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問題研究

2023-01-10 19:09:06 字數 893 閱讀 8534

作者:蒲柯全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23年第08期摘要:「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

」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最基本的物質基礎,在經濟水平高速發展、城鄉居民食品安全亟待有序規範的今天,食品安全問題貫穿於人類社會發展的全過程,現如今廣大人民群眾吃飽穿暖已不再是當下最迫切的需求,而食品安全問題成為了目前重中之重的社會、民生問題。

關鍵詞:消費者;食品安全;食品召回

一、前言

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食品安全問題是全社會共同關注的重大民生問題,不但人類的生命健康權與之息息相關,全世界的經濟發展、社會秩序穩定發展也受到很大程度的影響;當下頻繁爆發的禽流感、地溝油等食品安全問題時刻侵害著公眾的生命健康。對此,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在不斷地修改和完善,而作為食品安全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的食品召回制度發展卻相對滯後,而今已不能很好的平衡食品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與利益,更不能有效的切實保護食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食品安全牽涉面廣,食品召回制度無疑為「舌尖上的安全」加上了最牢固的保險。

二、我國食品召回制度的現狀

(一)食品召回制度概述及發展現狀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產者按照規定程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我國的食品召回制度發展起步較晚,目前,雖然食品安全的監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近年來食品安全事件頻發,導致食品產業的誠信度急劇下降;因此,我國在一系列相關檔案中明確規定: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以法治方式維護食品安全。

在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中明確規定:「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由此可見,我國新法要求有危險的食品就必須得召回,相比以往來看,新法對召回食品的規定更加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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