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存單質押的幾個法律問題分析

2021-03-03 23:27:50 字數 3083 閱讀 2416

作者:金振朝

一、法律規定

1、《擔保法》(2023年)

第七十五條: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第七十六條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條以載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先於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2023年)

第八條對存單質押的認定和處理

存單可以質押。存單持有人以偽造、變造的虛假存單質押的,質押合同無效。接受虛假存單質押的當事人如以該存單質押為由起訴金融機構,要求兌付存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並告知其可另案起訴出質人。

存單持有人以金融機構開具的、未有實際存款或與實際存款不符的存單進行質押,以騙取或占用他人財產的,該質押關係無效。接受存單質押的人起訴的,該存單持有人與開具存單的金融機構為共同被告。利用存單騙取或占用他人財產的存單持有人對侵犯他人財產權承擔賠償責任,開具存單的金融機構因其過錯致他人財產權受損,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接受存單質押的人在審查存單的真實性上有重大過失的,開具存單的金融機構僅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明知存單虛假而接受存單質押的,開具存單的金融機構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以金融機構核押的存單出質的,即便存單系偽造、變造、虛開,質押合同均為有效,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質權人兌付存單所記載的款項。

3、《擔保法司法解釋》(2023年)

第一百條以存款單出質的,簽發銀行核押後又受理掛失並造成存款流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以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人再轉讓或者質押的無效。

第一百零二條以載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其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後於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只能在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屆滿時兌現款項或者提取貨物。

4、《物權法》(2023年)

第二百二十三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二)債券、存款單;……

第二百二十四條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第二百二十五條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於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5、銀監會《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規定》、《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2023年),對個人和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做出了詳盡規定。

二、對上述規定的解讀

1、存款單屬於法定可以質押的一種財產權利,至於存單是活期、定期還是七天通知,在所不論。

2、《擔保法》由於混淆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與物權的設立、變動要件,故規定「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物權法》對此予以糾正,明確規定「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除此外,《物權法》基本上沿襲了《擔保法》上有關存款單質押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擔保法司法解釋》皆增設了銀行因受理掛失並造成存款流失而產生的民事責任的判斷標準,即為簽發銀行是否「核押」。

三、常見法律問題

1、存單質押的設立要件有哪些?

2、存單核押究竟有什麼法律效力和應採取什麼方式?

3、存單質押有哪些風險?

四、對上述問題的分析與解答

1、存單質押的設立要件問題

《擔保法》及《物權法》的規定基本一致,以存單質押的,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存單)交付質權人時設立。存單質權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理應經過公示才能發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動產,以占有為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存單等有價**則不一定。

貨幣、無記名**、存單,公示方式與動產無異。但對於記名有價**,轉移占有並不意味著財產權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由於我國實行存款實名制,因此不存在無記名存單,存單質押以轉移占有為公示方式顯然欠妥。

《擔保法》及《物權法》皆沒有規定,存單交付質權人後產生對誰的公示對抗效力。

2、核押的效力和方式問題

關於核押的規定主要見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和《擔保法司法解釋》。按照規定,金融機構核押後,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質權人兌付存單所記載的款項,簽發銀行核押後又受理掛失並造成存款流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核押的法律意義有二:

一是判斷金融機構是否承擔責任的依據,具有民事訴訟證據的效力。金融機構對存單進行核押後,即便存款事實並未發生,金融機構也須對質權人承擔責任。質權人可以憑存單核押來證明存單質押的真實性,有效性,債權人接受已核押的存單出質,屬於善意無過失,金融機構即使可以證明存單虛假,也因核押行為而不能對抗質權人。

二是具有通知債務人的意義。存單核押後,金融機構不得接受出質人支取存單上的款項、不得辦理掛失、補辦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手續。

關於存單核押的方式,法律和司法解釋皆未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常見兩種做法。一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簽發核押書,明確出質存單的基本資訊,如開戶名、開戶行、賬號、存單金額、存款期限、利率等,加蓋金融機構核押專用章或者公章;二是金融機構直接在存單上簽注「核押」字樣。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發現,存單核押並不是存單質權的設立要件和必經程式,但從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核押的法律效力來看,核押是保護質權人利益的必要手段。

3、存單質押的法律風險與防範

在實踐中,存單質押常見的法律風險有:(1)質權設立要件欠缺。如僅簽訂了質押合同而並未實際交付存單,或者僅交付存單而並未簽定質押合同。

(2)漏缺核押手續。由於怕手續煩瑣、想省事,或者銀行不予配合等原因,沒有辦理核押手續,導致存單被出質人掛失,存款被全部取走,質權落空。(3)質權行使上的風險。

即使存單質押手續齊全,仍無法防止第三方申請人民法院對出質存單予以凍結,理論上質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但要想其他債權人吐出好不容易到嘴的肥肉,談何容易!防範措施除了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設立存單質押、辦理核押手續外,還應當在債務人出現風險時,第一時間對存單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立即對存單進行凍結。不要以為有了優先受償權就可以掉以輕心,坐等出質人送錢上門,須提防,一旦企業涉險,就不知有多少債權人盯著其銀行存款呢!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應注意的幾個法律問題

房屋租賃合同在現實生活中是一種常用的合同型別,房屋租賃合同看上去比較簡單,合同條款也比較少,但房屋租賃合同的糾紛卻時常發生。根本的原因是甲乙雙方當事人合同條款訂得不全面,在履 屋租賃合同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一些原來沒有考慮到的情況。為了避免糾紛,在簽訂及履 屋租賃合同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法律問題。一 合同...

試論與抵押合同審查相關的幾個法律問題

摘要 在我國債權債務關係越來越頻繁發生的今天,抵押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也越來越受到重視和愈來愈被廣泛使用。在審查抵押合同時,必須注意對抵押人的主體資格 抵押財產和抵押合同的形式要件 包括抵押登記 的審查,方能使它在發展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發揮出更大的積極作用。關鍵詞 抵押合同 審查 問...

企業在欠款糾紛中應注意的幾個法律問題

二 要注意欠款產生後對債務方經營狀況的監測 債權方往往在欠款產生後忽視對債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和監測,以為欠款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錢就行了,導致很多欠款到期後不是債務方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惡化 面臨倒閉,就是債務方早已人去樓空,在這種情況下要將全部欠款順利收回,其難度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