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仲裁案反映的法律問題及建議

2022-06-19 02:48:02 字數 2535 閱讀 6756

一、年休假問題

1.根據法律規定,滿一年年限的職工應有帶薪年休假。黑牛《員工手冊》第四章第三節有以下關於年假的規定:

(1)年假時間

(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a.員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者;

b.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c.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d.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普通員工需要年休,應當提前一周向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批准後方可休假;管理人員需年休,應當提前二周向上級主管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休假。

(4)員工在年休假期間按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計付。

(5)員工在未得到公司事先同意情況下, 不得以年休假為理由離開工作崗位,否則按曠工處理。

2.法律部建議:針對無法安排年休假的情況,可以在雙薪簽字單上註明是年休假的補償費用。

但是,年尾雙薪本來是公司一項福利機制,如果將雙薪作為補償員工年休假的工資報酬,那麼對於休了年假的員工,是否就沒有了這項以「年休假補償費用」為名義的雙薪福利?又或者不管有沒休年假,所有員工跟原來制度一樣拿雙薪,那麼對於因公沒有休年假的人又是否公平?

3.建議:公司依據員工手冊,實施年休假制度,員工按照年假審批流程享受年假,確實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公司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與雙薪機制分開。

二、辦理解除勞動關係手續,應加強程式制度上的自我完善。

1.為購買社保的員工到勞動局建立勞動關係流程:

2.針對為購買社保的員工到勞動局建立勞動關係,法律部建議勞動合同提交鑑定備案的簽名必須為本人的真實簽名。

根據實際操作,提交備案的勞動合同,大部門是員工本人簽名的勞動合同。而駐外人員的備案勞動合同,就不是他本人的簽名。公司現有駐外人員,所簽定的都是空白勞動合同,如若拿這些簽訂的空白勞動合同去鑑定,一旦有勞動糾紛,就無法進行靈活性操作。

盧工一案,涉及當時08年勞動合同續簽鑑定時間滯後,導致09年底才去補鑑定,為了配合當時最低工資標準810元/月,故無法拿其本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本人勞動合同簽訂的工資為670元/月)去鑑定。

3.建議:(1)所有員工,包括駐外人員,簽訂有期限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凡是購買社保的員工,人事部統一將其本人簽名的勞動合同提交人社局鑑定備案。

(2)要求簽訂勞動合同兩次以上的員工,統一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申請」。

4.為購買社保的離職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流程:

5.針對為離職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法律部提出,個人辭職的書面簽字不具有全部的真實性。

在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流程中,人社局要求同時提供離職員工鑑定勞動合同及其離職書:

(1) 如果鑑定備案的勞動合同上,個人簽名不具有真實性,當然配套的離職書要求與勞動合同上的個人簽名筆跡一致,就沒辦法具有真實性;

(2) 另一種情況,勞動合同提交鑑定備案的簽名是職工本人真實的簽名,但是員工提交的離職書上的離職原因,有一些頗具敏感性,不能作為提交人社局解除勞動關係備案的根據。

6.建議:當員工與企業已經無事實勞動關係的,必須提供具備以下三種情況其中之一,才能辦理解除勞動關係:

a.員工辭職:員工提交《離職申請表》,並且在「人社局要求離職書模板」上簽名;

b.企業開除員工:企業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員工,將《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副本及送達證明等資料收集完全以作備案。

c. 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確認:協商解除書

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7.社保停保備案時間應在合理解釋的期限內完成

現狀:離職員工停社保前,必須為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必須提供在合同期內的《就業失業證》,而人社局《就業失業證》的列印及製作工作時限非常長,導致很多員工離職了,員工《就業失業證》仍未拿到企業手中,根本無法配合企業人員流動性的進度,比如:陳茹副總現正在合隆紙箱廠投社保,正因為其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的滯後,導致陳茹的社保還一直未能轉入黑牛購買。

同樣的情況發生在員工流動性較大的黑牛公司,如果因為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的滯後,而繼續幫離職員工投保,將會給公司造成極大的資金浪費。

建議:以本人真實簽名的勞動合同去鑑定,以本人真實簽名的離職書和離職日期去解除勞動關係,以員工離職後三個月內,解除勞動關係乙個月內為時限,為離職員工停止投社保。

8.公司為員工購買醫保,是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名義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個人醫保」),法律部建議個人醫保繳交,可否在合適的人員範圍內體現單位繳交醫保?

(1) 個人醫保與單位醫保的繳費對比表:

(2) 根據以上的對比表,公司以個人醫保為員工繳交醫保,比以單位醫保繳交,每月可以節約3萬左右,法律部所說的在合適的人員範圍內體現單位繳交醫保是沒辦法的,除非購買社保440人全體購買單位醫保,才可以體現單位為員工繳交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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