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2022-04-01 19:17:56 字數 4505 閱讀 3871

熱力和機械部分

第一章總則

第1節通則

第1條按照「在實現增產節約的同時,必須注意職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業的原則,結合電力生產多年來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程。

第2條堅決貫徹電力生產「安全第一」的方針。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要充分發動群眾,依靠群眾;要發揮安全監察機構和群眾性的安全組織的作用,嚴格監督本規程的貫徹執行。

第3條擔任發供、電(包括農電)工作的各級領導人員、生產工人、技術人員以及電力工業的設計、安裝、試驗、修造等部門的有關人員,均應熟悉本規程的有關部分,並在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電力工業的工程設計應符合本規程的要求。

第4條上述人員應按其職務和工作性質,學習本規程的全部或有關部分,並定期進行考試。凡獨立擔任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考試合格。新參加工作的人員或調動到新的工作崗位的人員,在開始工作前必須學習規程的有關部分,並經過考試合格。

對外廠來支援的工人、臨時工、參加勞動的幹部,在開始工作前必須向其介紹現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第5條各單位可根據現場情況制定補充條文,經廠(局)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但補充條文不准與本規程條文相牴觸。

第6條各單位領導人員應組織、教育職工學習和遵守本規程,督促檢查規程中規定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用具的完整齊全。分場、工區、變電所的領導和班、組長應負責和監督本規程的貫徹執行。

第7條各級領導人員都不准發出違反本規程的命令。工作人員接到違反本規程的命令,應拒絕執行。任何工作人員除自己嚴格執行本規程外,還應督促周圍的人員遵守本規程。

如發現有違反本規程,並足以危及人生和裝置安全者,應立即制止。

第8條對認真遵守本規程者,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規程者,應認真分析,加強教育,分別情況,嚴肅處理。對造成嚴重事故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行政或刑事處分。

第2節生產廠房和工作場所

第9條生產廠房內外必須保持清潔完整。

第10條在樓板和結構上打孔或在規定地點以外安裝起重滑車或堆放重物等,必須事先經過本單位有關技術部門的審核許可。規定放置重物及安裝滑車的地點應標以明顯的標記(標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第11條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懸吊重物和起重滑車。

第12條生產廠房內外工作場所的井、坑、孔、洞或溝道,必須覆以與地面齊平的堅固的蓋板。在檢修工作中如需將蓋板取下,必須設臨時圍欄。臨時打的孔、洞,施工結束後,必須恢復原狀。

第13條所有公升降口、大小孔洞、樓梯和平台,必須裝設不低於1050公釐高欄杆和不低於100公釐高的護板。如在檢修期間需將欄杆拆除時,必須裝設臨時遮欄,並在檢修結束時將欄杆立即裝回。原有高度1000公釐的欄杆可不作改動。

第14條所有樓梯、平台、通道、欄杆都應保持完整,鐵板必須鋪設牢固,鐵板表面應有紋路以防滑跌。

第15條門口、通道、樓梯和平台等處,不准放置雜物,以免阻礙通行。電纜及管道不應敷設在經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礙通行。地板上臨時放有容易使人絆跌的物件(如鋼絲繩等)時,必須設定明顯的警告標誌。

地面有灰漿泥汙,應及時清除,以防滑跌。

第16條生產廠房內外工作場所的常用照明,應該保證足夠的亮度。在裝有水位計、壓力表、真空表、溫度表、各種記錄儀表等的儀錶盤、樓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機械轉動部分和高溫表面等的狹窄地方的照明,尤須光亮充足。

此外,還應在工作地點備有相當數量的完整手電筒,以便必要時使用。

第17條生產廠房及倉庫應備有必要的消防裝置,例如:消防栓、水龍帶、滅火器、砂箱、石棉布和其他消防工具等。消防工具應定期檢查和試驗,保證隨時可用。不准將消防工具移作他用。

第18條禁止在工作場所儲存易燃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執行中所需小量的潤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壺、油槍,必須存放在指定地點的儲藏室內。

第19條生產廠房應備有帶蓋的鐵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抹布和棉紗頭等),用過的擦拭材料應另放在廢棉紗箱內,定期清除。

第20條所有高溫的管道、容器等裝置上都應有保溫,保溫層應保證完整。當室內溫度在25℃時,保溫層表面的溫度一般不超過50℃。

第21條在油管的法蘭盤和閥門的周圍,如敷設有熱管道或其他熱體,為了防止漏油而引**災,必須在這些熱體保溫層外面再包上鐵皮。不論在檢修或執行中,如有油漏到保溫層上,應將保溫層更換。

油管應盡量少用法蘭盤連線。在熱體附近的法蘭盤,必須裝金屬罩殼。禁止使用塑料墊或膠皮墊。

油管的法蘭和閥門以及軸承、調速系統等應保持嚴密不漏油。如有漏油現象,應及時修好;漏油應及時拭盡,不許任其留在地面上。

第22條生產廠房內外的電纜,在進入控制室、電纜夾層、控制櫃、開關櫃等處的電纜孔洞,必須用防火材料嚴密封閉。

第23條生產廠房的取暖用熱源,應有專人管理。使用壓力應符合取暖裝置的要求。如用較高壓力的熱源時,必須裝有減壓裝置,並裝安全閥。

第24條寒冷地區的廠房、煙囪、水塔等處的冰溜子,若有掉落傷人的危險時,應及時清除。如不能清除,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廠房屋面板上不許堆放物件,對積灰、積雪、積冰應及時清除。

