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關於勞務派遣方面法律問題的初步思考

2022-07-23 19:51:04 字數 1953 閱讀 2222

關於勞務派遣方面法律問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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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務派遣」產生的歷史背景及原因

勞務派遣,指的是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將該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的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目前,我國已經開展勞務派遣的地區不斷增多。勞務派遣的用工領域日趨廣泛,遍及電信、銀行、飯店、醫院、郵政、鐵路運輸等服務行業,以及建築業和製造業。

可以說,無論是東部沿海發達地區還是中西部欠發達地區,無論是外企、私企、國有特大型還是中小企業都存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各種勞務派遣機構紛紛成立。甚至一些地方**部門也成立勞務派遣機構,一些大型企業集團內部成立勞務派遣公司向集團內部其他單位進行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之所以獲得各方的青睞,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原因:第

一、對用工單位來說,一方面利用勞務派遣用工可以減少正式工的數量,把正式的高素質的員工放在公司具有核心竟爭力的崗位上,特別是對那些低技能、可替代性的崗位,採取勞務派遣用工方式可有效地減少因招聘、培訓、解雇等帶來的人力資源管理成本。另一方面,有些用工單位出於解雇員工、降低員工工資、規避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意圖而樂意採取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第

二、對勞動者而言,利用勞務派遣機構資金和資訊優勢,他們相比較容易獲得就業機會,縮短了自已找工作的週期和減少了自已出外找工作的費用。第

三、對勞務派遣機構來說,通過勞務派遣,他們可得到豐厚的利潤回報。正是在各方有利可圖的情況下,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在我國迅速發展起來。

二、「勞務派遣」存在的問題

勞務派遣這種用工方式是一把雙刃劍,有利有弊。它的好處在於簡化了企業在用工上的管理,也便於勞動者以簡便快捷的方式找到工作,有利於促進和擴大社會就業。但基於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下存在用工單位、派遣單位和勞動者三方主體,勞動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離的特徵,以及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沒有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範,目前,勞務派遣用工在運作中存在諸多問題,具體體現在:

(1)、勞動者就業的不穩定性和就業質量下降。 一些勞動者被派遣用工單位後,用工單位隨意安排超時加班加點,不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不按勞務派遣協議提供勞動保護條件等。並且用工單位可隨時炒勞動者的「魷魚」而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勞務派遣成為一些用工單位逃避責任的慣用手段。在正常的用工方式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必須為勞動者辦理相關的社會保險,而在勞務派遣這種方式下用工單位卻不用,從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3)、虛假勞務派遣問題存在。虛假勞務派遣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已有了勞動關係,但用人單位卻想方設法讓工人與自已解除勞動合同後和「新老闆」——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然後再要求勞務派遣公司把工人派回到自已的公司上班。虛假勞務派遣首當其衝的是損害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最大的收益者是原用人單位。

三、 勞務派遣制的優點和好處

第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勞務派遣制的乙個顯著特徵。用人單位只需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乙份勞務派遣協議,然後由勞務派遣機構把合適人員派到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只負責對工人的使用,不與工人本人發生任何隸屬關係。

第二,「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乙個顯著特徵。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實際上形成的是三種關係.也就是以人才派遣機構為中間行為主體,形成的派遣機構與被派遣人才之間的隸屬關係、派遣機構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合作關係,以及被派遣人才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作關係。這樣,用人單位用人,派遣機構管人。

這種用人模式對用人單位來說,減少了不少麻煩,可以更專心於事業的發展和企業的生產經營。第三,勞務派遣機構「一手託兩家」,更有利於勞務供需雙方的雙向選擇和有關各方責權利的保障,這是勞務派遣制的乙個帶有根本性的好處,也是這種用人模式獨特的機制。

四、《勞動合同法》讓「勞務派遣」走向規範

2023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合同法》是一部尊重勞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穩定合諧的勞動關係的法律。《勞動合同法》填補了規範勞務派遣現象的立法空白,對整頓、規範勞務派遣市場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的資質條件和禁止性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少於五十萬元。

(二) 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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