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義滅親的法律問題

2023-02-02 09:39:03 字數 1524 閱讀 9915

刑訴法修改擬取消「大義滅親」是人性的回歸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據參與草案修改論證的專家透露,本次修訂的條文超過刑訴法條文的1/4。草案將增加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近親屬可拒絕作證、確保辯護權落實及允許反腐部門使用技術偵查手段等條文。

其中,對於證人作證方面較大的突破,是擬規定除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親屬有拒絕作證的權利。但近親屬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1 p1 d/ m" v:

g" f- w如果此條得以通過,長期以來在我國大力提倡的「大義滅親」司法政策將被顛覆。但是,我們認為,部分取消這一政策的適用,是司法向人性的回歸。

「大義滅親」最早記載於春秋戰國的《論語。子路》,但是孔子從人倫天性出發,不贊同這種觀念,主張「父為子隱,子為父隱」,這一主張,發展到後來就是延續中國文明2000餘年的「親親得相首匿」的刑事司法政策。漢唐及至明朝,都在刑律中明確確認了這種制度。

**時代,國民**刑法規定:「親屬(配偶、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間犯藏匿犯人及湮滅證據罪,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在新中國成立之前,大義滅親的司法政策是沒有得到承認的,而「親親得相首匿」制度,在彰顯孝道的同時,又鮮明地反映出「儒法結合」、「禮法合治」下的人倫精神,為各朝**立法認可,是中國法制程序當中的乙個亮點。

新中國成立以後,一直未能制定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依靠刑事政策解決刑罰問題,大量引入前蘇聯的法律理念,同時認為新中國成立之前的立法均屬於剝削階級的法律,一概不予認可(可參考***簽發的一系列檔案)。在當時的司法實踐中,以階級鬥爭為綱,淡化甚至漠視人倫親情,特別是文革期間,製造了大量的家庭悲劇,完全廢除了親親得相首匿的司法傳統,變相確立了「大義滅親」的司法政策。

2023年中國第一部刑事訴訟法制定時,仍然沒有走出「大義滅親」的範疇,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這一證人範疇,涵蓋了所有人,也就是說無論證人與犯罪嫌疑人屬於何種關係,均應當作證。此外,該法還規定,對於隱匿不報的,以包庇罪論處。

這是新中國法律體系中第一次明確「大義滅親」的制度。

2023年刑訴法修改時,社會要求取消「大義滅親」制度的呼聲也很高,但是最終修訂時仍然延續了79刑訴法的規定,在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同時,97修訂案在第45條再次強調「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這一條文中所說「法律追究」,在親屬之間主要指的就是包庇罪。

本次刑事訴訟法的修訂草案,新增一條:「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這一條款修正了以往司法條文「大義滅親」的方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近親屬中的配偶、父母、子女有權拒絕出庭作證。

但是,對於其他親屬而言,比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不在此限,仍然具有法律規定的作證義務。

本次刑訴法的修改,糾正了大義滅親的有失偏頗的政策,一方面是對儒家司法傳統的回歸,另一方面,也部分避免了父子相殘、夫妻反目家庭人倫悲劇的重演。個人認為,司法之外必有人情,如果一部法律完全無視人類最根本的親情,則必然是一部違背現實的惡法。刑訴法的修改,是一種對傳統,對人性的回歸。

「親親相隱」取代「大義滅親」有利於社會和諧

2011 08 23 00 03 50 滅親 作為例外的存在。其實,大義滅親 與 親親相隱 是一種對立統一的關係,要處理好這種關係,關鍵在於在二者之間尋找最佳的平衡點。現行刑事訴訟法的問題就在於完全倒向了 大義滅親 幾乎將 親親相隱 完全排斥。這種罔顧人性 違反人倫的問題正被越來越多的國人所認識,幾...

工程簽證效力的法律問題

對於鑑定報告所列之爭議 部分,法院認為 因沒有發包人委託的監理單位 現場工程師或專案負責人的簽字確認,且工程現場也無法看出承包人確實進行了施工 承包人稱該部分為隱蔽工程但未能得到發包人的認可 因此,承包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對爭議 部分不予確認。法院據此作出判決,認定涉案工程造價為人民幣650...

擔保業務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四 留置 留置合同只實用於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五 定金 四 擔保業務中的合同 1 合同的概念及表現形式 形式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口頭屬於低階形式。合同分為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和待生效合同。2 合同有效應具備的條件 簽定合同的當事人具備簽約的主體資格 合同必須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