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法律問題研究

2021-06-16 06:47:10 字數 2729 閱讀 2719

2023年以來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從耕地到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農村改革的重大突破。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確立了林農的主體地位,顯著提高了林農造林育林護林的積極性,基本實現了促進林業發展、山區人口增收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目標。但是,由於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體制不健全、機制不完善等問題的存在,制約了改革的順利進行。

為了全面、深入推進林權改革工作,必須從當前林權改革的現實情況出發,對改革中的各種利益訴求及時予以理性分析,加強制度設計的科學性與可操作性。法律是整個制度環境中最為明確的基礎性制度。就林權改革而言,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否直接關係到其推進的廣度和深度,因此,通過對有關法律問題的分析,有助於林權改革制度的構建和完善。

根據本課題組在江西武寧縣、靖安縣和遼寧撫順市、本溪市、本溪縣等地的調研情況,從法律視角來看,當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集中在十個方面:

1.林權權屬問題。集體林權的主體包括集體林地所有權的主體、集體林地使用權的主體以及集體林木所有權的主體。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集體林地的所有權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是根據調研的情況來看,代表集體主張和行使林地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林地所有權主體不明確容易引發集體林權權屬糾紛;

2.林權登記問題。我國現行《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土地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對於林權登記只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尚缺乏具有實踐操作性的林權登記法律規定;

3.林權流轉問題。現行的法律法規缺乏對林權流轉的具體規定,當前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1)流轉主體不明確;(2)流轉手續不規範;(3)中介機構的缺乏,運作不規範;(4)少數承包人權益缺乏保護;

4.林木採伐權問題。當前對採伐許可設定不科學,限制較多,採伐限額核定不盡合理,影響了林農經營林業的積極性,容易引發林農正當權益受損、審批人員腐敗、林農盜伐林木等現象;

5.林木資源管護問題。集體林權改革後,對林木資源存在管護力量不足的問題,尤其由於公益林生態補償金較少,管護資金不足,難以建立專業護林員隊伍;

6.林農權益保障問題。對公益林補償太低,公益林允許經營的範圍過於狹窄,林農權益得不到保障;

7.林地徵占用問題。在林地徵佔方面,林業主管部門的審批標準設定不科學,標準過於單一,未體現保護林業資源的需要;徵占用林地的補償標準太低,導致林農權益受損,而由於徵占用的成本低,使得大量林地被占用;

8.林業執法問題。林業執法與相關部門的職責交叉,同時還存在機構重疊和多頭執法,缺乏行政執法強制措施手段,加上基層林業站力量不強,更限制了林業執法力量的發揮;

9.林權糾紛處理問題。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法院不願意受理相關林權糾紛案件,也很難對林權糾紛進行處理;少數林權糾紛調處部門對調解也存在「久拖不決」的現象;

10.法律責任問題。存在對故意改變林地用途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不明確、林改後林農保護林木資源的法律責任不明確以及某些破壞林業資源行為的法律責任設定不科學等。

為進一步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推進林改工作,本課題組根據調研情況,經過分析研究,從法律的視角提出如下建議:

1.健全林權登記制度。建立健全集體林權登記簿制度,明確林業主管部門作為林權登記的主管機關。

在具體操作上,可以借鑑當前林業主管部門的「臺帳」做法,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完善林權登記的內容與形式,從而為林權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據。

2.建立健全集體林權糾紛的仲裁制度。明確設定林權糾紛仲裁制度,明確集體林權糾紛仲裁的法律地位及前置程式,充分發揮仲裁機構的作用。

3.盡快建立林權流轉制度。盡快出台林權流轉的相關制度,實現林木所有權、經營權和林地使用權的依法、合理、有序流轉。

4.調整森林採伐限額管理制度。在森林採伐限額管理制度中,應區分公益林和商品林。

對於商品林,應該在總量控制、限期更新的原則下,適當放寬放活限額管理,建立採伐備案制度,讓經營者自主經營、採伐林木,而對於公益林要嚴格實行限額採伐。

5.提高生態林公益補償標準和林地徵占用補償標準。建議按照森林發揮的生態效益建立合理的生態效益補償機制,實行生態效益級差補貼,大力提高對生態公益林的補償標準。

建議提高對徵占用林地的補償標準。保障林農的合法權益、遏制大規模徵占用林地的勢頭。

6.科學設定徵占用林地的前置審查程式。建議將林業部門的審查權前置,科學設定審查標準,便於林業主管部門從林業保護的角度對專案進行審查,以加強對林地資源和林農權益的保護,更好地實現林業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對於因公共利益而徵佔林地,建議在審查程式中增加林農參與機制,使林地使用權人享有知情權。

7.明確林業部門管理職責。建議明晰林業管理中職能交叉的部分,對現有的行政執法部門進行了整合精簡,解決多頭執法造成的權力分散、執法效能低下等問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賦予林業執法機關採取相應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加大執法力度。

目錄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明晰產權

(二)放活經營權

(三)落實處置權

(四)保障收益權

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法律問題

(一)林權明晰問題

(二)林權登記問題

(三)林權流轉問題

(四)林木採伐權問題

(五)林木資源管護問題

(六)林農權益保障問題

(七)林地徵占用問題

(八)林業執法問題

(九)林權糾紛處理問題

(十)法律責任問題

三、完善集體林權改革制度的建議

(一)健全林權登記制度

(二)建立健全集體林權糾紛的仲裁制度

(三)盡快建立林權流轉制度

(四)調整森林採伐限額管理制度

(五)提高生態林公益補償標準和林地徵占用補償標準

(六)科學設定徵占用林地的前置審查程式

(七)明確管理職責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下的林地流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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