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城市 城鎮 核查辦法

2022-04-01 19:17:57 字數 1683 閱讀 1204

(試行)

根據《浙江省森林城市(城鎮)主要評價標準(試行)》和《浙江省森林城市(城鎮)申報辦法(試行)》(浙森執〔2008〕3號)的規定,現對「浙江省森林城市(城鎮)」核查工作,制定以下辦法。

一、核查標準

根據浙江省森林城市(城鎮)主要評價標準,按照《浙江省森林城市(城鎮)評價量化指標》(見附件1),對「浙江省森林城市(城鎮)」的核查實行量化考核,綜合評分。各項評分專案滿分為100分。

二、核查範圍

凡申報命名「浙江省森林城市」、「浙江省森林城鎮」的,均要進行核查。

三、核查程式

(一)自檢

各申報市、縣(市、區)、建制鎮要根據主要評價標準和申報辦法的要求,對照《浙江省森林城市(城鎮)評價量化指標》進行全面自查和自我測評打分,各項綜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可以申

—1—請核查。

(二)核查

省關注森林執行委員會對申報城市(城鎮)進行初審,組織專家組對申報城市(城鎮)進行實地考核。專家組考核採取績效核查、現場核查、評定打分相結合的辦法進行:

1、績效核查。聽取被核查單位的創森工作情況介紹;**創森成就和風貌的影像資料;檢視創森組織機構建設、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以及有關森林城市(城鎮)建設的制度、檔案;核對有關資料資料和證明材料。

2、現場核查。隨機抽取一定的樣本,對涉及森林生態文明、森林生態建設、森林生態保護方面的內容進行現場綜合考察。其中:

(1)對申報「浙江省森林城市」的,抽查不少於總數25%以上的區或不少於總數15%的鄉鎮(街道)。以有資質的綠化(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調查或綠化基層單位統計的各項資料為基礎,對抽中的區和鄉鎮,採取隨機抽樣的方法,對1-2個義務植樹基地、領導綠化示範點、生態科普知識教育基地或場所、公園、機關、學校、醫院、工業企業、居住小區、道路、河渠、村莊、集鎮、林地等綠化及其古樹名木保護情況進行核查。

(2)對申報「浙江省森林城鎮」的,除檢視鎮區外,抽查不少於總數15%的村。以有資質的綠化(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調查或綠化基層單位統計的各項資料為基礎,對抽中的物件,採取

—2—隨機抽樣的方法,對1-2個義務植樹基地、領導綠化示範點、生態科普知識教育基地或場所、單位、公園綠地、庭院綠化、農田林網、道路、河渠和林地等綠化及其古樹名木保護情況進行核查。

(3)現場隨機抽取10-30個公民進行創森知曉率和支援率的調查。

3、評定打分。專家組按照《量化指標》,逐項逐條進行評分,並經加權平均後得出被核查單位的實際得分。同時,專家組寫出綜合評價意見,將核查得分和綜合意見向被核查單位反饋。

四、申報材料

(一)文字材料。包括申報檔案、申報表、自查評分表及說明、工作報告和有關規章制度、政策措施等。

(二)統計資料。包括有關森林城市(城鎮)量化指標體系的統計資料及其證明材料。

(三)**資料。包括規劃圖、成果圖、**、歷年獲獎證書等。

上述材料中,申報檔案、申報表、自查評分表及說明、工作報告應裝訂成冊後一式三份,並附展示創森成就和風貌的影像資料乙份上報省關注森林執委會。其餘材料留存各地,備核查時用。

—3—浙江省森林城市(城鎮)評價量化指標(試行)

注:1、林木覆蓋率採用核查當年衛星遙感(精度1公尺)衛片等判讀計算;2、空氣負離子濃度委託有資格的單位認定,空氣汙染指數以上

一年度氣象部門提供的資料為準;3、定量指標扣完為止,定性指標酌情扣分。

(樣式)

浙江省森林城市(城鎮)

申報表申報單位: 市縣(市、區) 鎮(蓋章)

申報日期: 年月日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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