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簽證效力的法律問題

2023-01-14 00:51:03 字數 783 閱讀 3460

對於鑑定報告所列之爭議③部分,法院認為:因沒有發包人委託的監理單位、現場工程師或專案負責人的簽字確認,且工程現場也無法看出承包人確實進行了施工;承包人稱該部分為隱蔽工程但未能得到發包人的認可;因此,承包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對爭議③部分不予確認。

法院據此作出判決,認定涉案工程造價為人民幣6509萬餘元(6377萬元+73萬元+59萬元)。

三、 律師評析

工程造價的確定往往牽涉工程簽證是否有效的問題。工程簽證是指按承發包合同約定,一般由承發包雙方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合同價款之外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籤認證明。它是由發包人、承包人兩個法人代表的委託**人,就合同價款之外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籤認證明,涉及合同價款之外的款項,是法人代表授權行為的具體實施與體現。

在工程簽證中,委託**人的行為是通過合同約定明確委託事宜和許可權的,其行為不能覆蓋法人之間的合同約定,並受到合同約定之約束。

由於工程簽證行為的這些特點,它可以在委託**人平台上通過籤認證明的形式,高效解決施工過程中在限額範圍內各種行為的涉款事件,促進了各種不同的有爭議施工行為的高效協調和快速解決。

是否進行工程簽證,涉及工程安全性、合法性以及發包人對工程造價的預期負擔能力。實踐中,未形成簽證單形式的變更一般不被認可;而形成了簽證單形式,但在內容或簽字等方面存在瑕疵的往往容易引發爭議。為規範簽證行為,防止出現以不正當手段騙取簽證的情況,我們建議:

發包、承包雙方在施工合同或補充協議中對何種形式為有效簽證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並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嚴格按約定辦理;發包人對監理單位行使確認權的授權應有明文限定,以避免糾紛的發生。

本文發表於2023年第2期《深圳建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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