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廣告法律問題探析

2021-06-21 12:25:16 字數 1584 閱讀 9293

作者:苗文傑

**:《今日湖北·中旬刊》2023年第01期

一、懸賞廣告應置於合同法分則

懸賞廣告在社會中存在的形式很多,我國《民法通則》以及其他民事立法雖對懸賞廣告未做具體規定,但也未禁止。2023年開始起草的《合同法》的建議稿中曾將懸賞廣告明確作為一種要約方式,但最終頒布的《合同法》卻取消了這一制度。

2023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時,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在通常情況下,拾得人應返還拾得遺失物,但可要求權利人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只有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時,拾得人才可獲得報酬,但是物權法對此未作直接規定,只是通過此規定間接推知權利人有支付報酬的義務,拾得人仍然無法實現其報酬請求權。

懸賞廣告系契約,契約是當事人各方為改進自己的經濟狀況而在交易過程中確立的一種權利流轉關係,因而若將懸賞廣告置於物權法之中,顯然不利於對懸賞廣告行為人權利的保護,也不利於交易安全,故懸賞廣告不宜置於物權法。反觀《合同法》立法目的是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與懸賞廣告不謀而合。而且我國《合同法》分則中羅列了多種具體的合同形式,懸賞廣告是一種合同形式,按照其他有名合同的模式進行立法,實屬應當。

因此,在我國未來民法典中將懸賞廣告置於合同法分則更為合適。

二、懸賞廣告的具體立法建議

筆者認為在未來我國的《民法典》中應當借鑑外國先進的立法模式,以契約說為基礎,考慮物權法與合同法的銜接,將懸賞廣告置於合同法分則予以特殊規定。其內容包括:第一,明確懸賞廣告的概念。

第二,明確懸賞廣告的生效條件。一是廣告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是廣告人意思表示真實自願;三是懸賞廣告指定的行為和報酬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四是相對人完成了懸賞廣告指定的行為。第三,確定懸賞廣告的生效時間。

廣告行為當屬要約行為,要約的生效在《合同法》中採用的是到達主義,即只有在社會公眾知曉的情況下要約才生效,廣告人才受約束。所以,應以廣告向社會公開的時間為懸賞廣告的生效時間。第四,確定懸賞廣告的撤銷規則。

廣告公開後,不得擅自撤銷,尤其是規定了行為履行期限的懸賞廣告。廣告人撤銷廣告必須在行為人未完成廣告指定行為之前作出,以發出廣告相同的形式或者類似形式進行,對即使不知撤銷的人亦有效。第五,針對懸賞廣告的不同種類,確定懸賞廣告不同的法律效力。

遺失物懸賞廣告,拾得人有向失主歸還遺失物的義務,同時也享有得到懸賞廣告標明的報酬的權利;廣告人享有得到遺失物的權利,同時也負有支付自己所做出承諾的報酬的義務。行為人既有獲得懸賞廣告所約定報酬的權利,又有要求失主償還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的權利。優等懸賞廣告,則廣告人僅對實施指定行為人的優勝者給付懸賞金額。

並由懸賞廣告之人判定實施懸賞廣告指定行為的優勝者,懸賞廣告中無指定判定人的,由廣告人予以判定。實施懸賞廣告指定行為的人,不得對判定中出現的實質性問題及判定結果提出異議,但有兩種情況例外:一是判定人私自更改懸賞廣告中判定的標準;二是違背懸賞廣告中的判定程式。

第六,規定完成懸賞廣告指定行為的人,即使行為時不知有懸賞廣告,也有權請求給付懸賞金額。第七,規定完成懸賞廣告指定行為的人,自完成行為之日起一年內未請求給付懸賞金額的,廣告人可以不再承擔給付懸賞金額的義務。

優等懸賞廣告法律問題初探 張學文

張學文上傳時間 2005 11 11 優等懸賞廣告,是一種特殊的懸賞廣告,指在完成廣告所指定行為的數人中,僅對被評定為優等者給予報酬的廣告。優等懸賞廣告在日常生活中頗為常見,如有獎徵集產品的標誌或廣告詞 有獎徵文比賽等。然而,我國法律對其未作任何規定,理論上也少有論及。鑑於此,本文將就優等懸賞廣告的...

懸賞廣告法律性質初探

作者 趙春暉 山東青年 2017年第05期 摘要 現如今,懸賞廣告日益常見,糾紛亦是不斷。翻閱我國現有的法律條文,有關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問題並無明確提及。在學術上,導致存在不同觀點,爭議不止 在司法實踐中給司法機關審判相關糾紛時帶來了諸多不便。本文立足於懸賞廣告的基本定義,對比分析國內外各種學說 立...

保證期間若干法律問題探析

一 保證期間的概念和分類 保證期間,是指根據債權人和保證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作為具有法律意義的時間因素,保證期間是保證之債的重要內容之一,關係到保證之債的效力 保證人的權利及主債的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對保證期間作了如下分類 1 約定期間,是指債權人和保證人約定由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