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制度改革法律法規解讀

2022-12-14 18:54:06 字數 3047 閱讀 2990

一、林權的管理

(一)林權的概念和表現形式

什麼是林權?所謂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林權是一種財產權。

按照民法通則和森林法等法律規定,林權權利人可以依法行使其對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使用權是指使用者依法對他人財產擁有的限制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林權主要表現為所有權和使用權兩種形式。1、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

根據我國《憲法》、《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有三種形式。(1)國家所有權。我國《憲法》第9條明確規定::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森林法》第3條第1款規:「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2)集體所有權。按照《憲法》、《森林法》的規定,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權的森林資源,屬於集體所有。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也屬於集體所有:

一是根據《土地改革法》分配給農民個人所有後,在農業合作化時期轉化為集體所有的;二是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農民種植、培育的林木;三是集體與國有林場、採育場等國有單位合作在國有土地上種植的林木,包括公路、鐵路兩旁的護路林、江河兩岸的護岸林,按合同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四是在「四固定」時確定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五是在林業「三定」時期部分地區將國有林劃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並由當地人民**核發了林權證的。(3)個人所有的林木。主要是指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指定的其他地方種植的樹木;在以承包和其他合同方式取得使用權的林地上和在承包的荒山、荒地、荒灘上種植的樹木,按合同約定歸個人所有的部分;城鎮居民在自由房屋庭院內種植的樹木。

2、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權

我國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權形式多種多樣,但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國有森林、林木、林地由國有單位使用,該單位不擁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但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處分權,擁有限制的使用權。二是國有森林、林木、林地,由集體以合法形式取得的使用權,如採取聯營、承包、租賃等形式獲得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權。

三是集體的林地,由國有林業單位使用,經營林業的國營單位沒有所有權,但依法擁有使用權。四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依法使用國有的或集體所有林地,發展林業的,如採取承包、租賃、轉讓等形式依法獲得的使用權,擁有林地的使用權,而不擁有所有權,按合同約定擁有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二)林權證的作用

林權證是依法經人民**登記核發,由林權權利人持有的確認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法律憑證。

《森林法》規定: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造冊登記,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依法持有了林權證,持證人就擁有該林權證所記載範圍內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或者所有權。

我國《森林法》第3條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森林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規定,國家依法實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可見,我國實行林權登記制度,未經依法登記發證,該項林權不受法律保護。

只有依法登記並取得林權證,才能對抗他人對林權權利的侵犯,才能主張自己的權利,該項林權權利才會受到法律保護。

需要強調的是,林權證不僅是森林、林木的權屬憑證,而且也是林地林地權屬的有效法律憑證。林權證與土地證是不重疊的。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對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登記造冊和核發證書,應

按《森林法》的規定執行;縣級以上人民**依照《森林法》核發的林權證,就是關於該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書。申領了林權證後,不需要再辦理土地證。

另外,因實施退耕還林、治沙造林等使原有坡耕地、荒山荒灘變成林地後,該土地使用人或者所有人應當及時向人民**申領林權證,變更土地證,以確保林權權利受到法律保護。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義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指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通過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等形式,將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落實到戶或其他經濟組織,明晰山林權屬、落實經營主體、放活林業經營,保障收益權益,實現「山定權、樹定根、人定心」,充分調動農民的積極性,著力挖掘林業發展的潛力。(二)我國為什麼要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解決林業發展動力機制的一項根本性措施。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全面推進,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形式對林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林業發展深層次問題日益顯現,集體林權歸屬不清、權責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林農負擔過重、經營體制不強、產權流轉不規範等問題制約了林業發展和農民增收,林業蘊藏的巨大經濟和生態效益沒有完全發掘出來。因此解決這些問題的根本措施,就是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通過明晰產權、放活經營、規範流轉,激發廣大林農和各種社會力量投身林業建設的積極性,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實現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

(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主要內容

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的改革任務。在此基礎上,通過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務,規範管理,逐步形成集體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目標。其主要內容是:

明晰產權、放活經營、規範流轉、配套改革。(四)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

(1)堅持依法改革的原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必須依據《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以及《陝西省森林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依法保護林權所有者的財產權,維護其合法權益,維護和實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平等的承包經營權,做到還山、還林、還權、還利於民。

(2)堅持分類經營的原則。以生態保護為前提,管好公益林,在不不改變林地集體所有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放活商品林經營權和處置權,增加森林數量,提高森林質量,發展林業產業,推進林業生態體系和產業體系建設和協調發展。

(3)堅持尊重農民群眾意願的原則。充分發揮農民群眾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的主體作用,尊重群眾、相信群眾、依靠群眾,改革的方式和方法、集體林經營管理的形式,由農民群眾通過民主決策,自主選擇,不搞強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切實做到改革的內容、程式、方法和結果「四公開」,確保農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4)堅持尊重歷史的原則。林業「三定」以來落實的林權,要繼續堅持和進一步完善,不打亂重來,不重新調整,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對權屬不清等歷史遺留問題,要依法依規確認和妥善解決,確保林區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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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制度改革宣傳信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一步明晰集體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依法維護林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創新林業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優化林業資源配置,消除林業發展的機制性障礙,推動生態和產業建設,促進全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