁劍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19期

摘要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民事「執行亂」的問題屢見不鮮,已經直接影響到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司法權威也面臨挑戰。在此,本文對目前民事執行活動的現狀、成因以及檢察機關如何在民事執行活動中發揮法律監督作用等相關問題略作**,以期對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順利開展有所裨益。

關鍵詞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司法機關

作者簡介:龍慶軍,湖南湘西自治州花垣縣人民檢察院;袁劍,湖南郴州桂陽縣人民檢察院。

中圖分類號:d926.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2)07-158-02

民事執行制度是指在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中承擔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時,由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或由審判員直接移送執行員執行的一項重要民事制度。該制度的設計初衷是通過國家公權力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來保障權利人實現權利。作為專門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如何有效規範民事執行活動,積極穩妥開展執行監督,確保債權人順利實現債權,維護社會的安定和諧,已成為目前的當務之急。

一、目前民事執行活動的現狀及成因

一直以來,民事案件「執行亂」是我國司法實踐中讓人困擾的現狀,這一現實問題直接影響著司法機關執行工作的開展。執行亂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兩點:

1.法院內部執行工作機制不健全。法院內部立案、審判、執行各環節相互獨立,互相不受干擾。這種機制有利於廉政建設,確保法院審判的公平正義。

但司法實踐中,由於這種獨立性,這三個環節工作銜接不順暢現象比較突出,如負責案件審判的法官只考慮案件裁判,在審理過程中,較少運用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或者財產保全不到位,導致裁判後無財產可供執行。另外在案件執行中,由於執行措施和手段陳舊,缺乏創新,執行力度也遠遠差強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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