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質押合同

2021-03-03 23:27:50 字數 4143 閱讀 6449

合同編號:

出質人(甲方):

住所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傳真聯絡**

質權人(乙方):

住所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傳真聯絡**:

為確保以下稱「債務人」)與乙方簽訂的編號為的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債權的實現,甲方願意為債務人與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債務提供質押擔保。根據《合同法》、《物權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甲方的陳述與保證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經營範圍、授權許可權。

(二)甲方已閱讀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條款。應甲方要求,乙方已經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甲方對本合同及主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

(三)甲方具備擔保人的合法資格,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甲方章程或內部組織檔案的規定,且已獲得公司內部有權機構及/或國家有權機關的批准。因甲方無權簽署本合同而產生的一切責任均由甲方承擔,包括但不限於全額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四)甲方確認自己對債務人的資產、債務、經營、信用、信譽等情況、是否具備簽訂主合同的主體資格和許可權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內容已經充分了解。

(五)甲方提供本質押擔保不損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違背甲方的法定與約定義務。

(六)甲方合法擁有質押權利並享有處分權,質押權利並非禁止流通與轉讓的財產,未被查封、扣押、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

(七)質押權利及權利憑證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八)質押權利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雖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該質押擔保行為已經獲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九)質押權利(及其項下財產)不存在任何未書面告知乙方的瑕疵或負擔,包括但不限於質押權利(及其項下財產)轉讓受限制、被監管、被出租、被留置、存在拖欠購置價款、維修費用、國家稅款、損害賠償金等情形或者質押權利已為第三人設定擔保。

(十)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質押權利,包括但不限於重複擔保與轉讓。

(十一)如果乙方實現質權須第三方履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存單、倉單、提單、票據、應收賬款質押),則甲方保證,該第三方不會主張抵銷、留置或任何其他抗辯,且該第三方與甲方之間的任何約定不會限制乙方質權的實現。

(十二)甲方提供給乙方的一切資料和資訊均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第二條質押權利

(一) 甲方以本合同「質押權利清單」所列之權利設定質押。

質押權利清單

(二)如果「質押權利清單」記載的權利與乙方實際接受的權利憑證、質權證書或質押證明檔案或登記機關質押登記簿所表明的權利不一致的,乙方實際接受的權利憑證、質權證書或質押證明檔案或登記機關質押登記簿所表明的權利為質押權利。

(三)若質押權利換發新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證書(明),導致本合同「質押權利清單」或者乙方收執的質權證書或質押證明檔案與上述新的權利證書(明)或登記機關的登記簿相關記載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四)甲方應以最大的謹慎維持質押權利的有效性和價值,防止因為超過規定的期限或者發生任何其他事由,導致質押權利失效或貶值。質押權利價值增加,增加的部分仍作為乙方債權的質押擔保。

(五)質押權利的孳息由乙方收取;孳息作為質押權利的一部分用於乙方債權的質押擔保,但應優先用於清償收取孳息的費用。

(六)如果質押權利的價值已經或者可能減少,影響乙方債權實現,甲方應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第三條質押擔保範圍

本合同的擔保範圍為以下第種:

(一)、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全部本金、利息(包括複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債務人應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手續費、電訊費、雜費、國外受益人拒絕承擔的有關銀行費用等)、乙方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

(二)主合同項下本金(幣種金額大寫及利息(包括複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債務人應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手續費、電訊費、雜費、國外受益人拒絕承擔的有關銀行費用等)、乙方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

第四條質押權利的登記或交付

(一)依法需要辦理質押登記(含記載、備案)的,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後個工作日內到相應的登記部門辦妥質押登記手續。甲方應於質押登記完成當日將質權證書、質押登記檔案正本原件及其他權利證書交乙方持有。

(二)依法不需要辦理質押登記的,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後個工作日內將質押權利的憑證交付給乙方。依法需要背書的,甲方應在權利憑證上完成背書後交付乙方。

(三)質權的實現需要第三方履行義務的,甲方應當將質押事實書面通知該第三方。

第五條主合同變更

(一)如果乙方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於變更償還幣種、還款方式、貸款賬號、還款賬號、用款計畫、還款計畫、起息日、結息日、在債務履行期限不延長的情況下債務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變更),甲方同意對變更後的主合同項下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但未經甲方事先同意,乙方與債務人協議延長債務履行期限或增加債權本金金額的,甲方僅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對變更前的主合同項下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二)甲方的擔保責任不因出現下列任一情況而減免:

1.乙方或債務人發生改制、合併、兼併、分立、增減資本、合資、聯營、更名等情形;

2.乙方委託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項下的義務。

(三)主合同項下債權轉移給第三人的,甲方應協助乙方及該第三人辦理法律所要求的質押變更登記手續。

(四)主合同項下債權或債務的轉移行為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對乙方承擔擔保責任。

第六條第三方妨礙

(一)國家或者其他第三方對質押權利(或其項下動產)進行登出、沒收、強制收回、查封、凍結、扣押、監管、扣劃、留置、拍賣、強行占有、毀損,如果乙方提出要求,甲方應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擔保。

(二)質押權利發生前款情形後的剩餘部分仍作為乙方債權的質押擔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賠償金、補償金,應存入乙方指定賬戶。乙方有權選擇下列任一方法對上述款項進行處理,甲方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1.經乙方同意,用於修復質押權利項下財產,以恢復其價值;

2.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3.為主合同項下債務提供質押擔保;

4.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後,由甲方自由處分。

第七條質押權利先於主合同債務到期

如質押權利存在兌現或提貨日期,並且該日期先於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日的,乙方有權在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日之前要求兌現或提貨。所兌現資金或提取的貨物應存放於乙方指定的賬戶或場所。乙方有權選擇下列任一方法進行處理,甲方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一)將提取的貨物代替質押權利用於質押或抵押;

(二)將兌現的資金或者提取的貨物進行變賣或拍賣所得價款,用於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或者為主合同項下債務提供質押擔保;

(三)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後,由甲方自由處分兌現的資金或提取的貨物。

第八條質權的實現

(一)債務人不履行主合同項下到期債務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債務,或違反主合同的其他約定,乙方有權行使或提前行使質押權利。

(二)本合同《質押權利清單》記載的或雙方另行約定的質押權利的價值(下稱「暫定價值」),均不表明質押權利的最終價值,其最終價值為乙方處分質押權利所得價款在扣除各項稅費後的淨額。

若以質押權利抵償乙方債權的,上述暫定價值並不作為質押權利抵償乙方債權的依據,屆時質押權利的價值應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評估確定。

(三)乙方實現質押權利所得價款,在支付變賣或拍賣過程中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保管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費、稅費等)後,優先用於清償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剩餘價款退還甲方。

(四)甲方與債務人為同一人的,乙方可以對甲方的質押權利之外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且不以放棄質權或先處分質押權利為前提條件。

(五)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為或不作為)妨礙乙方實現質權。

(六)無論乙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也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也不論其他擔保是否由債務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均不因此減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甲方將不提出任何異議。

(七)如果甲方只對主合同項下的部分債務提供擔保,則甲方同意,即使因債務人清償、乙方實現其他擔保權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主合同項下的債務部分消滅,甲方仍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在擔保範圍內對尚未消滅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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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借款到期後,甲方對票據進行托收 托收過程中乙方有義務協助 提供相應資料 如果托收成功,那麼該票據金額作為貸款本金償付貸款 如若托收不成功,那麼乙方應償還甲方的貸款。三 上述出質票據的權利作價以質權實現時實際處理的淨收入為準。淨收入不足甲方出借的借款本金的,由乙方在票據兌付3日內補足。第四條丙方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