廠房建築屋頂的排汽門、水門、管道應無因漏汽、漏水而形成冰疊成山的可能,以防壓垮房頂。

第25條廠房必須定期檢查,廠房的結構應無傾斜、裂縫、風化、下塌的現象,門窗應完整。

第26條生產廠房內應備有急救藥箱,存放消過毒的包紮材料和必須的藥品。

第27條生產廠房裝設的電梯,在使用前應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取得合格證並制訂安全使用規定和定期檢驗維護制度。電梯應有專責人負責維護管理。電梯的安全閉鎖裝置、自動裝置、機械部分、訊號照明等有缺陷時必須停止使用,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事故。

第3節工作人員的條件和服裝

第28條新錄用的工作人員,須經過體格檢查合格。工作人員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凡患有不適於擔任熱力和機械生產工作病症的人員,經醫生鑑定和有關部門批准,應調換作其他工作。

第29條所有工作人員都應學會觸電、窒息急救法、心肺復甦法[詳見《電力安全操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附錄七],並熟悉有關燒傷、燙傷、外傷、氣體中毒等急救常識。

第30條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氫氣、油類、瓦斯等)的人員,必須熟悉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規則。

第31條工作人員的工作服不應有可能被轉動的機器絞住的部分;工作時必須穿著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須扣好;禁止戴圍巾和穿長衣服。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龍、化纖或棉、化纖混紡的衣料製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燒加重燒傷程度。工作人員進入生產現場禁止穿拖鞋、涼鞋,女工作人員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

辮子、長髮必須盤在工作帽內。做接觸高溫物體的工作時,應戴手套和穿專用的防護工作服。

第32條任何人進入生產現場(辦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檢修班組室除外),必須戴安全帽。

第4節裝置的維護

第33條機器的轉動部分必須裝有防護罩或其他防護裝置(如柵欄),露出的軸端必須設有護蓋,以防絞卷衣服。禁止在機器轉動時,從靠背輪和齒輪上取下防護罩或其他防護裝置。

第34條對於正在轉動中的機器,不准裝卸和校正皮帶,或直接用手往皮帶上撒松香等物。

第35條在機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進行修理工作。修理中的機器應做好防止轉動的安全措施,如:切斷電源(電動機的開關、刀閘或熔絲應拉開,開關操作電源的熔絲也應取下);切斷風源、水源、氣源;所有有關閘板、閥門等應關閉;上述地點都掛上警告牌。

必要時還應採取可靠的制動措施。檢修工作負責人在工作前,必須對上述安全措施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後,方可開始工作。

第36條禁止在執行中清掃、擦拭和潤滑機器的旋轉和移動的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柵欄內。清拭運轉中機器的固定部分時,不准把抹布纏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只有在轉動部分對工作人員沒有危險時,方可允許用長嘴油壺或油槍往油盅和承裡加油。

第37條禁止在欄杆上、管道上、靠背輪上、安全罩上或執行中裝置的軸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須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時,必須做好安全措施。

第38條應盡可能避免靠近和長時間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燙傷的地方,例如:汽、水、燃油管道的法蘭盤、閥門,煤粉系統和鍋爐煙道人孔及檢查孔和防爆門、安全門、除氧器、熱交換器、汽鼓的水位計等處。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在這些處所長時間停留時,應做好安全措施。

裝置異常執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裝置執行。在停止執行前除必須的執行維護人員外,其他清掃、油漆等作業的人員以及參觀人員不准接近該裝置或在該裝置附近逗留。

第39條廠房外牆和煙囪等處固定的爬梯,必須牢固可靠,應設有護圈,高百公尺以上的爬梯,中間應設有休息的平台,並應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上爬梯必須逐檔檢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須抓牢,並不准兩手同時抓乙個梯階。

第5節一般電氣安全注意事項

第40條所有電氣裝置的金屬外殼均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使用中不准將接地裝置拆除或對其進行任何工作。

第41條任何電氣裝置上的標示牌,除原來放置人員或負責的執行值班人員外,其他任何人員不准移動。

第42條不准靠近或接觸任何有電裝置的帶電部分,特殊許可的工作,應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中的有關規定。

第43條濕手不准去摸觸電燈開關以及其他電氣裝置(安全電壓的電氣裝置除外)。

第44條電源開關的外殼和電線絕緣有破損不完整或帶電部分外露時,應立即找電工修好,否則不准使用。

第45條發現有人觸電,應立即切斷電源,使觸電人脫離電源,並進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搶救時必須注意防止高空墜落。

第46條遇有電氣裝置著火時,應立即將有關裝置的電源切斷,然後進行救火。對可能帶電的電氣裝置以及發電機、電動機等,應使用乾式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1211滅火器滅火;對油開關、變壓器(已隔絕電源)可使用乾式滅火器、1211滅火器等滅火,不能撲滅時再使用泡沫式滅火器滅火,不得已時可使用乾砂滅火;地面上的絕緣油著火,應用乾砂滅火。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電氣 安全 工作 規 程目錄 1 總則 1 2 高壓裝置工作的基本要求 3 2.1 一般安全要求 3 2.2 高壓裝置的巡視 4 2.3 倒閘操作 4 2.4 高壓裝置工作 7 3 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8 3.1 電氣裝置上安全工作的組織措施 8 3.2 工作票制度 8 3.3 工作許可制度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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