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問題的法律思考

2022-04-01 19:17:58 字數 900 閱讀 3258

作者:鄭麗楠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23年第06期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工業化和城市化程序不斷加快,農村集體土地變為工業用地、建築用地、道路建設等用地的面積不斷擴大,涉及農民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等補償款的數額也越來越大。

由於種種原因,在農村徵地補償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一些損害村集體和農民利益的事件發生。為進步維護好村集體和廣大農民的個人利益,本文闡述了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應注意的問題,分析了常見職務犯罪的成因,並提出了預防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注意事項;成因;對策一、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需注意的問題

(一)擴大補償範圍,確定市場化的補償標準

一是要堅決落實和實施「公共負擔說」理論。事實證明,**徵地行為是為了公共利益最大化而實施的,其行為勢必會影響部分集體和一少部分人的個人利益,這種利益犧牲的補償理應由社會和**共同分擔,給予失地集體和個人適當補償,而不應該由村集體和農民自己來進行負擔。二是要保證補償原則的合理性。

補償原則的制定,既要參考世界各地的成功做法,更要符合我國和當地的實際情況。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量爭取使用完全補償原則,可以有效避免矛盾發生。特殊情況也可以採用不完全補償原則,但要做好調研,做好意見徵求,做好政策的宣傳和指導。

從我國的現實情況來看,採用發達國家的完全補償原則來操作難度較大,絕大部分無法實現,大多採取不完全補償原則。如純公共利益的土地徵用,採用相當補償原則;準公共利益的土地徵用則採用完全補償原則,適當提高對被徵地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就業補償標準。三是要要對補償專案進行細化,明確補償範圍和方式。

補償上要充分考慮土地徵用費,還要考慮殘餘地造成損失的適當補償。既要考慮直接損失的補償,也要考慮間接損失的補償。在條件和法律法規允許條件下,要充分考慮村集體和農民的收益,盡量提高補償額度,幫助他們解決好工作、醫療、養老等後顧之憂,錢款最好直接發放到農民手中,避免中間環節出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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