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徵收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2023-01-23 07:30:05 字數 977 閱讀 4616

作者:葉茵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26期

摘要 2023年以來就一直熱議的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遲遲未能出台,立法的缺失導致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各種矛盾問題日益突出。筆者通過調研分析了當前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存在的幾個主要問題及爭議,並嘗試提出可行性建議,供討論參考:第一,主體方面,因全國人大尚未制定相關法律法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成法律空白。

法院應根據憲法法律的基本原則並結合農村實際,發揮司法裁判職能,從而引導實踐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日益合法合理;第二,程式方面,「預徵地」作為一種提高效率的徵地方式已成為實踐中的常態,但其存在嚴重隱患,應予以警惕。同時,應通過簡化審批、適度放權、規範程式及標準、懲治違法徵地等措施進行大力整頓;第三,依據方面,集體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不能簡單照搬國有土地徵收的內容,還應包括工業化及城鎮化的需要;第四,司法救濟方面,集體土地徵收安置補償協議本質上是行政合同,應通過行政訴訟程式解決糾紛。

關鍵詞集體土地徵收預徵地公共利益

作者簡介:葉茵,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中圖分類號:d92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09-280-02

在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快速發展的程序中,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問題一直是不可迴避的矛盾焦點。目前集體土地徵收仍存在諸多法律空白和漏洞。這就導致了行政機關的徵地拆遷行為缺乏基本的程式制約,集體土地徵收亂象叢生,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法院的司法審查及裁判也無據可依。

本文將從集體土地徵收的主體、程式、依據、司法救濟四個方面出發,就目前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逐一分析。

一、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問題

誰有資格參與到徵收補償的分配過程中,即「誰受益?」這是徵收過程中最關鍵、最易引發矛盾的問題。其中,地上物所有權人(如:

房屋所有權人)因有相應的產權登記制度,其所有權人相對較明確,爭議也相對較小。而由於我國法律規定集體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在實踐中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故本文將討論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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